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行政罰
故若以配合加值型營業稅為消費稅之觀點,其本質上已經隱含得 以忽略消費類型而僅須關注消費結果之意涵在內。故民事法契約類型 及在對於契約內容之解釋上,本文以為服膺之程度上應較為輕。因為 消費稅所注重者為消費的行為而非消費的內容,故加值型營業稅法僅 須定義何者為其應稅之消費行為即可。當人民完成該消費之行為,則 不論消費之原因事實,即是涵蓋於應稅範圍內。若單純以行為之原則 方式檢視,本文則以為將可以避免前述二說所帶來的法制上之拉鋸,
亦可服膺租稅之中立原則。
第三節 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行政罰
加值型營業稅之裁罰屬行政罰之一種,故本文以下將以此為中 心,作為探討加值型營業稅裁罰之本質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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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行政罰理論
行政罰之本質是國家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所作的「行政 制裁」手段,為國家對於人民之處罰一種178。行政制裁則可分為四179: 1. 行政刑罰:係指行政法規中以罰金、拘役、有期徒刑、沒收及保
護管束之手段作為違反行政義務制裁稱之。
2. 行政秩序罰:係指國家基於一般統治關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作成處罰,主要以課以人民財產或營業上之不利益作為 處罰方式。
3. 懲戒罰:係對於公務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科以職業上應遵守之 特別義務,於違反時由所屬長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同業委員 會決議懲戒之處分。
4. 行政執行罰:係指行政機關為督促附有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確實 旅行義務內容之公權力強制手段,寓有處罰義務人藐視行政公權 力之意。
本文所指涉之行政罰,則係專指行政秩序罰一項。於2005 年立 法院修訂公佈行政罰法之前,我國行政部門對於人民之行政處罰並無 像刑法一般有統一的法制架構。故在基於「行政效率」、「人權保障」
與「行政法制完備」之要求下180,致而產生行政罰法之制定。隨著行 政罰法之公佈施行,也使往後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裁處得以依法裁處,
並有基本法得以依循。若依循行政罰法之架構觀察,既同為對人民制 裁之手段,其立法之體系與原則則類同於我國刑法。其重要之內容則 有處罰法定主義、從輕從新原則、處罰之種類不以金錢為限及一事不 二罰之等原則之確立181。若欲了解行政罰之內涵,則以透過對於刑法 之比較,當有一定之功用。
刑法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意義在於,其系規定國家在任何條件、範
178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7 年,頁 1。
179 張永明,行政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1 年 10 月,頁 320-321。
180 楊春桐,行政罰概念與內涵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10 年 7
月,頁9。
181 廖義男,行政罰法之制定與影響,收錄於廖義男主編,行政罰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2008 年 9 月二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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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下得行使刑罰權之法律;亦即認定何人犯何罪應如何刑罰之法律
182。在功能上則有:保護法益、制壓與預防犯罪、保障人權及矯治犯 罪人之功能183。關於行政罰與刑罰間之區別,則有質的區別說、量的 區別說及折衷說:
1. 質的區別說:
此說認為刑法在於處罰對於人民違反個人道德上之最低限度要求 時所發動之國家制裁,而行政罰則是基於行政之目的,在於處罰 違反國家命令或禁止所擬形成之公共秩序之犯。故兩者在對於法 益維護之本質上有所差異184。
2. 量的區別說:
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間並無本質上之區別,而僅是違法程度上之 輕重不同而已的區別。較輕者則歸於行政罰,較重者則以刑罰相 繩。在國家已獨占人民行為評價之權力下,則得以民主程序決定 人民行為與違法之程度輕重。此說為我國現行通說185。
3. 折衷說:該說主張刑罰與行政罰之核心部分仍存有質的差異,但 在於兩者交接之邊緣處,則應屬量的差異186。
行政罰與刑法皆來自於國家高權統治下對於人民財產或及他基 本權利之剝奪,故在於建制上必然須更為謹慎,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利,而應服膺於一定之建制原則作為遵守。學者針對稅法之行政罰制 度提出六項建制原則以為遵循187:
1. 妥當性原則:係指科罰必須源自行政目的之正當性,而從所附屬 之行政法規所擬實現之行政目的加以判斷。
2. 合法性原則:行政罰之科處仍應與刑法之科罰相同,遵循刑式意 義之法律而類似罪刑法定主義之適用。
182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頁 20。
183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頁 31-32。
184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7 年,頁 10。
185 洪家殷,行政罰法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6 年 11 月,頁 100。吳庚,行政 法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0 年 9 月增訂 11 版,頁 466-467。
186 林山田,論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刑事法雜誌,第 20 卷第 2 期,1976 年 4 月,頁 38-39。
187 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一冊),2005 年增訂二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頁 5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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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效性原則:為探討處罰是否能達成當初立法之意旨,一般而言 行政罰多以加重裁罰或放寬要件之方式,擴大裁罰之適用範圍及 規避之可能性。
4. 相當性原則:亦即比例原則188,從合目的性之觀點出發,檢討達 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及相對應之行政處罰是否相當,有無超過或 不及之情形。
5. 經濟性原則:此指行政裁罰之科處應盡可能的不影響國民經濟,
並設法降低制裁成本。
6. 管理性原則:行政處罰之目的在於「行政管理」而非「損害賠償」,
故關於損害賠償上的分配危險、填補損害及無過失責任之考量不 應採納至行政罰之中。相關裁罰之構成要件設計,則必須能導引 人民避免從事違反行政管理之要求。
故在本質接近刑法及之概念下,而使行政罰法對於違法之人而有 與刑法之犯罪論中相同之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及有責性三段論法
189。表彰出國家對於因違反公共秩序上之義務者,在接受行政罰之制 裁前,而須通過如刑法般嚴謹之檢驗過程後,始得裁處。故在於探求 某依行政目的上之特別法律與行政法之關係,則以如刑法之三段論法 為之,應屬可行。本文將於次項中以行政罰法三階段論,藉以探討其 與稅法間之關聯。
第二項 行政罰法與稅法間之關係
行政罰法與稅法皆為國家高權統治下,對人民基本權利之剝奪,
故在於稅捐上之行政罰法建立則等於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二次侵害。對 於基本權利之二次侵害,其在目的與功能上則必然必須受到嚴格之妥 當性原則檢視及嚴謹之行政罰法三階段論法,始為衡平。稅上之行政 秩序與刑罰上,其最重要之目的即是在於確保稅捐收入準時而完整之 實現,亦即為保護國家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同時為維護其他誠實納
188 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一冊),2005 年增訂二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頁 518。
189 我國行政罰法第二章第 7 條至第 13 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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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者之正當公平負擔稅捐之權益之手段190。是以,稅法之處罰,兼有 保障國家稅捐債權及維護其他誠實納稅者之權益兩大功能。本文將結 合稅法之特性而與行政罰法之三段論原則下之順序,作以下之討論:
第一目 稅法在行政罰下之構成要件該當 第一款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在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中,其構成要件要素包括:行為人、行為 及行為之效果(法益、妨害結果)191。在稅法之領域中,除納稅義務人 外,尚有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及代理申報人192等稅捐上之協力義務 人,而其中又可再分為申報、結算及繳納之義務。故對於客觀之構成 要件之該當即有多種不同的需要保障之法益態樣,而形成不同之妨害 結果。但即便如此,仍應對於每一態樣為清楚明確的法律保留,而不 得以概括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19 號解釋即言:「對於人民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 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 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故國 稅局亦不得以其各行為結果作為類推適用之解釋,如對於代理申報人 違反申報義務即類推適用納稅義務人違反申報義務類推適用,或是以 納稅義務人之繳納義務與協力義務人之繳納義務相提並論,而必須有 更為精確之分析。
在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明確性之要求上,則必須符合行為人得以 遇見其行為可罰為限。如司法院釋字第522 號解釋:「對證券負責人 及業務人員違反其業務上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之行為科處刑罰,涉 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 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 具體明確,而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
190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年 9 月第六版,頁 629。
191 蔡震榮/鄭善印,行政罰法逐條釋義,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6 年 1 月,頁 72。
192 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義務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之營業人及所得稅法第 10 條之營業代理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