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加值型營業稅稽徵理論與我國稅制
第四節 加值型營業稅法與民事法間的關係
加值型營業稅法為工商大稅已如前述,故討論加值型營業稅法之 前提,則必然面臨加值型營業稅法在我國法體之定位上屬公法亦或私
166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編印,增值稅法律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0 年版,
頁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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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爭及與其間之關係。
第一項 公法與私法間的關係
依學界通說,區分公法與私法間之標準主要有四167:
1. 利益說;規範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 從屬規範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 法。
3. 主體說:若法律關係中之一方主體為公權力之主體者,為公法,
雙方主體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4. 新主體說: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地位作為法律關係之主體者,所 適用之法律為公法,該法律對於任何人皆得為適用者,所適用之 法律為私法。
公私法間之區分實益,除在於其本質特色上之區分外,尚有關於 法院管轄與救濟程序之不同168。稅法學者則參酌上述分類提出,稅法 的法律關係由一方為以公權力為主體之資格地位享受稅法上之權 利;且其法規主要以維護公益而非私益為目的,故稅法歸類上係屬公 法領域。本文所列舉之在經濟領域及法學領域關於租稅理論之定義169 中可知,租稅之稽徵系源自於政府之公權上之作用力,故以公法上的 管轄與救濟亦較為妥適,以符合憲法第16 條對於人民救濟權利保障 之精神。
若以公私法之區分標準觀察,可以發現因為規範目的與規範主體 上之不同,公法主要會以賦予義務拘束型態為主,而私法則是在平等 之雙方間尊重其自由意志之展現。在兩者之適用優先順序上,學者170 則主張個人奈自己事務的最佳判斷者,選擇自由將有助於促進社會進 步與經濟發展,而持「有疑義時為自由」原則,但仍應受憲法第23 條關於保護公益之約束。
167 王澤鑑,民法總則,王慕華發行,2009 年 6 月修訂版,頁 13-14;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0 年 9 月增訂 11 版,頁 27。
168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解釋參照。
169 詳本文第 3 章第 1 節第 1 項第 1 目。
170 王澤鑑,民法總則,王慕華發行,2009 年 6 月修訂版,頁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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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稅法與民事法間的關係
稅法稽徵的客體為人民經濟活動下所產生出的稅基,而人民經濟 活動規制則是由民事法體系所建構。因為人民經濟活動的複雜,故在 避免耗時費力重複立法之情況下,稅法往往會以民事法上之要件作為 其構成要件或是構成要件概念的一部分,前者如遺產稅法中與身分法 上的繼承編的遺產;後者如所得稅法中的租賃所得與民法之租賃契 約。但若以本節第1 項所述,兩者間在規範之的主體與目的上皆有不 同,則自然必須有其適用及解釋上之原則。若依德國稅法理論,稅法 與司法間的關連,其分為三個演變階段171:
第一階段:稅法獨立說
內涵指稅法借用私法概念描述課稅要件者,僅適用於概念的核心 文義部分,私法的解釋與理解並不拘束稅法的適用。
第二階段:稅法依附私法說
保障自由的司法社會體制,對於稅法應有相當的拘束力,私法自 治的保障具有優先於平等課稅的價值。
第三階段:目的適合說
為目前德國之通說,認為稅法若自其他領域引用法律概念,即應 探求稅法是否依循他法律領域的詮釋抑或是儘借用其法律概念,以之 建構自身的稅法構成要件。原則上稅法應尊重司法自治所形成事實關 係下的課稅要件,但仍應衡酌稅法承擔憲法平等原則下的誡命,維持 稅捐負擔的平等。
我國稅法學者黃茂榮172,認為,稅捐法與民事法之規範目的雖有 不同,然處於同一經濟社會體制,彼此間均有共同維護之任務。且民 事法為私人社會或經濟活動的基本體制,而必須是其他法律在同領域 之適用中應必須斟酌並避免矛盾,否則恐將影響社會經濟活動之正常 運行173。學者葛克昌174則認為,稅法與私法間係處於相互支援的「互
171 轉引述自黃士洲,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2007 年,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頁6-7。
172 黃茂榮,稅法總論,第 1 冊,增訂 2 版,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5 年 9 月,頁
173 黃茂榮,稅捐法與民事法,月旦財經法雜誌,2005 年 9 月,頁 102。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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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體系」,若稅法所規定的事件,若與私法之法律關係有所相關,則 不宜過於偏離私法結構。學者陳清秀175則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民 事法的規範功能,是提供活動組織之框架與從事市場交易之法律工 具,而稅法則是連結其活動之結果,並對其成果課稅。故對於稅法的 立法與解釋則是應遵守以下原則176:
1. 除非另有社會或經濟政策之考量,稅法應盡可能不干預市場經濟 自由活動。
2. 稅法應盡可能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
3. 稅法在追求自己的目的與正義時,不要妨害民法所建置之基本原 則。
於國稅局之稽徵實務上,財政部2004 年 2 月 23 日台財稅第 0930400102 號函釋中說明:「所稱實質課稅原則,依學者見解,本係 為課稅公平起見,為處理租稅迴避行為,而承認之原則,即法名義形 式上與其經濟實質享有者,本係同一。惟如法形式與其經濟實質享有 者相異時,則應從其經濟實質所得者課稅;且為避免課稅權之濫用,
如某一所得之真正權利者不明時,則不適用本原則,仍從其名義者課 稅,僅其原因明確或足以推翻事實之推定,能確定所得歸屬關係者,
始適用本原則。」
綜上,我國學說與實務認為,稅法之法律權利義務之開展係基於 民事法私法之架構,在無脫法避稅之前提下,應適當予以尊重。本文 認為基於對我國法制的整完整性適用,對前述結論通說敬表贊同。但 因稅法的本質不一,如所得稅為直接稅、加值型營業稅為消費稅及土 地增值稅為資本利得稅,各稅目間的因其目的、稅基及稽徵方法之差 異,而為配合各稅目的建制理論,故對於民事法之適用「程度」上,
應有所區分。本文將於次項,以加值型營業稅法為例,探討加值型營 業稅法與民事法之間之關係,及適用原則。
174 葛克昌,公法對私法關係的承接與調整,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叢書(9),2003 年 12 月,頁 265。
175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年 9 月第六版,頁 6。
176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年 9 月第六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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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加值型營業稅法與民事法間的關係
如前章所述,加值型營業稅係主要針對消費而非所得課稅,其所 要真正針對的稽徵基礎是人民的消費能力,並以消費行為推定人民之 消費能力。故相對於所得稅之經濟觀察法,須在符合有經濟實質才得 為稅基之前提,加值型營業稅所關注的焦點則是在於消費行為的成 立。對於稅基的確認,在前者,須由外在的觀察者觀察經濟成果的形 成,在後者,則是透過人民的消費行為自行確認消費能力。在稽徵上 主被動的觀察,則可以作為探討加值型營業稅法與民事法間關係的切 入點。又若以本文所關注之合作店案例中,其所待釐清之民事法律事 實則係判斷在三方交易之模式下,藉由為營業稅客體之歸屬,再而進 一步探詢到該產銷階段之消費者,而作為加值型營業稅之課稅主體。
如何判斷當事雙方之間,係自行銷售貨物或是代他人銷售貨物之事實 類型,則學者主張有以下二說177:
1. 民事銷售契約外部關係歸屬說:
認為加值型營業稅之客體一般而言係歸屬於私法契約之當事人,
進貨部分,原則上也應歸屬於依據債法構成給付基礎的契約關 係。故關於交易相對人之認定,應以名義人為之,否則無法區分 代理制度下之營業稅客體歸屬。主要理論基礎在於,營業稅法上 之「銷售」係關於「過程性」之課稅事實,因不涉及經濟利益之 結果歸屬,故以名義人為課稅客體之歸屬應為適當。
2. 內部關係之經濟利益歸屬說:
係指銷售之課稅客體歸屬,若在在形式與實質之經濟所得不一致 時,仍由實質享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取得代價之營業人作為營業 稅之納稅義務人。換言之,私法外觀的形式僅為一種情況表徵,
尚須探求實質之經濟商之受益人為何,始能判斷出應繳稅之營業 人。
上述二說,學者陳清秀則認為應採外部關係歸屬說,主要在於配
177 陳清秀,合作契約定性及買賣歸屬錯誤,應否補稅處罰/釋字第 685 號解釋,頁 18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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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加值型營業稅本身流轉稅之本質。但若以其標準反觀合作店乙案,
國稅局卻則以經濟利益歸屬說作為核課之依據,認定實質上之利益歸 屬人(外商服飾分公司)始為應繳納營業稅之營業人。
本文以為,在外部關係歸屬說較能配合營業稅之體制及便利憑證 開立流程,但卻容易造成租稅規避或是脫法之情況發生。經濟利益歸 屬說,則較能維持法之安定性,並符合消費強調對價交易之事實,但 卻容易造成納稅人間之交易本意與稅法核定有所出入。故在不討論我 國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良莠與否之前提下,在上述兩者間之立法思 維間若必須有所取捨,適必須應將加值型營業稅制體系跟進配合,始 符法律之明確性。但依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法以觀,在交易實質之 認定上,則奉以經濟利益歸屬說為準,但在應稅憑證之開立及某些特
本文以為,在外部關係歸屬說較能配合營業稅之體制及便利憑證 開立流程,但卻容易造成租稅規避或是脫法之情況發生。經濟利益歸 屬說,則較能維持法之安定性,並符合消費強調對價交易之事實,但 卻容易造成納稅人間之交易本意與稅法核定有所出入。故在不討論我 國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良莠與否之前提下,在上述兩者間之立法思 維間若必須有所取捨,適必須應將加值型營業稅制體系跟進配合,始 符法律之明確性。但依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法以觀,在交易實質之 認定上,則奉以經濟利益歸屬說為準,但在應稅憑證之開立及某些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