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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法之發展

第三節 財務性預測資訊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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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財務性預測資訊之判斷標準

第一項 概說

日本實務上,常見爭議為財務性預測資訊與實際營業額相左,致使加 盟店最終結束營業的情況。此時是否即得認加盟業主有違反資訊提供義 務之虞,涉及法院判斷標準為何的問題。又提供財務性預測資訊,與提 供契約締結階段已確定之商業型態等內容,兩者在本質上有所差異。第 一,財務性預測資訊係屬將來的預測,無法避免主觀的判斷此點,不說 自明。第二,實際營業額與預測能達到何程度的一致性,和契約締結後 加盟業主與加盟者雙方的行為間,有相當高的依存性。無法僅以契約前 已判明之外在論據決定之83

但此非加盟業主即得免除財務性預測資訊一切相關責任之意。在法院 多肯認加盟業主負有誠信原則上資訊提供義務之前提下,學者觀察相關 判例見解後,就財務性預測資訊本身的解讀,指出實務有下列傾向。第 一,加盟業主即便口頭強調相關預測,亦非責任基礎。亦即某程度上容 許加盟業主的銷售語言(sales talk)。且此點似未考量加盟者有商業經 驗。第二,預測方法應有的水準係依個案決定。因此,除曾有表示為正 確預測等特殊情事外,未為精密預測本身並非責任根據。第三,若加盟 業主使用之預測方法有加上人為操作,將肯定加盟業主的責任84

由前述傾向可知,就判斷標準的提出,可由不同側面觀察。對財務性 預測資訊本身,法院會判斷加盟業主所提供財務性預測資訊與實際營業 額之乖離、預測手段及操作方式對資訊提供義務的影響,本文將於財務

83 小塚荘一郎,同註 29,頁 1024-1025。

84 小塚荘一郎,同註 29,頁 1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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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性預測資訊的合理性部分為進一步說明。

第二項 財務性預測資訊的合理性

就資訊提供義務之實踐,廣義上不僅是加盟業主應提供資訊,更有要 求所提供內容須為適切的正確資訊。即使財務性預測性資訊未必為積極 的資訊提供義務,但若本於消極的資訊提供義務,亦應為正確的資訊提 供。惟財務性預測本即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該如何去要求資訊的合 理性,此即為本項的討論重點。

第一款 財務性預測與實際收益之偏離

一般而言,實務見解咸認財務性預測與實際收益未能相符本身,並非 問題所在。因為兩者的差異可能來自加盟者不夠努力,或其該加盟商圈 內出現其他預測外之競爭對手等各種外部原因,縱有出現偏離現象,亦 無法直接連結至加盟業主有違反資訊提供義務。因而,偏離的程度多寡 雖可能影響法院的心證形成,但定位上仍僅是判決材料之一85。同時為避 免加盟業主因噎廢食,忌諱提供資訊,有指出宜僅於預測不誠實時,加 盟業主始有責任86。亦即加盟業主直接提供其誠實計算出的財務性預測資 訊即為以足,縱其後與預測結果相違誤,亦不構成資提供義務之違反。

且若嚴格要求預測的準確度,加盟業主為避免責任產生,可能反將預測 向下修正,如此對加盟產業的發展,並非妥適87。職是,比起要求加盟業 主所提供預測資訊需具有一定準確度,毋寧說法院的重點移至判斷加盟 業主於預測過程之誠實性上,轉而檢驗加盟業主計算財務性預測資訊的 方法及手段等是否適當88

85 相澤聡等,同註 15,頁 37;金井高志,フランチャイズ契約締結過程における紛争の判例 分析(3),判例タイムズ第 1064 號,頁 23,2001 年 9 月;小塚荘一郎,同註 7,頁 152。

86 川越憲治,同註 47,頁 299。

87 三島徹也,同註 48,頁 73。

88 小塚荘一郎,同註 46,頁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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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以福岡高判平成 18 年(2006 年)1 月 31 日判決89為例 者,指出判決謂:「…結果上,因與加盟業主之業績及收益預測有相當落 差,難謂該預測的正確性未存有莫大疑問時,加盟業主故意提供加盟者 虛偽資訊者,當然屬之。縱非如此,若①加盟業主的店鋪地點調查手冊 本身有明顯不合理之處。②手冊本身雖屬合理,但為實際調查、預測 時,該適用判斷有誤,或該調查原即不充分等,致結果上無法為正確預 測之情況下,應認加盟業主無法免除違反保護義務的責任。」學者認為

②之基準,係參照加盟店相關財務性預測資訊的正確性,加以判斷加盟 業主有無違反資訊提供義務,此等判斷方式值得注目90。然而,反對論者 認為該判決依前揭①之基準檢討相關合理性者仍是為預測前提之加盟業 主的店鋪地點調查手冊,並非該財務性預測。②之基準所考慮情事(適 用判斷有誤、調查不充分等)皆為向來判斷財務性預測是否合理相當之 要素。在此意義下,本判決並未就財務性預測之資訊提供義務提出新的 判斷標準,仍在過往判決所示判斷框架內91

亦有從舉證責任分配角度觀察者,其認當財務性預測與實際收益有顯 著偏離時,應事實上推定該財務性預測不合理。且將合理性的舉證責任 轉換由加盟業主承擔,方符合具資訊優勢企業之社會責任92。同時在整合 判例向來見解後,其並提出顯著偏離與否係以實際收益未達預測值之 60%為標準。低於 60%時即應推定該財務性預測不合理93

89 判例タイムズ 1235 號 217 頁〔ポプラ事件〕,相關評釋參西口元等,同註 12,頁 142 以下。

90 千葉恵美子,フランチャイズ契約締結段階におけるフランチャイザーの情報提供義務-福 岡高判平成 18.1.31 を契機として,NBL 第 835 號,頁 18,2006 年 6 月。

91 西口元等,同註 12,頁 147。

92 木村義和,フランチャイズ契約締結交渉時における売上収益予測問題,法の科学第 40 期,頁 193,2009 年 9 月。

93 木村義和,フランチャイズ契約締結準備段階におけるフランチャイザーによる売上収益予 測情報とフランチャイジーによる店舗経営,愛知大学法学部法経論集 第 170 號,頁 103,

200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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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第二款 預測手法與具體適用

如前款所述,實務見解認為財務性預測與實際收益之偏離,無法直接 連結至資訊提供義務之違反,而將重點移至預測過程誠實性上。如東京 地裁平成 14 年 1 月 25 日判決見解:「…預測手法本身明顯欠缺相當性而 不合理,利用此手法之基礎數值,欠缺客觀根據等情形,業績預測及全 體事業費用預測完全欠缺合理性,限於顯有誤導加盟者締結契約判斷之 虞時,得解為違反前述注意義務,就加盟者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有賠償責 任。」又法院對於誠實性的判斷標準可以分為:①預測手法是否具相當 性、合理性②預測手法之適用過程是否具相當性、合理性94

壹、預測手法

關於標準①部分,由於依照加盟體系各自的產業類別及其規模,會 適合不同的預測手法,相當仰賴加盟業主各自的獨門經驗、訣竅等,而 無法明確指出何者為最佳的預測手法。因此除加盟業主選擇的預測手法 顯有不當外,原則上應予以信賴95。也因為預測手法的選擇無法避免加盟 業主的主觀判斷,所以在相當性、合理性的判斷上,不以加盟業主需利 用預測當時最優良的手法為限。加盟業者得有其裁量範圍,無須對其預 測手法為詳細審查。換言之,縱預測當時有其他更佳的預測手法,亦不 會因此造成資訊提供義務的違反96

貳、具體適用過程

標準②方面,就適用過程的相當性、合理性,實務見解多會再現該 適用過程,以詳細驗證預測數值及加盟業主的預測過程等有無偏誤,並

94 池田辰夫等,同註 16,頁 12-13。

95 川越憲治,同註 47,頁 288-295。

96 山嵜進,同註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頁 87;三島徹也,同註 48,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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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要求加盟業主於適用過程使用之基礎數值應有「客觀的根據」97。具 體而言,有以下三種情事時,加盟業主曾被認為違反其資訊提供義務。

一、計算過程中,財務性預測之數值有經過人為操作

因即便財務性預測本身有使用正當的調查方法,是否恣意處理所取得 的資料、相關處理方法有無杜撰等情,係為另外的問題98。如〔進々堂事 件〕中,加盟業主雖對會影響營業額之學生來店率為相當高的預估,惟 就如此高的預估數值卻無合理依據。又預定地點並非位於住宅區內,但 加盟業主仍以店鋪在住宅區內為前提,加以推估行人的來店率,故被認 定有違反資訊提供義務。

二、對競爭店、商圈的錯誤認識

〔マーディナイジング事件〕99即係加盟業主對競爭店存在為錯誤評 價之情況,其於財務性預測時,認為加盟店週邊未有其他競爭店。然 而,於加盟店所在地 1 公里內,其實尚有其他本案洗衣加盟體系的合作 店家等實質競爭對手存在。加盟業主雖聲稱加盟店與合作店家有所不 同,如合作店家的取貨時間較長,且有誤送、遺失的風險等;相對於 此,加盟店的最大特色則是可於一小時內完成乾洗服務,以符合客戶所 有要求。惟實際上,即便是依照加盟業主的調查,合作店家中亦有可於 當日完成服務者。反之,加盟店也同有三日始能交貨者。一般而言,加 盟店與合作店家間並無交貨期間長短的差異。又關於遺失紛爭部分,並 未有資料能證明加盟業主的主張。因此,縱然加盟業主有發送主打加盟

97 小塚荘一郎,同註 46,頁 205。

98 井上健一,同註 10,頁 133,1994 年 2 月。

98 井上健一,同註 10,頁 133,199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