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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涉及『第三方』之交易與合作店加值型營業稅課徵爭議

第三節 合作店加值型營業稅案例事實

於1999年至2002年間,國稅局接獲民眾檢舉,認為4家在台服飾 外商分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漢登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Hang Ten,以下簡稱漢登)、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aleno,以下簡稱銀鯨)、香港商捷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ossini,

以下簡稱捷領)、香港商捷時貿易台灣分公司(Giordano,以下簡稱捷

39 陳自強,整合中之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出版,2011 年 5 月初版,頁 101。

40 曾隆興,現代非典型契約論,自版,1988 年 1 月修訂 3 版,頁 210。

41 曾隆興,現代非典型契約論,自版,1988 年 1 月修訂 3 版,頁 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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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與其全國各地合作店間之代為銷售之貿易型態,以租賃之事實 而行銷售之形式涉嫌逃漏營業稅及違反憑證行為義務。經國稅局調查 後42,其認定服餙外商分公司為自行銷售服飾予消費者,卻未開立發 票,並認定各地合作店之經營為出租營業場所供外商分公司使用,核 屬租賃性質,卻未開立發票給外商分公司。綜上,故以違反加值型與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與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科處補 稅、漏稅罰鍰,以及應給他人憑證未給憑證、應向他人收取憑證卻未 收取等行為罰。

即國稅局核定各地合作店須開立銷售勞務之發票予服飾外商分 公司,而服飾外商分公司則須開立發票予最終消費者,且國稅局依加 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若無特別註明,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因服飾外商分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故前述之外商服飾 店得以取得之合作店進項扣抵發票,將無法加以扣抵,茲將國稅局核 定之流程圖舉例略示如下:

圖二 國稅局實際核定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服飾外商分公司及其合作店自認無逃漏營業稅,認定國稅局扭曲 其營業定性,認為應以物流觀點作為營業稅憑證勾稽之依據,茲將服 飾外商分公司及合作店間原本認定之發票交易流程及稅額圖例如下:

42 監察院2010 年 099000607 號英屬維京群島商漢登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陳訴案調查報 告,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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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依物流定性下之營業稅流程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國稅局所認定應有之發票交易流程及稅額亦圖示列舉比較如下:

圖四 國稅局核定下應行稽徵流程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綜上比較可知,在國稅局之稽徵模式與外商服飾分公司之稽徵模 式理論上無所差異。故服飾外商分公司及各地合作店皆無法接受國稅 局前揭核定,遂紛紛提起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迄今分於三個高等行 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累積多則裁判。行政法院之裁判則大多數贊成 國稅局之見解,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以下稱司法院釋字)第685號 解釋而終為確定。參考監察院調查報告,該4服飾外商因本案補稅加 計罰鍰後之金額計約5億2千萬元,而揚退出台灣市場43,稅額及罰鍰 統計如下:44

43 自由時報電子報,”4 港商連鎖服飾被罰 5 億,揚言撤資”,2010/2/2。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33418&type=%E5%8D%B3%E6%99

%82%E6%96%B0%E8%81%9E

44 監察院2010 年 099000607 號英屬維京群島商漢登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陳訴案調查報 告,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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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外商服飾分公司與合作店交易金額統計表

資料來源:監察院2010年099000607號英屬維京群島商漢登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陳訴案調查報告,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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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僅Bossini(捷領)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00834號判 決獲得部份勝訴及HANG TEN(漢登)於95年度判字第3603號判決獲 得勝訴,但又隨即遭最高行政法院廢棄。截至本文撰寫時,最高法院 100年10月6日之100年判字第1728號判決46仍依國稅局之觀點,而判決 外商服飾分公司及各地合作店敗訴。

第四節 徵納雙方與法院見解彙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