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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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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探討首爾市推動公民參與預算之經驗是否能為臺北 市參與式預算之推動持續性帶來幫助,亦或是是否有其他值得臺北市經驗汲取之 處,以及若欲汲取首爾市推動公民參與預算之經驗,該如何進行汲取與是否能被 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以為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提供未來規劃上之參考與建議;故 於本章中,本研究將於本章第一節針對研究發現進行統整,以得出本研究之研究 結論;接著,於本章第二節中,以本研究之研究結論為基礎,對臺北市參與式預 算提出未來規劃上之具體建議,使達到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而於本章第三節中,

本研究將針對本研究之研究效度進行說明;最後,本研究將於本章第四節中,說 明本研究之研究限制,同時提出後續研究之相關建議,以作為後續研究之參考。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於本節中,本研究將針對第四章所得出之研究發現進行回顧與統整,以得出 本研究之研究結論。

壹、首爾市經驗具部分值得汲取之處

如同Rose(1991: 3-6; 1993: 4-26)所言,每個國家或城市於政策運作之過程 中,皆可能遭遇到一些問題,即便許多國家或城市認為這些政策問題係基於自身 所在地系絡、時間與空間所獨有的,然而,實際上,這些所遭遇之政策問題可能 普遍存在於其他國家或城市並有所對應;而參與式預算政策亦是如此,臺北市於 參與式預算推動上所存在之「如何有效推動參與式預算」問題,亦普遍存在於首 爾市中並有所對應。

本研究發現,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推動確實能為市民提供發聲管道,反映出 民眾實際所需,亦使施政能更加符合民意,而具有其推動之實質意義,若臺北市 能使參與式預算之推動具備持續性,或許能有助於此實質意義繼續延續下去,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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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落實直接民主價值,故於「法律規範」方面,首爾市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 治條例以維持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經驗,對臺北市而言,或許具有值得經驗 汲取之處。

而於「主責機關」方面,因臺北市目前於 PM 指定會議納入相關局處共同參 與之前端參與模式,較能使民眾於提案時不受限地發揮其創意,亦較能符合臺北 市大多提案涉及多個局處之實際情況,且臺北市公參會當前之人數設計亦較可符 合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之需求,並體現參與式預算所重視之「審議」與「參與」

精神,故以目前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之情形而言,臺北市於「局處前端參與」

與「公參會委員人數」部分上,皆尚不需以首爾市作為經驗汲取之對象;惟因無 法確保於臺北市公參會委員組成僅確保性別代表性之情況下,委員於進行提案審 查時,是否將完全不會產生系統性之偏差,亦無法確保委員是否不會因長久連任,

而產生行事趨於常態化或想法刻板化之問題,故首爾市於公參會委員代表性上之 經驗,以及首爾市公參會為其府外委員設有連選連任機制之經驗,對臺北市而言,

或許仍存有值得經驗汲取之處。

再者,於無法確保臺北市公參會委員是否將因缺乏對市政管理及參與式預算 專業知識之瞭解,而影響到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有效推動之情形下,首爾市於「預 算學校」方面,為其府外委員開設教育課程之經驗,對臺北市而言,或許具有值 得經驗汲取之處。最後,於「預算來源」方面,因臺北市以公務預算作為參與式 預算提案執行費用來源之作法,將可能產生以影響局處原本預算優先順序形式所 呈現出來之預算排擠效應,使公務機關缺乏辦理參與式預算意願,以及與其他公 務機關進行推託以避免自身成為PM 機關等情形產生,影響到臺北市參與式預算 推動之穩定性,因此,於臺北市參與式預算已實施五年且已趨成熟之際,首爾市 以編列專項預算作為參與式預算提案執行費用之方法,對臺北市而言,或許能夠 帶來如何提升公務機關辦理參與式預算之意願,以及如何避免產生公務機關相互 推託成為 PM 機關情形之參考,而具有值得經驗汲取之處(參見表八)。

Rose(1991: 6-28; 1993: 27-32)指出,欲進行經驗汲取,可於檢視其他地區、

城市或國家之經驗後,透過「複製」、「仿效」、「混合」、「合成」或「啟發」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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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因地制宜與所預期之效果;而以Rose 所提出之「啟發」汲取經驗方法作為主 要之汲取經驗方式,將經由受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啟發,所獲得有關推動臺 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新想法,如以具備法位階之行政命令維持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 性、藉由事先討論以納入公參會所需代表性、結合每次汰換部分委員之設計與連 選連任機制,以及以過去提案執行之平均費用進行專項預算金額之編列等,經過 審慎討論與評估後,應用於當前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推動上,以為臺北市參與式 預算之運作帶來部分嶄新之處。

參、前瞻性評估結果之不同造就不同汲取情形

關於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之推動經驗,是否能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本研 究發現,於「法律規範」方面,首爾市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維持參與 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經驗,對本研究之受訪者而言,具中間偏高之「接受性」,

並符合「適當性」、「回應性」與「合法性」標準,具備「政治可欲性」,故可能 為一可取,即能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之經驗;惟仍應注意於採用該經驗之同時,

審慎針對受訪者所提出之部分疑慮,以及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所應規範之內容進 行深入討論,釐清於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五年之過程中,有哪些事項須交由法 律賦予,並於條例內容中確保參與式預算之核心內涵與執行方法,始能使該經驗 之採用與執行能更加完善並具備實質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於我國之府際關係上,即便我國設有《地方制度法》,針對 地方自治之相關事項進行規範,使地方政府看似擁有相當大之自治權,然而,我 國實際上仍為一單一制國家,實務運作上仍屬於中央政府集權型態,即於權力與 資源上,中央政府皆較地方政府更具備優勢;且《地方制度法》亦屬中央法令,

中央政府得針對《地方制度法》進行修法,使地方政府於法制上係處於劣勢,而 未具有相當大能夠予以爭取之法制空間;因此,於我國未如韓國於中央法令中支 持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情形下,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之訂定及其所能帶來之 成效,仍可能因地方政府於法制上係處於劣勢而受到影響;換言之,為使參與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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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自治條例之訂定及其所能帶來之成效能更加完善,或許極力爭取我國中央法 令對於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支持,亦能成為未來我國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方向。

而於「主責機關」方面,首爾市於確保委員代表性上之經驗,對臺北市而言,

雖符合「適當性」,卻因僅具有低度之「接受性」,而不具有高度之「政治可欲性」, 且若採用此經驗,亦將可能於實務上面臨無效代表、過度代表,及代表性模糊之 問題,而僅具備低度之「行政(技術)可行性」,故於此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 術)可行性皆低之情況下,此經驗之汲取將形成「雙重拒絕」之經驗汲取情形,

即首爾市於確保委員代表性上之經驗,將會被臺北市否決,而無法被採用與執行。

再者,首爾市公參會為其府外委員設有連選連任一次機制之經驗,對臺北市而言,

雖符合「適當性」,卻因僅具有較低之「接受性」,而不具有高度之「政治可欲性」, 故即便該經驗對臺北市而言,具高度之「行政(技術)可行性」,於政治可欲性 低而行政(技術)可行性高之情況下,該經驗對臺北市而言,仍僅屬於「不需要 的行政(技術)解決方案」,若臺北市欲採用並執行首爾市公參會設置府外委員 得連選連任一次機制之經驗,其採用與執行效果將受到影響。

另外,於「預算學校」方面,首爾市開設府外委員教育課程之經驗,對本研 究之受訪者而言,具中間偏高之「接受性」,並符合「適當性」標準,因而具備 了「政治可欲性」,同時,因該經驗之採用與執行亦具備「行政(技術)可行性」, 故若臺北市欲汲取首爾市開設府外委員教育課程之經驗,其汲取將符合「雙重可 取」經驗汲取情形,亦即,該經驗可能被採用,並產生良好之執行效果。最後,

於「預算來源」方面,首爾市藉由編列專項預算去推動參與式預算之經驗,對臺 北市而言,即便符合「適當性」與「回應性」,惟仍因不符合「接受性」與「合 法性」,而僅具低度之「政治可欲性」,故即便該經驗對臺北市而言,具高度之「行 政(技術)可行性」,於政治可欲性低而行政(技術)可行性高之情況下,該經 驗對臺北市而言,仍屬於「不需要的行政(技術)解決方案」,若臺北市欲採用 並執行首爾市藉由編列專項預算去推動參與式預算之經驗,其採用與執行效果將 受到影響(參見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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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前瞻性評估結果之不同,於「法律規範」、「主責機關」、「預算學校」

與「預算來源」方面,將形成不甚相同之經驗汲取情形;惟基於知識與行政(技 術)將隨著時代變遷持續地發展,而由政府所主導之價值與目標亦將可能因其不 穩定之特性,隨時發生變化,促使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術)可行性之缺乏仍具

與「預算來源」方面,將形成不甚相同之經驗汲取情形;惟基於知識與行政(技 術)將隨著時代變遷持續地發展,而由政府所主導之價值與目標亦將可能因其不 穩定之特性,隨時發生變化,促使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術)可行性之缺乏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