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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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前瞻性評估結果之不同,於「法律規範」、「主責機關」、「預算學校」
與「預算來源」方面,將形成不甚相同之經驗汲取情形;惟基於知識與行政(技 術)將隨著時代變遷持續地發展,而由政府所主導之價值與目標亦將可能因其不 穩定之特性,隨時發生變化,促使政治可欲性與行政(技術)可行性之缺乏仍具 有未來轉為可取或可行之可能性(Rose, 1993: 44-49),故本研究經前瞻性評估所 得出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是否能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之結論,並非為一永 久之結論,而應為現在式之陳述,亦即,隨著知識與行政(技術)之持續發展,
以及政府所主導之價值與目標持續變動,經本研究所得出將可能被臺北市所否決 之首爾市公民參與預算經驗,仍有可能於未來被臺北市所採用並執行。
表九 臺北市汲取首爾市經驗之前瞻性評估結果
首爾市經驗面向 臺北市可能產生之經驗汲取情形 法律規範 以自治條例維持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經驗 可取
主責機關
確保公參會委員代表性之經驗 雙重拒絕
公參會府外委員連選連任之經驗 不需要的行政(技術)解決方案 預算學校 開設府外委員教育課程之經驗 雙重可取
預算來源 以專項預算去推動參與式預算之經驗 不需要的行政(技術)解決方案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繪製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於本節中,本研究將以本研究之研究結論為基礎,對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提出 未來規劃上之具體建議,期望能有助於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未來之推動。
壹、短期內可藉由法制化確保推動持續性
於臺北市市長柯文哲任期僅剩兩年,而無法確保下一任臺北市市長是否將繼 續肯定與支持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際,藉由訂定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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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之方式,規範下一任市長仍需持續推動臺北市參與式預算,為短期內能夠 提供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方法,故若臺北市欲於短期內使參與式預算 能具備推動之持續性,使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推動能不受「人」因素之影響,臺 北市可著手進行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之訂定,以提供此具備意義之參與式預算政 策推動之持續性,並從中確保臺北市市民之參與機會;惟仍應注意於採用此方法 以延續參與式預算推動持續性之同時,針對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所應規範之內容 進行深入討論,釐清於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五年之過程中,須交由法律賦予之 事項,並於條例內容中確保參與式預算之核心內涵與執行方法,使此方法之採用 與執行能夠更加完善並具備實質意義。
貳、爭取中央法令對於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支持
因於府際關係上,我國為一單一制國家,屬於中央政府集權之府際關係型態,
故即便我國設有《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自治之相關事項進行規範,使地方政 府看似擁有相當大之自治權,然而,《地方制度法》仍為一中央法令,中央政府 得針對《地方制度法》進行修法,而使地方政府於法制上係處於劣勢,未具有相 當大能夠予以爭取之法制空間;換言之,於地方政府未具備足夠能夠予以爭取之 法制空間,且目前我國尚無中央法令支持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情形下,若臺北市欲 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以為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推動提供更加全面與明 確之實施體制與框架,並提供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持續性,其成效將可能因 地方政府於法制上係處於劣勢而受到影響;因此,為使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 例之訂定及其所能帶來之成效能夠更加完善,或許極力爭取我國中央法令對於參 與式預算推動之支持,能夠成為未來我國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方向之一。
參、培養參與習慣並提升推動成效以維持長期推動
即便短期內藉由訂定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維持了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之 持續性,藉由使臺北市市民培養出參加參與式預算之習慣,並使臺北市參與式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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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推動之成效能夠被看見,仍然為參與式預算欲長期推動所必須,故若欲使臺北 市參與式預算能夠長期推動下去,臺北市政府仍應以積極主動之態度去協助臺北 市市民培養參加參與式預算之習慣,並從中提升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成效,
始能與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達到相輔相成之效果,並有效維持臺北市參與式預算 之長期推動。
肆、為初任委員提供實務比例性高之強化教育課程
臺北市政府可開設以初任公參會參與式預算組府外委員為對象之教育課程,
邀請民政局、研考會與主計處中,對於臺北市政府市政運作、預算編列過程與參 與式預算推動有深入瞭解之公務人員,以簡單明瞭之說明方式,向初任府外委員 介紹臺北市政府之市政運作、預算編列之過程與參與式預算之推動內涵,使初任 府外委員能夠對官僚體系運作模式、預算編列過程,以及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 之意義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並能夠對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方向與目標具備基 本共識。除此之外,臺北市政府亦可與各大專院校有參與參與式預算推動之教授 合作,藉由實務比例性高之動態課程設計,將過去參與式預算之推動經驗進行彙 整,並以動態性個案研討之方式,向初任府外委員進行分享,使尚未累積足夠參 與式預算經驗之初任府外委員能夠從臺北市過去參與式預算之經驗中學習,進而 能夠儘早勝任其於公參會參與式預算組中所應扮演之規劃、協調、決定與監督角 色,有效協助臺北市參與式預算之順利推動。
伍、提升局處承辦窗口之位階
因目前參加參與式預算 PM 指定會議與審議工作坊之各局處人員多為基層 行政人員,於進行PM 指定會議與審議工作坊時,基層行政人員容易因不瞭解其 局處之整體預算使用狀況,誤認其局處無足夠預算進行提案之執行,亦或是因不 確定提案是否屬其局處之業務,及其並非局處中負責該業務之承辦人,而無法做 出攬下該提案執行之決定,導致與其他局處進行推託以避免自身成為PM 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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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產生;故基於各局處科長以上之高階行政人員,對於各局處所承辦之業務屬 性及內容有較全面之瞭解,亦較具備決定之權力,臺北市政府可藉由提升各局處 參與式預算承辦人員之位階,如由局處之科長、專門委員、副局長或局長等較高 階行政人員作為局處承辦參與式預算之窗口,由這些具有較高位階之行政人員參 與PM 指定會議與審議工作坊,使 PM 指定會議與審議工作坊之 PM 協調與指定 過程,能夠更加順利並有效進行,從中確保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推動之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