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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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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從大陸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管理制度、合同效力制度、及其司法見解進行深入 探討。

誠如本文前述,大陸工程設計產業於未來必然更加蓬勃發展,而為因應高度 發展之需要,建立一套完善且符合市場潮流之法律制度應為勢在必行,然於制度、

規範及法院見解並未完全修正及統整前,甚或是制度修正後,法律見解是否能有 所改變亦有疑義,故對於此議題之研究應有其必要及價值,透過本研究,期許能 對於大陸現行設計行業管制現況及上開糾紛之實務見解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作為 台灣業者前往大陸經營建築活動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範圍

一、合同法中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按大陸「建築法」第十五條前段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 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律關係之依據則為大 陸「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及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概括規定「本 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又依據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 款「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本文係以「工程設計合 同」及締結工程設計合同之承包方為研究範圍。

二、大陸工程設計行業之範圍

大陸現行建築市場主要從事建築活動 9F10交易之主體包括建設工程之發包方 與承包方。承包建設工程之單位,依據不同法律規範及專業可分為多個不同行 業。

依據大陸「建築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築市場中從事建築活動之行業主要可

無涉。」

10 大陸「建築法」第二條後段「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 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日辦發[2008]74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 制規定的通知」包括「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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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及從事工程設計工作之單位為研究對象。

三、以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為研究範圍

大陸建築市場之行業准入管制主要包含兩個部份,第一為大陸建築法第十 三條關於從事建築活動之單位之資級等級許可,其中有規範設計單位之資質;

第二則為依大陸建築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 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為規範從事建築活動之技術人員應取得執業資格。

據上開法令規定,設計單位應取得資質後,方得從事資質等級許可之建築 活動,惟於資質申請時,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交「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且設計單位從事建築活動應與發包方締結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下稱設計合同),爰設計合同之締約主體,必然應具有相應資質,且必然具有 法人或其他組織之地位,另依大陸「註冊建築師條例」及「勘察設計註冊工程 師管理規定」,有註冊建築師及工程師應受聘於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 23F24,方得執業,而不得以 自然人身份承攬建設工程合同,專業技術人員以其作為合同相對人而承攬之建 設工程合同效力非本文之研究課題。本文僅以設計單位之資質作為是否影響設 計合同效力為研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