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無效後之法律責任
第一節 判定合同效力之緩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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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無效後之法律責任
第一節 判定合同效力之緩和路徑
從私法自治與行政管制抗衡之角度,違反資質管理規範之工程設計合同其效 力應非無效,以行業管制或確保工程質量之規範目的來看,嚴格之資質管理亦顯 無益於工程質量之確保或是市場秩序之維護。
惟在市場准入制度仍係採行現行資質管制模式,且人民法院之判決見解又時 常受限於施工合同解釋規定以及合同法具裁罰性質之歷史遺留等多重因素,人民 法院是否仍得透過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對於合同效力予以救濟或對於當事人利 益予以衡平,應有討論之必要。
一、判定不具相應資質承攬之部份合同無效對其他部份合同之影響
依據大陸「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前段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 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應為絕對自始全部無效,意即法律行為對於 所有人皆無效,所有人皆得主張其無效,原則上應該溯及既往的全部無效。
惟在特殊之情況下,合同違反管制規定如果只需排除部分效力即可達到管 制的目的,而又可保留合同其餘的效力,此時應可判定合同之一部分無效,各 國對於一部無效之制度採行不同之立法主義者,表現於一部無效之立法例上,
可分為羅馬法主義,採行一部無效,不致全部無效之主義;英美法主義,一部 無效,原則全部無效,否則僅生損害賠償問題;德瑞民法主義,一部無效,原 則全部無效,例外部份有效333F334。
(一)案例事實
334F335
334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三民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修訂十版,頁 345。
335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廈民終字第 214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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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環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廈門萬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 設計合同糾紛上訴案,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市環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環藝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廈門萬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萬嘉公 司)。
環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1、承擔總造價壹仟萬元以下室內裝飾設計工程;
2、環境藝術工程設計、施工;3、建築設計及建築規劃設計;4、傢俱陳設、
模型展示及工藝美術品設計、製作(不含金飾品);5、批發、零售建築材料。
環藝公司並未取得建築工程設計行業的甲級資質。
2006 年 9 月 7 日,萬嘉公司與環藝公司簽訂了編號為 GF-2000-0209 號的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該合同約定,萬嘉公司委託環藝公司承擔凰霞新 城工程項目的所有的設計,按建築面積 12 萬平方米計算設計費,約定的設計 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整體建築設計、樓群商場及住宅建築面積 12 萬平方米 計算設計費,約定的設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整體建築設計、樓群商場及住 宅的室內設計、園林景觀設計、商場及寫字樓的幕牆設計、售樓處的設計等,
總額為 444 萬元。合同簽訂之後,萬嘉公司先後共向環藝公司支付了設計費 80 萬元。
雙方對於萬嘉公司是否收到環藝公司出具的項問設計的工作成果存在爭 議。萬嘉公司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萬嘉公司與環藝公司於 2006 年 9 月 7 日簽訂的 GF―2000―0209 號「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無效;
2、環藝公司歸還萬嘉公司向其支付的凰霞新城工程項目設計費本金 80 萬元 及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以該 80 萬元為基數,自 2006 年 11 月 8 日計至實際 償還日)。
(二)法院見解
原審法院 335F336認為「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等級資 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工程設計活動。本案訟爭建築工
336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 287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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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設計項目為 12 萬平方米,屬大型項目,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該項目 設計的企業必須具備建築工程設計行業的甲級資質,而環藝公司並不具備該 等級資質,因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 規定,應屬無效合同。環藝公司已實際收取萬嘉公司設計費 80 萬元,因環藝 公司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而導致設計合同無效,即使環藝公司出具了設計圖紙,
依法也不能被用於工程施工,萬嘉公司無法達到委託設計目的。況且現環藝公 司無證據證明將項目總平面圖等設計工作成果交付給萬嘉公司,或萬嘉公司 實際採用了該設計成果,故萬嘉公司訴求環藝公司返還設計費 80 萬元,具有 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終審法院見解認為「環藝公司與萬嘉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
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環藝公司不具備建築施工圖設計資質,因此 設計合同內容除涉及具體建築施工圖設計無效外,合同其他內容仍然有效。」
(三)本文見解
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 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兩者在規定上並無實質差異,而在立 法例上,係採羅馬法主義,以一部無效,不致全部無效為原則,其與德瑞民法 主義之立法例差異應在於法律解釋,依據德國民法解釋,當無法判斷無效部份 對剩餘部份之影響時,應全部無效,但適用大陸合同法時,應解釋為剩餘部份 有效336F337。
上開案例終審法院係採從事方案設計之設計工作不需具備資質,而認定 其承攬之工程設計工作,僅施工圖設計部份不具相應資質而無效,法院並未論 述關於民法通則第六十條之規定,何以認定方案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具有可分 性以及施工圖設計部分無效是否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顯有論理不足。
法院判決僅施工圖設計部份之合同無效,其餘有效,係適用貫徹合同法第
337 黃忠,法律行為部份無效的處理規則研究,當代法學,2010 年第 3 期,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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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條之精神,倘部份無效,將不致影響其他部份之履行,該其他部份仍為 有效。由於設計單位承攬設計業務之期間係依據不同設計階段分別提交不同 編制深度之設計文件,而每一階段之設計應滿足下一階段設計後,方得進行下 一階段之設計工作,爰縱然施工圖設計部份無效,尚至於不影響前階段設計合 同之履行,故亦不影響該部份之合同效力,發包方得於受領得滿足開啟施工圖 設計階段之前階段設計文件後,就施工圖設計業務另行發包予相應資質之設 計單位。
惟應注意的是,倘設計單位除施工圖設計外,尚約定應完成施工圖審查、
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是施工期間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補充或修改 時,應一併判定無效,因為無論係上述約定上述何種情況,其皆涉及由實際完 全施工圖設計之原設計單位或其他具有相應資質之設計單位進行修改或補 充337F338,故倘合同約定施工圖設計部份係因不具相資質承攬遭判定無效,其嗣後 對於施工設計圖進行修改或補充之約定亦應一併判定無效。
二、設計單位締約後取得相應資質得否類推施工合同解釋第五條
施工合同解釋第五條為合同無效例外之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 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 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此條文之主旨為「我國建築業市場 起步較晚,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一定的數量,甚至在一定 的地區普遍存在。而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企業的資質等級施行動態管 理,按照行政法規範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的取得需要一 定的審批時間,對於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已經具備了與建設工程 相適應的建設能力,並且已經申報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由於審批 時間和程式的限制,不能立即取得,認定此種合同效力可以補正,不會影響建
33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前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 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 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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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工程品質,不會與『建築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338F339」
雖然就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係以合同效力得為補正為其法理基礎,惟 如本文前述關於合同未生效說之見解,其效力得補正似異於合同法關於合同未 生效而得追認之規定,無法律適用依據及得類推適用合同法任何規定之情況下,
顯有創設法律之意義,惟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修正違反資質管理規範之合同應為 無效見解之情況下,採行此見解有助於維護合同效力及承包方之利益,其立意 良善仍應予以支持。
對於設計合同得否適用施工合同解釋第五條之規定,有實務見解認為「我 國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效力認定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本案確認涉案合同 有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類推適用『解釋』第 5 條的規定。類推適用是司法實 踐中正在受理的案件在現行法律中找不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最常用的一種法 律解釋方法。類推適用要求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找到類似案件的法律規 則,根據『類似案件同樣處理』的法律原則對缺少法律規定的案件作出處理。339F340」
該實務見解並未說明何以得類推適用,本文認為就其得否類推適用應有二
該實務見解並未說明何以得類推適用,本文認為就其得否類推適用應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