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資訊揭露規範與民事責任
第一節 資訊揭露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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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訊揭露規範與民事責任
本章主要聚焦於加盟契約的資訊揭露規範,討論加盟業主就其未提供 行為應負擔何種民事賠償責任,並說明實務相關紛爭態樣。因此時的民 事賠償責任同時橫跨公平交易法及民法領域,判斷上不免需同時考量。
又行政規範有其公益目的,與強調個人權益保護的民法規範有所不同,
更加深兩者整合的困難性。職是,為釐清加盟契約資訊揭露規範於民事 賠償責任之定位,第一節將介紹現行法上特別規範,說明相關行政管制 方式,及違反之法律效果等。第二節則本於前述法律效果,探討加盟業 主違反特別規範之未提供資訊行為,應如何連結至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節 資訊揭露規範
第一項 概說
我國目前雖未有直接規範連鎖加盟事業的法令,但為維護連鎖加盟交 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 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規定案件,公平會廣 邀相關政府部門、加盟業者、業界團體及學者專家參加公聽會,以蒐集 各方意見,並在歷經數次會議及相關程序後1,最終於 1999 年通過「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然隨著加盟產業的發展,加盟 業主與加盟店間之交易行為涉及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的爭議日益增 加,故 2010 年時,上開處理原則被擴充修訂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 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除涵蓋締約前的資訊揭露規範外,規範內 容亦及於加盟業主濫用相對優勢之垂直交易限制行為。其後屢經更名修
1 詳細規範研擬作業過程可參林金郎,競爭法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公平交易季刊,第 8 卷第 1 期,頁 163-164,200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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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復於 2015 年改訂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就加盟關係中可能發生 之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予以分析、彙整,並為相關說明。
另關於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之規範性質,則可從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即公平法第 25 條2加以觀察,因法條屬抽象概括性規定,較欠缺明確性及 可預測性,故公平會於實務解釋運用上須透過更明確之處理原則或說明 等,進而可知此類處理原則或說明應屬「解釋性行政規則」3,具有具體化 公平會執法標準及提升法規遵循可預期性之功能。為明瞭公平會加盟處 理原則之效果及其影響,介紹相關內容如後。
第二項 規範內容說明 第一款 應揭露資訊內容
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 3 點明文規範加盟業主原則上應於締結加盟經 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4之十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書面提供以 下 9 款資訊內容:
(一) 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 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
2 公平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依立法說明,本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因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態樣 繁多,無法一一列舉,故訂有此條,以免百密一疏,予不法者可乘之機。同時,為使第 25 條之 適用具體明確化,並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為參考 依據。
3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規則包括「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 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4 依據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 2 點(四),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 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 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公平會為免部分加盟業主透過此類預備加盟經營關 係,使有意加盟者不得不履行後續加盟契約之簽訂,而影響交易自由與評估交易決定,故擴大 資訊提供時點範圍,將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情形亦一併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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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二) 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
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 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三) 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 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 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 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
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七)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1. 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 牌及規格。
2. 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3. 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4. 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 格。
5. 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八) 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九) 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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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
觀察上述應揭露資訊內容,可以發現其表徵出加盟契約之繼續性契約 特性,即加盟者在加盟初期即需先投入高額的資本,加盟者進入加盟體 系後,長期且持續的交易關係會令加盟者產生「鎖住」(Lock-in)現象,
而與加盟業主形成經濟依賴關係,所以除了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外,
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也是加盟者的關切重點。且加盟業主為追求在 該品牌下各加盟者所販售商品的品質、口感等特徵一致,以利一般消費 者享受到理想的服務,往往會對加盟者加以拘束,甚至可能利用本身經 濟地位,影響加盟者之營運上自主性,迫其接受不合理且不利益之交易 條件(如限制原料來源、價格等)。便利商店常見的進貨條款即為適例,
當加盟業主要求進貨量過高,加盟者無法全部售出時,報廢損失卻需由 加盟者自行負擔。其他像是加盟者不堪負荷欲退出加盟關係時,可能需 支付高額違約金或有不當的事由限制及競業禁止條款等。故於加盟契約 存續期間,加盟業主就各種經營限制、加盟契約變更事項等相關資訊,
亦有必要揭露。
換言之,如同最初的立法理由所謂:「…一般加盟業主相較於個別加 盟店而言,擁有相對強勢之經濟地位,加盟店對加盟體系相關資訊之取 得,亦處於相對劣勢地位,倘加盟者於進入加盟關係前未能充分瞭解或 評估加盟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其經營風險,對加盟者顯失公平,且足以影 響加盟事業之交易秩序…」5,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的規範出發點,與其 說是要衡平當事人間資訊上落差的情況,毋寧說重點在於避免後續加盟 業主「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6」,從事不公平行為,對加盟店榨取利益,
5 林金郎,同註 1,頁 164。
6 「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7 點(三)之規範,係指「具相對市場力或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事業 或消費者)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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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導出在進入加盟關係前,加盟業主須揭露相關資訊,使加盟者於締結 加盟契約前即對契約內容、效力等具有相當的理解。
又,上述資訊揭露事項中,除第 9 款外,加盟業主於招攬加盟時,就 其餘 8 款所列資訊皆應無條件揭露。第 9 款財務預測資訊之計算方式、
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則係本於加盟業主自主揭露相關財務性 預測資訊時,方有必要揭露。蓋對加盟者而言,加盟契約最重要之目的 即為獲利。財務性預測資訊乃評估是否加盟的關鍵因素,故加盟業主常 主動提供之。過往實務上即曾見加盟業主宣稱參與加盟體系後,可獲取 高額營收利潤之情形。如於加盟廣告宣稱「平均月營業額分別都維持在
$100~160 萬元左右」7、或在其加盟辦法利潤評估項目宣稱「淨利率約 20~35%」、「預估回收期 6 至 15 個月」8等,但卻無法提出客觀統計數 字,而被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第 21 條9不實廣告規範。為杜絕此等違反 行為,後將財務性預測資訊亦納入應揭露資訊事項中。惟財務性預測資 訊有其不確定性,不宜直接列為應無條件揭露之情形,故公平會加盟處 理原則於 2015 年修訂時,係採附條件之方式新增第 9 款。
第二款 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上,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 6 點指出,若加盟業主未於期限 內揭露資訊予有意加盟者而違反前述第 3 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者,將構成公平法第 25 條所謂事業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 之行為,公平會得依同法第 42 條10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法律效果上,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 6 點指出,若加盟業主未於期限 內揭露資訊予有意加盟者而違反前述第 3 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者,將構成公平法第 25 條所謂事業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 之行為,公平會得依同法第 42 條10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