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陸地區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制度
第一節 建築市場行業規範概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第二章 大陸地區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制度
第一節 建築市場行業規範概論
為建立特定行業之市場秩序,政府得自行或授權由行業組織對特定行業制定 行業規範,該行業規範通常涵括國家准許公民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 營活動的條件和程序規則的各種制度和規範26F27,主要可分成市場准入及行為規範,
前者為進入建築市場之應具備之資格或條件;後者則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 經營活動及退出市場應遵守之規則。
一、市場經濟運行下之建築市場准入制度特色
市場准入資格主要可從兩方面予以管制,第一為從業單位之准入資格,第 二為專業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以美國及英國之准入制度為例,其對包括施工、
設計、監理等行業採行註冊人員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而不對單位實行准入管 理 27F28,亦因如此,其對於建築師或是技師的個人執業操守及依法設計、簽證之 義務及違法責任、監督等法令更為完善,並透過行業組織發揮市場准入監管之 作用,包括教育體系、資格考試等。
對於工程質量之確保,則主要係透過落實工程保障、擔保、質量檢測等制 度以達確保工程質量之目的,再者,於完善的技術規範、技術法規、保險、擔 保、品質審查等管理規定和措施下,工程單位應透過自身之信用與實力和其他 單位競爭28F29。
台灣工程技術顧問業及建築設計業亦採行個人執業資格管理之市場准入制 度 29F30,經營模式可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事務
27 胡德華主編,經濟法概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年,頁 35。
28 王早生,美國、英國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市場管理制度考察報告,中國勘察設計,2005 年 4 期,頁 15。
29 同前註,王早生,頁 18。
30 台灣營造業則仍有對企業資格進行行政管制,依營造業法第六條規定分為分綜合營造業、專 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其中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專業營造業則依其專業分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 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 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 與決標、施工監造、項目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30F31。」
二、大陸建築市場准入制度特色
大陸地區對於建築市場中之從業單位市場准入以資格審查為主,又稱為資 質管理制度,並輔以個人執業資格管理。
其管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1F32」(下稱行政許可法)第十二 條第三項「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 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
資質的事項;…。」由於工程單位從事建築及工程活動屬提供公眾服務,且此 活動涉及公眾使用建築物及民用工程之安全,且為防免建築市場弊端、建立市 場秩序之情況下,確有建立資質管理制度之必要性。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 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 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第二款「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 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授予資質之行政許可應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之,故此類行政許可應為中央政 府管制之事項。
「一、鋼構工程。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三、基礎工程。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六、營建鑽探工程。七、地下管線工程。八、帷幕牆工程。九、庭園、
景觀工程。十、環境保護工程。十一、防水工程。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上述各業別、分等得承攬之工程項目造價則應依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認定之。
3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三條。
32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 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七號)令 2003 年 8 月 27 日發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工程專業被切割成不同項目,執行業務時必須分別取得相應資質。本文於 前述研究範圍時曾提及現行大陸建築市場中之從業單位主要分成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及諮詢服務行業,而諮詢服務行業又分成工程 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工程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及工程質量檢測等多種專業,
緣於欲從事上述專業之單位,應分別依據不同法律,並各別申請單位資質認定 後方得從事之。
其中對於設計單位資質認定標準之法制化,首見於大陸建設部 1992 年所 發布之「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五條即確立了「工 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格實行一業一認證。」,此規定主要有兩個層面之意涵,
第一,為從事不同工程專業工作,應各別取得行業資質,第二,則為同一工程 行業中,針對設計標的的不同,而分有不同專業,如建築、土木、機電、水利 等設計行業,原則上應分別取得該設計行業之行業資質38F39,目前關於設計單位 之資質管理規範經過多次修正,至現行有效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 定」39F40,仍延續「一業一認證」之原則。
(二)資質規範同時限制承包方與設計單位之業務範圍
工程設計單位具備資質係透過程序性規範確認其工作能力,按「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從工程設計單位之執業限制上看,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業務。禁止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 程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允許其他 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設計業務。而從合同相對人之地
39 因有部份設計企業之規模及資本額較大,其承攬設計項目之能力較佳,其得於取得工程設計 綜合資質後,從事所有行業之設計業務,詳後述。
40 關於工程設計單位資質管理之規範共修正三次。最先為「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 辦法」(1991 年 7 月 22 日建設部發佈),後於 1997 年 12 月 2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60 號發布「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並於 1998 年 1 月 1 日實施,建設 部又於 2001 年 7 月 25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93 號發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 質管理規定」,於 2001 年 7 月 25 日實施,最後為 2007 年 6 月 26 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設部令第 160 號發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並於 2007 年 9 月 1 日實施,為 目前最新修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位上看來,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內承攬建設工程的設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