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運用於我國法之省思

第二節 判斷標準與法律效果的檢討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五章 運用於我國法之省思

149

第二節 判斷標準與法律效果的檢討

第一項 判斷標準的提出

第一款 以財務性預測資訊的評價為例 壹、加盟業主之業績保證

關於加盟業主有提供財務性預測資訊之情況,如同第三章之檢討,我 國實務多以民法第 92 條詐欺規範為請求權基礎,判斷重點在於加盟業主 有無為保證之意。加盟業主若無保證之意,則不足構成詐欺事實,難以 成立損害賠償責任。惟詐欺事實是指對不真實之事表示其為真實,如加 盟業主提供錯誤的財務性預測資訊等。加盟業主勸誘加盟者締約時所使 用的銷售語言(sales talk),雖容許些微誇張,但加盟業主有無為業績保 證是否即為容許性的界線,或者在判斷上宜從其他角度切入。

另仔細觀察判決內容,會發現關於有無詐欺事實仍有檢討順序的差 異。像是〔美而美案〕即指出,首先會確認加盟業主有無保證達到預測 營業額之意,爾後再判斷該財務性預測資訊是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階段性處理之9。如此看來,就資訊提供義務的思考方向,或有 不同可能。一為對當事人間意思表示的評價,即加盟業主提供資訊的行 為,是否該當業績保證,而被訂入契約中。另一則是著重於加盟者意思 表示之保護,判斷加盟業主有無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加盟者為錯誤的 締約決定。

基於後者的觀點,法院會著重於有無引起表意人,即加盟者錯誤的締

9 然本案加盟者雖曾參與加盟業主的加盟說明會,但因其係透過與第三人(加盟業主的員工)

之讓渡契約而進入加盟體系。又法院認為加盟者未提出其與加盟業主間之加盟契約,故不得對 加盟業主主張相關損害賠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50

約表示。因此,考量加盟業有無為對加盟者意思表示影響最鉅之保證行 為,亦屬可得理解。然而,若將詐欺事實之有無,限定於加盟業主有聲 明保證的情形,不免對加盟者失之過苛。相對囿限於加盟業主有無為業 績保證之我國,日本法則將焦點轉移至財務性預測資訊的內容本身。本 文以為,如此見解殊值參考。且從詐欺規範看來,亦得避免不當擴大銷 售語言等勸誘行為的容許範圍。

貳、財務性預測資訊的合理性要求

暫不考量加盟業主的主觀故意及保證行為,僅關注財務性預測資訊本 身時,加盟業主不提供不實資訊應可視為原則。然而,由於財務性預測 資訊既為預測,本即存有相當高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了不實資訊與否 的判斷難度。也因為財務性預測資訊與加盟業實際營業結果的誤差,可 被預測的不確定性所涵蓋,而降低成立資訊提供義務損害賠償責任之可 能。

惟對預測的不確定性是否應無限上綱,顯非無疑。縱然無法以財務性 預測資訊的失準認定加盟業主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應可重新檢視財務性 預測資訊的判斷方式。參考日本實務看法,所重視者為預測過程的誠實 性。因此,推得之標準為預測手法與適用過程的合理性。預測手法方 面,基本上會尊重加盟業主的自主決定,除顯有不當外,應予以信賴。

關於具體適用過程,則認為下列三種情形會構成資訊提供義務的違反,

即計算過程中,財務性預測之數值有經過人為操作、對商圈等的錯誤認 識及恣意的數值設定等。在此參酌前提下,本文將以實務常見之直營店 轉讓等為例,檢視現行見解是否妥適。

一、預測基礎的真實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五章 運用於我國法之省思

151

所謂直營店轉讓,是指加盟業主將自身的直營店直接轉讓予加盟者,

以進入加盟體系的情形。優點是得免除加盟者重新找尋開業地點等不 便,並使其能更快上手經營。此時直營店原本的業績應為財務性預測資 訊的基礎,有必要確保業績數值真實性。惟實務在此等情況下,仍多以 加盟業主有無為業績保證為據,判斷其是否違反資訊提供義務。結果 上,弱化了業績數值對法院判斷的影響程度。

(一)加盟業主保證行為標準

如〔商品績大江案〕即為適例。一審法院10基於加盟者無法自行推估 一定營業額,而認定加盟業主有告知加盟者每月可達 18 萬元營業額之情 事存在。並經檢視該加盟店原由加盟業者經營時之營業額報表,發現經 營期間每月營收情形,均未達加盟業主向加盟者宣稱之營業額,多為 9 萬餘元,至多僅達 13 萬餘元,營業狀況均與 18 萬元差距甚大。因此,

縱然加盟者曾至大江購物中心查看營業情形,亦無法獲知實際經營期間 之營業額或利潤。故法院認定加盟業主係提供不實財務資訊,使加盟者 陷於錯誤而為締結加盟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審法院卻認為加盟業主與加盟者間對話之錄音譯文中,未曾出現

「保證」之用語。加盟業者於促銷、推廣時所言「預估」、「會有」等詞 彙,不等同於保證之意,並認定具一般知識、理性之加盟者,亦不致僅 因盡信業者不可能之「業績保證」,即驟然決定投入高額資金參與加盟,

故判斷加盟業者所為業績「預估」行為,尚難認與詐欺事實相當,且加 盟者亦非因加盟業主之「預估」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而不成立詐 欺。

10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 年度訴字第 1663 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52

(二)預測基礎真實性標準

相對於以加盟業主的保證為判斷標準之見解,若採取預測基礎真實性 為判斷的標準,就是否違反資訊提供義務,會導出完全不同的結果。像 是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67 號判決〔茶本味案〕,本案加盟者經告 知加盟業主旗下之直營店可開放其加盟,且加盟業主嗣於宣稱該加盟店 5 到 10 月旺季月營業額約 42 萬至 55 萬元,11 月到 4 月淡季約為 30 萬至 40 萬元。加盟主因而與加盟業主簽訂加盟合約,正式接手經營。惟於經 營期間,加盟者列印店內 POS 機月報表時,方得知該加盟店 102 年 12 月 單月營業額為 21 萬 7651 元,103 年 1 月之月營業額為 20 萬元 2176 元。

故加盟者依民法第 92 條及第 88 條規定,向加盟業主為撤銷簽訂該加盟 合約之意思表示。

法院首先指出月營業額屬原告締約意思形成過程具有重要影響之事 實,又因加盟業主未能提出該直營店歷年營業數據資料,故縱加盟者僅 提出 2 個月份的報表,亦認其屬真實,故判定加盟者受加盟業主之品牌 總監詐騙該加盟店之平均月營業數額,因而陷於錯誤,決定與加盟業主 簽訂該合約,並因此受有支付加盟金等損害;錯誤部分則認係隱藏於原 告內心之締約動機,加盟者不得依民法第 88 條之規定撤銷該加盟合約之 意思表示。這樣看來,可以說判決開宗名義即認為加盟業主與加盟者所 簽訂之加盟合約中,並未就漢口店門市(原直營店)之營業額、是否獲 利為任何之約定及保證。

縱然如此,對於告知營業額與實際營業額顯有落差一事,判決仍指 出:「被告又辯稱原告提出報表僅 2 個月,不能代表歷年營運狀況云云。

本院認為,茶飲市場,確有淡季、旺季之分,營業狀況又有前述諸多不 確定因素干擾,僅 2 個月之數據,或不足以探知長期之實際營業平均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五章 運用於我國法之省思

153

情,然漢口店原由茶本味公司直營,該歷年營業數據資料,證據偏在茶 本味公司一方,經本院命茶本味公司提出,仍一再強調因 102 年 11 月底 電腦重整故資料已經銷毀無法提出。本院審酌,公司歷年營業數據及財 務報表等資料,為公司鑒往知來,因應市場變動之重要營業資訊,且依 據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應保存 5 年,各項會計帳簿及 財務報表應至少保存 10 年,是除電腦紀錄外,當有書面帳冊或報表之紙 本保存始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司經營常態。本件茶本味公司強調電腦重 整,並未提出必要事證供本院參酌,已難以遽信,縱令屬實,如前述亦 應有相關紙本文件之保存,其未遵命提出漢口店 101 年度、102 年度之會 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之規定,審酌兩造辯論 意旨及全般事證,認原告主張其接手經營前漢口店之通常營業狀況與該 所查得 102 年 12 月及 103 年 1 月之月營業額數額相當一情為真實。據 此,原告受余蓓娟詐騙漢口店之平均月營業數額,因而陷於錯誤,決定 與茶本味公司簽訂系爭合約,並因此受有支付加盟金等損害,即堪認 定。」

不同於〔商品績大江案〕之二審法院係將判斷重點置於加盟業主有無 為業績之保證,〔茶本味案〕中則仔細檢視加盟業主宣稱之事實是否為 真,甚至於將營業額有所偏差一事的舉證責任亦轉由加盟業主承擔。因 而,加盟者僅需證明加盟業主所提供資訊的預測基礎真實性有誤,加盟 業主便有可能違反資訊提供義務,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不當操作之預測基礎

除檢視預測基礎的真實合理性外,對恣意的數值設定,法律上應為何 等評價。亦即該預測的基礎事實並非虛偽,但係加盟業主透過不當操作 而得時,加盟業主是否仍有可能違反資訊提供義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54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上易字第 971 號〔鳳梨田鮮飲達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上易字第 971 號〔鳳梨田鮮飲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