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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佛教懺悔觀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章 南北朝佛教懺悔思想起源與發展之相關背景

第三節 初期佛教懺悔觀的起源與發展

壹、 初期佛教懺悔觀的起源

一、佛教僧團懺悔觀的開端

根據《十誦律》卷 22 的記載,佛陀住世轉法輪的初期,僧團中並無布薩、

布薩羯磨、說波羅提木叉、會坐等戒律制度的訂定:

佛在王舍城。是時,世尊未聽諸比丘布薩,未聽布薩羯磨,未聽說波羅提木叉,

未聽會坐。109

後來,有外道的修梵行的行者,對佛弟子提出質疑,認為眾婆羅門尚且定期有布 薩等各類儀式,為何自稱「善好有德」的佛陀領眾的僧伽,卻連最基本的布薩儀 式都闕如:

爾時異道梵志問諸比丘:「汝有布薩布薩羯磨、說波羅提木叉、會坐不?」答 言:「不作。」異道梵志嫉妬譏嫌責數言:「餘沙門婆羅門,尚有布薩、布薩 羯磨、 說波羅提木叉、會坐,汝諸沙門釋子,自稱善好有德,而不作布薩、布 薩羯磨、說波羅提木叉、會坐?」110

佛陀僧團中,有修頭陀行的弟子,因聽聞此事,生起慚愧之心,向佛提出整件事 情的始末。佛陀因此召集眾弟子,告知僧伽開始行布薩、布薩羯磨、說波羅提木 叉、會坐等戒律制度(應該有開會議訂定制度,律典可能將其省略),並每半個 月說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

有諸比丘,少欲知足,行頭陀。聞是事心慚愧,以是事具白佛,佛以是因緣集 僧。集僧已,佛語諸比丘:「從今聽作布薩、布薩羯磨、說波羅提木叉、會坐。

如我結戒,半月、半月應說『波羅提木叉』。」111

由上述可知,佛陀帶領的僧團中,最早可能沒有布薩、說戒的儀式,此種儀式最 早期,反而是從印度婆羅門教中,教士定期為信眾說法、領眾禮拜神明或者祭主 自身齋戒清淨,以嚮眾神的儀式:

佛教有布薩poṣ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眾來誦說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

108 曾維加著,《道教的社會傳播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2010 年 8 月初版),頁 86,87。

109 弗若多羅譯,《十誦律》卷 22,《大正藏》冊 23,頁 158 上。

110 同註 109。

111 同註 109。

戒經。這種制度,淵源是很古老的。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滿 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upāvasatha(優波婆 沙,就是布薩)。112

所以,我們從印度的宗教布薩的歷史進程中可以看出,齋戒、發露、懺悔等的宗 教布薩行儀,並非從佛教開始,而是從古印度時期就有了,且跨越多種宗教。佛 教的布薩等制度是佛陀在悟道後、轉法輪、建立僧伽後,才開始制定團體和個人 的戒律規章。

二、初期佛教波羅木提叉的制定

根據《四分僧戒本》11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114的記載,佛陀成道後轉 法輪的十二年之中,並未為弟子制定學處,因為佛陀認為,在僧團中的弟子都是 證得無漏的阿羅漢果的聖者,所以無制戒的必要。所以,在僧團大眾前,只略說

「教授波羅木提叉」(Ovadapatimokkha),也稱做「教誡的偈布薩」,在尚未制立 學處以前,警策性的偈語就是戒經,並以此偈語做為佛陀教誡弟子和弟子藉以修 法的最高原則。在佛陀成道後第十二年,僧團在韋沙離城(Vesali)的韋蘭迦村 結夏安居,首座弟子舍利子基於欲令正法久住的原因,請求佛陀為弟子們制定學 處,頌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佛陀以「僧伽中未出現有漏存續之法,如來將 知其時。」回應了舍利子和僧眾。115後來在毘耶離國的韋沙離城大林(Mahavana)

的重閣講堂,為長者子須提那加蘭陀子歸依佛陀並出家,在瓦基的一個村莊行頭 陀行。有一次結夏安居自恣後,因當地發生饑荒,乞食不易,須提那回鄉托缽,

被家中婢女認出,告知其父母,其父母邀其回家應供,並求其還俗歸家,須提那 不允;退而求其次,要求須提那續種,與其前妻行淫三次。事後須提那常懷憂悔,

遂將此事告知僧伽,比丘們呵責之且上報佛陀。佛陀集合僧團,審問、呵責須提 那後,才制定了第一條學處116,這就是制戒的開始。時間上,根據《根本說一切 有部毘奈耶》卷一記載117,應是佛陀傳法後的第十三年。後來的戒條的制定,是 對於每一次僧伽中發生違反僧伽生活規則者,集合僧團「隨犯隨制」產出。由此

112 印順法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 與開展》,(臺北:正聞出版社,1992 年),頁 216。

113 後秦 佛陀耶舍譯,《四分僧戒本》卷 1,《大正藏》冊 22,頁 1030 中。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此是釋 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是已後廣分別說:諸比 丘,自為樂法樂沙門者,有慚有愧樂學戒者,當於中學。

114 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 1,《大正藏》冊 23,頁 628 上。

爾時薄伽梵,從初證覺於十二年中,諸聲聞弟子無有過失,未生瘡疱,世尊為諸弟子,說略 別解脫戒經曰:「一切惡莫作,一切善應修,遍調於自心,是則諸佛教。護身為善哉,能護語 亦善,護意為善哉,盡護最為善,苾芻護一切,能解脫眾苦。善護於口言,亦善護於意,身 莫作諸惡,常淨三種業,是則能隨順,大仙所行道。」

115 瑪欣德尊者編譯,《比庫巴帝摩卡》,(臺南:臺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2009 年 3 月初版),

頁8-11。

116 弗若多羅譯,《十誦律》卷 1〈明四波羅夷法〉,《大正藏》冊 23,頁 1 上。

117 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 1,《大正藏》冊 23,頁 628 上-629 上。

可知,戒條的訂定,逐漸組織了比丘在固定住地的集體生活,集體生活中因個別 問題所制的規定,產生了適用於更廣泛的團體性律法體系。

從須提那加蘭陀子有了不淨行,制定了第一條學處開始,佛陀就不再說教誡 偈布薩118,而是由僧團大眾因違反僧伽生活規則的事實,定出律制,稱為「和合 布薩」;後來戒條制定因違犯事例越多,必需制定有強制性、法律性的戒條,產 生了在布薩時,除了懺罪儀式外,須由主持長老宣布大眾一定要遵守的「威德波 羅提木叉」119,以彰顯制戒的法治威信,和守戒清淨的道體德行。由此可知,波 羅提木叉是道德規範和具有強制性的條約,宣讀波羅提木叉的重點在於說戒、反 省和實踐,目的是要求僧人的人格建全和僧伽全體的團結、永續的存在,以做為 佛法延續的基礎。如《四分僧戒本》卷一所記載:

諸大德,我今欲說戒,眾集現前,默然聽,善思念之。若有犯者當發露,無犯 者默然,默然故,當知僧清淨;若有他舉者,即應如實答,如是諸比丘在於眾 中乃至三唱,憶念有罪當發露,不發露者,得「故妄語罪」。佛說故妄語是障道 法,彼比丘自憶念知有罪,欲求清淨當發露,發露則安隱,不發露罪益深。諸 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如是三說)諸大德,是中清 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20

布薩日,在宣說波羅提木叉之前,三問清淨,希望眾僧自我反省,若有過失發露 懺悔,無過就靜默;在每次誦一戒本條文時,就向大眾發問:「是中清淨否?」,

以求戒本條文的確實實踐。如此一來僧團中才有可資依循、合乎團結規範的行為 準則出現。

貳、佛教戒律的制定與僧團懺悔儀式的關係

一、 佛教戒律制定的目的和作用

從上述律藏的記載,我們可以歸納出,佛陀在悟道後,說法四十多年,為使 正法住世,將修法弟子集結起來,「依法攝僧」,成立僧伽(saṃgha),以僧伽 中的眾僧人為種子,傳播佛法。但僧伽是由一群欲斷惑證真卻非全是證聖位的眾 人組成的團體121,必定會有各種紛擾、諍亂的情事產生,為了維持僧伽大眾中的

118 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五分律》卷28,《大正藏》冊 21,頁 180 下。

佛語阿難:「眾不清淨,如來不為說戒。」時目連作是念:「今此眾中誰不清淨?乃使世尊作 如是語?」便遍觀察,見一比丘近佛邊坐,非比丘自言比丘,非沙門自言沙門,不修梵行自 言修梵行,成就惡法、覆藏其罪、不捨邪見。即從坐起往到其前,語言:「如來已見汝,汝出 去滅去莫此中住。」便牽臂出著門外,還坐本處。於是阿難復從坐起,白佛言:「世尊,眾已 清淨,願為諸比丘說戒。」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共說戒,吾不復得為比丘說,所以者何?

若眾不清淨,如來為說,彼犯戒人頭破七分。」

119 杜松柏著,〈基本法要─戒本〉,《佛學思想綜述》上冊,(臺北:新文豐出版社,2006 年),

頁357。

120 後秦 佛陀耶舍譯,《四分僧戒本》卷 1,《大正藏》冊 22,頁 1023 中。

121 佛陀跋陀羅、法顯譯,《摩訶僧祇律》卷 1,《大正藏》冊 22,頁 227 下。如來不以無過患因

和平安樂,制定出僧伽自身的法律規定,這就是佛所制定的「戒律」,其中的內 容包含了「道德的軌範」(如殺、盜等),「生活的準則」(衣、食、住、行等),

「團體的規制」(如受具、布薩、安居等)。122如此一來,對外可保有信眾對於 僧伽在道德上的清淨高尚的觀點,對內,則可免於在沒有任何權利統治的團體 中,產生的諸多紛爭侵擾,使得出家僧侶可以安穩無虞地在僧伽清淨修持。

二、 犯戒出罪法與懺悔儀式的類型 1‧違犯戒律與出罪方式

而佛教戒律中,僧人犯了過失,有一定的處分方式,印順法師在華雨集第二 冊中篇「懺悔業障」一文中有提到:

如極其嚴重,是不容許懺悔的,逐出僧團(如世間的「死刑」),不再是僧伽的 一員。如不太嚴重的,准予依律懺悔。如不承認過失,不肯懺悔的,那就擯出 去,大家不再與他往來、談論(如世間的「流刑」)。但還是出家弟子,什麼 時候真心悔悟,請求懺悔,就為他依法懺悔出罪。犯過失而可以懺悔的,也輕 重不等。犯重的是僧殘saṃghāvaśeṣa:如犯重而沒有覆藏,自己知道過錯,當 日請求懺悔的,要接受六(日)夜摩那埵mānatva的處分。處分的內容,主要是 褫奪部分的權利(如世間的「褫奪公權」);坐臥到旁邊、下位去;尊敬比丘 眾,並為大眾服務。如六夜中誠意的接受處分,就可以舉行出罪(阿婆呵那)

āvarhaṇa。如犯重而怕人知道,覆藏起來,或經同住者的舉發,或後來省悟到 非法,請求准予懺悔,那就要加重處分了。覆藏多少天,先要受別住──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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