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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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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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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項 加盟的意義

所謂「加盟」,於我國法上其實並無明確定義。學者有謂加盟契約係 指企業經營者為經營加盟事業,由一方(加盟業主 Franchisor)與他方

(加盟者 Franchisee)以契約約定,於加盟期間,加盟業主將加盟包裹,

如商名、商標、服務標章、專業技術等受保護的權利授權加盟者使用,

並對加盟者的企業經營有指導、控制的權利,協助、訓練的義務;加盟 者則應投入資金,並就其加盟或自加盟業主取得之商品、服務,提供勞 務或支付一定對價之垂直合作的繼續性債之關係1。因此,加盟契約的重 點有二,一為強調系統外觀一致性及營業規格之標準化,故加盟業主對 加盟者之經營有指導控制之權利及協助、訓練之繼續性義務;二是加盟 者支付一定對價後取得使用商標、服務標章或專門技術之授權,與進行 商品販賣或其他事業經營之持續性權利2

又於加盟契約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加盟業主」及「加盟 店」,前者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 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後者為指在加盟經營關係 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 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3。就本文所檢討之資訊提供義 務,責任主體即為前述之「加盟業主」。另觀察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1 林美惠,加盟店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以企業規劃(隸屬)加盟為主,月旦法學雜誌,第 6 期,頁 93,1995 年 10 月。

2 向明恩,加盟契約在臺灣司法判決帶來之民事爭議-從加盟契約之目的出發,月旦法學雜 誌,第 238 期,頁 139-140,2015 年 3 月。

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二點之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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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稱加盟業主於締約階段之交易相對人為「有意加盟者」。因本文以締約 階段為討論時點,故後續將分別以「加盟業主」及「加盟者」稱呼締約 階段雙方當事人,以求用語統一。

其次,加盟類型方面,由於雙方可自由約定內容,各類型或互有重疊 之處,但自加盟業主對加盟者間之控制力面向觀察,由強至弱,大略可 分為委託加盟、特許加盟及自願加盟等三種。

委託加盟指由加盟業主百分之百獨立投資、設立加盟店,且由加盟業 主與加盟者締結契約,委託加盟者經營該加盟店,而經營該加盟店所需 人員原則由加盟者負責;特許加盟指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所需人員大 部分(或全部)由加盟店負責,加盟店須與加盟業主締結契約,繳交權 利金、保證金而取得授權,且依規定使用商標、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

(經營技術),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經營該分店。利潤多由加盟業主 與加盟店依比例共享;自願加盟則是已存在之零售店自願加入加盟體 系,與加盟業主簽訂加盟契約,繳交加盟金及權利金等以能夠取得使用 該加盟體系之商標,並由加盟業主提供 KNOW-HOW、開店協助、促銷企 劃、或後勤支援,利潤由加盟店自享4。我國學說多將重點置於特許加盟 類型,本文以下所稱「加盟」,主要亦是指特許加盟之情形。

第二項 資訊提供對加盟契約之影響

加盟此一商業模式於我國相當興盛,舉凡食衣住行等各行業皆常運用 之。藉由締結加盟關係,加盟業主可拓展其品牌市占率並增加企業收 益;加盟者則得在不具備特定專業或經驗的狀態下,一圓個人創業的夢 想。然在看似雙贏的局面下,所衍生的法律糾紛亦不在少數,如廣告不

4 劉姿汝,加盟契約與公平交易法,法令月刊,第 57 卷第 7 期,頁 5,2006 年 7 月。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ecision/decisionList.aspx(最後查詢日:201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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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極限,難以一體適用於民事契約責任領域10。實務上即曾見行政訴訟 與民事訴訟針對同一案例事實,於法律適用上結果相異之情形。為區辨 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本文以下稱關連行政規制為「資訊揭露規範」,所 定義務為「資訊揭露義務」,此義務的違反效果為行政裁罰;另一方面,

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有關者,則稱為「資訊提供義務」,違反此義務將會 影響個案救濟。

前述兩者乃分別自立法論及解釋論的不同面向著手,以期解決加盟契 約相關爭議。如此以觀,就締約階段加盟契約資訊內容的政策規範方 向,得透過事前的資訊揭露規範,以及事後賦予法院個案介入衡平的權 利,雙頭並進。然而,我國目前的研究多限於前者,亦即參照比較法上 明示的資訊揭露規範,試圖明定應提供的資訊內容。惟對加盟契約當事 人而言,相較立法論,法院會如何判斷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方為影 響最鉅所在,故仍有探討解釋論之必要。

又仔細觀察我國法院對資訊提供義務之判斷,除有資訊揭露規範於民 事契約責任領域應如何認定之問題外,就構成要件之適用亦非無疑義。

例如在加盟業主提供不實資訊時,認為義務違反需限於加盟業主曾為業 績保證者11、加盟者本身的經歷條件得輕易阻斷因果關係12等,此等適用 方式皆會嚴重影響加盟者主張損害賠償的可能。職是,本文嘗試從法律 解釋角度切入,並將重點置於資訊提供義務,檢視其論理基礎、法律依

10 相同疑問可見向明恩,加盟契約在台灣司法判決帶來之民事爭議-從加盟契約之目的出發,

月旦法學雜誌第 238 期,頁 133,2015 年 3 月。

11 如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號第 161 號判決〔美而美案〕及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 第 120 號判決〔復興空廚案〕等,相關背景事實與法院見解,詳參第三章第二節第二項第一款 勸誘行為的容許性。

12 如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 976 號判決〔商品績大江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 年 度重上字第 128 號判決〔鮮芋仙案〕及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 435 號判決〔白面東楊桃汁 案〕等,相關背景事實與法院見解,詳參第三章第二節第三項第一款經歷條件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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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具體內容與法律責任,以期提出個案判斷上可資參考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