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臺北市汲取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之評估
第三節 前瞻性評估結果之不同形成不同汲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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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故本研究認為,若臺北市欲汲取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於「法律規範」、「主 責機關」、「預算學校」與「預算來源」方面之經驗,得以Rose 所提出之「仿效」
汲取經驗方法作為汲取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之大方向,並以「啟發」汲取經 驗方法作為主要之汲取經驗方式,將該些經由受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啟發,
所獲得有關推動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新想法,經過審慎討論與評估後,應用於當 前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推動上,以為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運作帶來部分嶄新之處。
第三節 前瞻性評估結果之不同形成不同汲取情形
根據本章第二節所述,可以得知,若臺北市欲汲取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於「法 律規範」、「主責機關」、「預算學校」與「預算來源」方面之經驗,可以藉由Rose 所提出之「仿效」汲取經驗方法作為汲取經驗之大方向,並以「啟發」汲取經驗 方法,作為汲取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之主要途徑;而本節則將藉由前瞻性評 估,針對於本章第一節中所得出值得臺北市經驗汲取之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
進行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術)可行性之探討,並依據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術)
可行性之高與低,探討若臺北市汲取首爾市之經驗,將可能產生之經驗汲取情形,
以瞭解該些經驗是否可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
壹、臺北市汲取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之評估標準
若欲進行經驗汲取,除尋找欲汲取之其他地區、城市或國家經驗、瞭解該經 驗之詳細資訊、將該地區、城市或國家之做法與自身之做法進行比較,瞭解兩者 做法上之不同,以及選擇合適之汲取經驗方法外,亦應對該經驗是否於將來能於 自身地區、城市或國家被採用與執行進行「前瞻性評估」(Rose, 1991: 19-24; 1993:
27-32;陳恆鈞,2000:96),即針對該經驗於自身地區、城市或國家被採用與執 行之「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術)可行性」進行評估,以瞭解該經驗是否能 夠於自身地區、城市或國家被採用與執行(Rose, 1991: 19-28; 1993: 27-44);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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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研究基於文獻探討中所蒐集到有關「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術)可行 性」之文獻內容,針對「法律規範」、「主責機關」、「預算學校」與「預算來源」
四個方面設計了相對應之評估標準;而因本研究認為欲將當前「臺北市推動參與 式預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臺北市參與式預算SOP)轉換為參與式 預算自治條例,於其法律文字轉換之行政(技術性)事項上,並未存有困難,且 臺北市是否將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之關鍵,應係在於是否能夠通過「政治可 欲性」,因此,於「法律規範」方面,本研究將僅以「政治可欲性」作為評估首 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是否能夠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之標準。評估標準如下
(參見表七):
表七 臺北市汲取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之評估標準
法律規範
政治可欲性
接受性 受訪者對於臺北市採用首爾市於「法律規範」方面經驗 之接受情形
適當性 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是否與社會所追求之 直接民主價值一致
回應性 藉由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維持臺北市參 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作法,是否能有效回應民眾需求 合法性 若臺北市欲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現存之法律或制
度是否將允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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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各面向相對應評估標準(續)
主責機關
政治可欲性
接受性 受訪者對於臺北市採用首爾市於「主責機關」方面經驗 之接受情形
適當性 若臺北市採用首爾市於「主責機關」方面之經驗,是否 有助於參與之提升
行政(技術)可行性
若臺北市採用首爾市於「主責機關」方面之經驗,是否將產生實務 行政上之困難
預算學校
政治可欲性
接受性 受訪者對於採用首爾市於「預算學校」方面經驗之接受 情形
適當性 開設府外委員教育課程是否將有助於提升臺北市參與 式預算推動之效益
行政(技術)可行性
若臺北市採用首爾市於「主責機關」方面之經驗,是否將產生實務 行政上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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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各面向相對應評估標準(續)
預算來源
政治可欲性
接受性 受訪者對於採用首爾市於「預算來源」方面經驗之接受 情形
適當性 藉由編列專項預算方式去推動參與式預算,是否將有助 於提升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穩定性
回應性 藉由編列專項預算去推動參與式預算之作法,是否能有 效回應民眾需求
合法性 若臺北市欲藉由編列專項預算去推動參與式預算,現存 之法律或制度是否將允許之
行政(技術)可行性
若臺北市欲採用首爾市藉由編列專項預算去推動參與式預算之經 驗,是否將產生實務行政上之困難
資料來源:本研究依Rose (1991: 24-28; 1993: 34-44; 2005: 90-116)所提出之前瞻性評估概念,以 及Patton 與 Sawicki(1993)所提出之政治可欲性評估指標,自行整理並繪製
綜上,本研究將接著以上述四個方面相對應之評估標準,進行臺北市汲取首 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之評估,瞭解於本章第一節中所得出值得臺北市經驗汲取 之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是否能夠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以回應本研究之研 究問題並達到研究目的。
貳、法律規範方面屬可取之汲取情形
因本研究認為欲將當前「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 序」(臺北市參與式預算SOP)轉換為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於其法律文字轉換 之行政(技術性)事項上,並未存有困難,且臺北市是否將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 自治條例去維持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關鍵,應係在於是否能夠通過「政治可 欲性」,因此,於此「法律規範」方面,本研究將僅以「政治可欲性」作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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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是否能夠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之標準,並以「接受性」、
「適當性」、「回應性」與「合法性」作為「政治可欲性」之評估標準。評估如下:
一、具中間偏高之接受性
(一) 部分受訪者對於訂定自治條例表現出疑慮
本研究從訪談中發現,有受訪者對於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 條例以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延續性之想法表現出了疑慮,並 於此具有疑慮之情形下,表示出了不認同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 例訂定之態度,如受訪者表示:
「有法這件事到底是不是好事?那我的看法是我不盡然接受 這樣這個所謂用自治條例這個位階⋯⋯」(受訪者
A1
)原因有三,第一,受訪者認為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 需送經臺北市議會審查,而臺北市政府所送進臺北市議會之自治條 例版本,將可能因被臺北市議會修改,使被修改過後之自治條例版 本變得不符臺北市政府推動參與式預算所持有之推動方向與理念,
如受訪者表示:
「那如果說,你的自治條件送進去,然後被改的四不像你要不 要接受?例如裡面說,議員可以提案佔多少或者什麼,要不要 接受?」(受訪者
A2
)「他是立法機關,他可以修你的⋯⋯改成對他們有利的,這是 現在臺灣的制度啊!」(受訪者
A2
)第二,受訪者指出,目前以參與式預算 SOP 作業程序加上市 長授權所進行之參與式預算推動方式,較能夠具備彈性,能於發現 問題時即時予以修正,若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將可能 使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變得無法較為彈性地進行滾動式修正,如受訪 者表示:
「⋯⋯再加上市長的授權,基本上它可以讓這個
SOP
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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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本研究之受訪者對於藉由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
以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想法與作法,似乎具有中間 偏高之「接受性」。
二、符合適當性
關於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 之持續性,是否與社會所追求之直接民主價值一致,符合適當性,本研 究從訪談中發現,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 算推動之持續性,能夠避免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推動因人存政舉,而因 人亡政息,如受訪者表示:
「有自治條例的話,⋯⋯它的一個意義就變成是說,不會人存政舉,
人亡政息,⋯⋯下一任的首長他就不會依照他的偏好去⋯⋯亂做一 些選擇,這是好處。」(受訪者
B2
)同時,能夠於避免人亡政息之前提下,使公務機關具有每年皆需舉 辦參與式預算之責任,促使民眾之參與能夠受到保障,進而落實直接民 主價值,如受訪者表示:
「法制化就是讓公務機關有這個責任要去每年舉辦⋯⋯」(受訪者
C1
)「如果是能夠有辦法變成一個法制化⋯⋯那就代表每年這件事情 是一定得辦的,那你不管是區公所也好,各局處也好,就應該把他 當成是業務之一,而不是臨時的工作這樣。」(受訪者
B3
) 亦即,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除了能夠維持臺北市參與 式預算推動之持續性,亦能夠促使臺北市政府每年皆須舉辦參與式預算,從中確保了臺北市市民之參與管道與發聲機會,落實直接民主價值,故 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 作法,似與社會所追求之直接民主價值一致,符合政治可欲性中「適當 性」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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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回應性
關於藉由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 算推動持續性之作法,是否能有效回應民眾需求,符合回應性,從訪談 中可以發現,於民主行政之脈絡下,政府與議會僅為人民之受託者,公
關於藉由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 算推動持續性之作法,是否能有效回應民眾需求,符合回應性,從訪談 中可以發現,於民主行政之脈絡下,政府與議會僅為人民之受託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