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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本文試圖釐清資質管理規範之效力範圍、正確適用之法律效果以及法院見解 之趨向。主要仍是從法律層面予以評價,而非探討整體資質管理規範其背後政策 目的、手段之合理性,緣於工程實務上主要面臨的問題仍是發包承攬過程中之合 同爭議,從法律解釋及法律適用之角度予以切入有其適切性及符合實際需要,畢 竟大陸對於企業資質管理之政策非僅限於建設工程領域,其擴及範圍包含房地產 交易、工業生產、藥品製品、食品生產加工等領域,故若能從資質許可本身對於 合同效力之影響為核心研究應有其通盤性之參考價值。

本文以大陸法律體系之脈絡梳理資質管理規範本身之法律適用及解釋,以指 出人民法院判決論理中錯誤之法律見解。以此角度進行研究,係為更精確的描述 其法律體系中不合理、不具邏輯性或其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悖之處,此有助於任何 企業(包括台資企業及台灣投資者)必須以大陸人民法院判決為其爭議解決途徑 時,能有所參照,更甚者,能將兩岸法律見解或是法院見解之歧異,納入至大陸 設立企業的風險考量,並促使無論係來自大陸或是台灣的相關法律工作者對此議 題之重視並深入探討,以求能將來愈加有效地推動兩岸經貿交流,改善台灣投資 者至大陸設立企業之投資環境及條件。

壹、對於資質管理規範之理解

一、資質管理規範之增訂及修正頻繁

依據大陸「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其適用範圍限於「違反法律、行政規 定」之法律行為,惟從大陸整體建築市場之行業規範之法律體系,最上層之「建 築法」第十三條雖有規範設計單位之從業限制,然其實際上之由國務院制定行政 法規及由其下轄之主管機關負責制定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由建設部所制定之部門規章與規範性文件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 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及其 六個附件、「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 暫行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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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設計單位究有無不具相應資質承攬之違法問題,完 全繫於上開規定。其中又以「工程設計資質標準」最為重要,因其主要規範內容 即包括了從事哪些行業、專業、專業及設計範圍應取得資質等級許可。

建設部自 1992 年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又陸續 發布了「工程行業資格行業分類」、「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和工程設計資質分 級標準366F367」、「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補充規定」367F368以及各別行業之資 質分標準標,直至 2007 年方將所有行業皆統合於現行有效之「工程設計資質標 準」。從 2013 年開始,建設部又展開「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之修訂工作。

政府頻繁增訂及修正資質標準且於發布新資質認定標準後,建設部又復以修 訂或廢止相關之規範性文件,用以補充說明或解釋資質認定標準之內容,上述情 況可能使得設計單位陷入不確定應否取得資質或應取得何種資質之困難中,倘行 政機關認定該資質管理規範實質上有限制拘束設計單位交易行為,甚或禁止特定 交易行為發生之意,即應避免因規範變動致使設計單位受有損害之情形發生。

除設計單位之資質認定外,其他工程諮詢服務是否應採行資質管理及其取得 資質得從事之業務範圍,亦可能因國務院增訂或廢止特定行政許可或是建設部清 理其規範性文件確認失效或維持效力,致使設計單位依法得從事之業務範圍發生 變動之情況,如本文前述關於工程總承包改為不需另行取得資質及工程諮詢單位 業務範圍變動之情況。

二、資質管理規範用語不明確

除資質管理規範修訂頻繁外,建設部自行發布之行業分類標準、編制文件以 及因部門立法,而由其他主管部門頒布或發布之法令,彼此間用語、定義是否一 致,皆有疑義。

以國務院自行制定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為例,其規範內容亦存 有不明確之處,同時規範「承包方」及「工程設計單位」之承攬限制,倘僅係針

367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建設[2001]22 號。

368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 2001 年 8 月 20 日建设[2001]1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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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中約定履行之單位規範之,則對於「承包方」之限制顯然沒有必要,反而 導致合同糾紛,以及其與「建築法」對於行為人行為態樣之用語不同,可能造成 法院審理工程合同糾紛時,對於承包方應否具相應資質承攬之見解分歧,亦致使 本文認為有必要釐請承攬限制之規範主體為何者,而本文認定從行業規範之性質 上來看以及從整體法律體系觀之,無論係「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皆係以設計單位為規範對象,且從「合同法」及與設計單位相關之工程專業行業 規範亦可確認承包方得不具相應資質承攬設計業務之情形為何。

認定資質標準及取得資質得從事之設計範圍應如何相互對照未有說明,其內 容將實際地影響參與建設工程設計行業之合同當事人於締約時應約定之設計依 據及設計範圍等內容,如建設部 2013 年發佈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諮詢分類標 準」其中提供設計工作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 設計後服務,方案設計尚包括概念性方案設計與實施性方案設計,上開分類標準 以及於「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 規定」第三條及第四條皆有提及設計階段之定義及分類,於後者更進一步明確對 照設計階段說明外國企業得承攬之業務範圍及應否與中方合作設計,因前開規範 外國企業之暫行規定並不適用中國境內註冊之企業,而引來了大陸國內企業之反 彈,而有認為「國內企業因為有資質等級的限制,在市場上有很多約束,相反外 企(按:指外國企業)似乎享受著『超國民待遇』368F369」,「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並未 有說明資質等級許可之業務範圍係指所有階段之設計工作、設計文件,或是僅包 含初步設計以後,正因如此而發生本文前述關於方案設計得否不具相應資質承攬 之爭議。

貳、對於資質管理規範影響合同效力之理解

一、人民法院審理設計合同糾紛之見解趨向

從本文前述論及案例之法律見解及其他遭法院判定無效之合同,可歸納出法 院對於無效合同之論理,主要有兩種法律意見,第一,為認定承包方不具相應資 質承攬,違反「建築法」第十三條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369 李武英、毛堅韌,從「狼」到友-談中外合作設計的變化,時代建築,2005 第 1 期,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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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條規定判定合同無效,第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施工 合同解釋第一條規定直接判定合同無效,前者應屬正確法律適用,因施工合同解 釋為違法施工合同得否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立法補充,無論是否認定設計合 同得類推適用施工合同解釋之規定,皆應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條為合同效力 之適用依據。

其次,判定合同有效者,從釐清承包方作為設計單位時,何時屬於違反資質 管理規範之違法態樣觀察,可發現人民法院主要係透過解釋資質管理規範之資質 等級許可範圍及合同標的(內容)是否有違法等兩者情況確認合同效力,前者如以 方案設計應否具資質承攬、設計文件是否應送審批,法院透過擴張解釋資質管理 規範以維護合同效力之立場雖值贊許,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條之 規定「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爰法官審理案件時,仍應依法審判,且不得逾越法律意旨而為解釋;後者則認定 從雙方當事人合意之內容判斷是否有違反資質管理規範,此屬正確法律見解,因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係規範合同違反法律或行政規定,而其所謂「違反」必 然指作成合同之法律行為而言,而非單指事實行為,故合同是否有效,應從雙方 意思表示合致之內容判定是否有違反資質管理規範,亦惟有從法律行為是否有違 法之前提出發,法官方得對於概括條款之要件進行法律解釋用以評價違法之法律 行為,若以承包方事實上違反資質管理規範之行為判定合同效力,則因行業規範 中並無規範違法之私法效力,法官應無法律依據可適用,且亦無法適用以合同違 法為要件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

前開意思表示合致之內容有必然使合同義務之履行者違反資質管理規範或 該合同訂立之目的即在於違反資質管理規範時,前者如約定由不具相應資質承包 方自行履行合同或,基於分包再分包禁止,分包方必然自行履行合同,故其不具 相應資質承攬,應屬違法;後者,則如與其他設計企業締結借用資質或成立掛靠 關係之合同,應屬締結以違反資質管理規範為目的之合同。且倘雙方當事人有約 定排除資質管理規範之適用時,該排除約定應認屬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判定無效。

綜上述,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除可能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將

綜上述,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除可能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