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動物倫理與人狗關係
動物保護的範疇,依不同議題別,可分為動物倫理(Animal ethics)、動物權
(Animal Rights)及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三者偏重內涵稍有不同但環環 相扣:唯有當人意識到與動物之間的互動倫理,才會討論到動物是否具有權利,
進而探討動物福利的標準及範圍,以此定義動物的權利內涵。故要求落實飼主責 任時,其規範內容固然重要,首先仍須探討飼主背後的意識及社會制度,才有助
43 珮玲(2015)。窩國際 國際動保精彩實例:美國 超級足球賽事也能提高認養率。窩抱 報,3,10。
44 黃婕(2015)。App design:BarkBuddy 滑一滑,找尋你附近待認養的毛孩。窩抱報,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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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推動整體動物保護之實踐。
動物倫理探討人與動物之間的應然關係,以動物權利論者及動物福利論者為 代表,兩者均認為動物應被當成目的本身,但前者從生命中心主義出發,主張「將 動物視為資源的體制」是根本的錯誤,應全面廢止動物利用,後者則認為人類不 可能完全避免利用動物,主張採取道德改革路線;其後更有取二者折衷的「新福 利論者」(New Welfarism),重新詮釋動物權利:「乃是一種作為長期目標的理想 事態,唯有將動物福利措施視為進程目標不斷落實才能實現。」(黃宗潔,2017)
然而,人們對於同伴動物、農場動物、實驗動物,甚至野生動物,接觸頻度 及孰悉程度不同,造成每個人對於各類動物的看法、態度不一,並影響人們對待 動物的行為及抉擇。Serpell(2004)回顧人們對動物態度的研究,歸納出人們對 於動物的態度存在著兩個主要動機決定因素(motivational determinants):「情感
(affect)」及「利用(utility)」,並會受到其他的調整因素(modifiers)的影響,
包括:動物的特定因素(外型、生理、行為和認知,這是直覺、生物性的)、個 人的特質(性別、教育、城鄉)、人們的經驗、文化的因素等。舉例而言,飼主 與同伴動物可能建立動物連結(Animal Bond),農場動物或實驗動物則被視為飼 主的財產或工作所需,有另一層的利害關係。而人與動物關係的素質在建立飼主 教育核心之情意部分相當重要,其主要目的在除去人們對動物負面的刻板印象及 情緒,培養對動物正面感受及同理心,建立人與動物的和諧關係,進而願意為管 領的動物負起飼主責任(王順美、任孟淵、趙雅慧,2017)。
本研究認為,以現實面看待動物倫理問題,現階段無法完全解構動物被視為 人類資源的經濟體系及社會風氣,故僅能採新福利論的角度,務實地看待本個案 在動物福利進程的位置與未來。文內所討論之工作犬,其性質介於同伴動物(寵 物)與農場動物(役用)之間,關鍵差異在飼主對犬隻功能性的認知與人狗關係 的認定,是陪伴?還是利用?以下將動物保護討論焦點置於動物倫理與人狗關係,
以利後續分析。
壹、 動物倫理觀
一、 不同觀點
動物倫理是人類對動物行為的道德判斷,由於人對動物的觀點、價值觀、互 動關係是多元的,動物倫理觀被視為一個連續光譜,光譜的一端以動物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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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端以人類為中心,包含了五種不同的立場(費昌勇、楊書瑋,2011),並影 響人狗關係的複雜性及看待方式:
(一) 契約主義(The Contractarian View):契約主義認為,所有人都有各自的利 益與考量,為了達到各自的目標,故眾人共同制定社會契約、互相合作,以 達成整體的秩序與平等。由於非人類動物不具備理性能力也不具備道德責任,
人們善待動物的原因是為了達成與他人的約定,人與動物之間僅存在間接義 務。
(二) 效益主義(The Utilitarian View):效益主義的核心是追求「最大效益」,動 物與人類的快樂與痛苦相同,應被平等考量。但動物權的效益仍是比較利益 與損害的數量,並以「痛苦」作為評估的標準,分析動物承受的痛苦與產生 的利益輕重,來決定一個行為能否被道德接受。
(三) 關係主義(The Relational View):關係主義強調人類彼此與人類及動物之間 的關係,不同的關係產生不同的責任,其輕重與關係程度有關。
(四) 動物權利主義(The Animal Rights View):誠如前述的動物權利論者,最激 進的動物權利理論認為人與動物應享有相同的權利及道德地位,被視為不得 被他人侵犯的獨立個體。
(五) 環境主義(The Respect for Nature View):採較宏觀態度,認為應該尊重自 然界中任何個體,故採取整體關懷,不強調個體的保護。例如人類應該以物 種進化的正常狀態對待動物,給予符合自然生活方式的資源。
二、 犬隻地位
上述不同的倫理立場,隨著社會變遷,也影響了飼主對犬隻地位的認知,乃 至於具體在法律上的討論,包括被視為財產、活的財產、監護對象或人格化:
(一) 視為財產
在歐美動物權利運動史上,犬貓的地位在法律上的變化十分劇烈。早 期美國法律並無管轄貓狗,牠們被視為無用之物,連作為財產的一點法律 地位也沒有,就算被偷被殺,作案者也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反觀牲畜因所生 產的肉及提供的服務從過去以來就對社會有所價值,而具有明確的市場價 格,在法律上,牠們是有價財產;狗不認為跟其他畜養的動物同等級,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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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來工作取樂、心急或一時興起,故不具備內在價值(周怡伶 譯,2016)。 尤其是在美國南方及鄉村地區,狗是不受重視的財產:「如果你不想要了,
就帶出去一槍打死,或是任其在樹林中自生自滅。」根深蒂固的文化態度,
普遍認為狗是農場院子的一部份,而農場是農夫的所有物,動物權與動物 福利的概念常被視為城市中產階級的多愁善感,一如詩人 Seamus Heaney 的〈及早清除〉作品,從農村文化的角度闡明狗的地位:「他們認為殺死狗 有違人性,但經營良好的農場得控管害蟲的數量。」在許多傳統農業社會的 生活模式中,對動物的同理心可能是負擔不起的奢侈品(張穎綺 譯,2014)。
(二) 視為人類
1970 年代,才開始有動物保護運動者嘗試說服政治人物和法官把同伴 動物從財產轉化為一個人,就像對女人和奴隸那樣;一直到21 世紀,法律 開始認可貓狗是家庭成員,意識到動物不只是財產,如果能夠讓大眾棄置
「擁有者」而改用「監護人」這個字眼,也許大家會重新評估他們與周遭動 物之間的關係,並開始顧慮動物本身的感受和權益(周怡伶 譯,2016)。哥 倫比亞大學行銷學教授Morris Holbrook 就指出:「你必須提醒消費者,他或 她們不是寵物主人,寵物不是他們的財產,寵物本身有自己的需求、慾望及 權利,牠們和其他家庭成員沒有什麼不同。」(轉引自李奧森 譯,2016)
(三) 動物解放
後續也有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倡議者,希望透過讓同伴動物(companion animals)取代寵物的稱呼,消解「寵物」可能隱含的物化與位階關係。更 極端者,如社會學者 Leslie Irvine 就認為滿足人類個人私慾而監禁或繁殖 動物違反道德原則,如此的人類與寵物關係更近於奴隸制度,而非友誼(轉 引自李奧森 譯,2016);法學家Gary Francione 更主張,人們不應該把動物 當成財產或物品,把動物當寵物養既然是不對的,那麼「應該要讓所有活的 著馴養動物絕育,這樣才能確定牠們會完全消失。」(轉引自黃宗潔,2017)
(四) 活的財產
但如前述,為了解放動物卻必須除去動物,可能不是多數支持動物福 利的人會贊成的觀點,而讓犬貓擁有人格化地位,似乎也不見得比把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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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財產要來得「進步」。如動物法學專家David Favre 認為:「若我們將犬 貓從財產位置上解放,也就等同失去合法照顧牠們的權利。」故建議以「活 的財產(Living Property)」的概念來理解貓狗位於財產與人格地位之間的位 置;此說法提醒我們在豢養關係中將動物作為活的生命體,而非視為一般 財產進行道德考量的重要性(轉引自黃宗潔,2017)。他並認為:每種生物 都受到尊重,每個生物的利益要與其他生物的利益平衡。在寵物的世界哩,
人們努力維繫動物的生命,用對待人類的方式對待他們,但農場的經驗開 啟另一層思考,在這裡看到的是一個自然的世界─壽命難以長久,重要的是 要活得好,盡可能死得人道,要點就在於所謂的「尊重的利用」:動物應該 要能在被允許的範圍內盡情的生活,尊重寵物,關心牠們的利益及權利,但 不應該把寵物轉變為人(轉引自周怡伶 譯,2016)。
究竟該以哪一種動物倫理觀為道德標準?飼主應如何看待犬隻?尤其在不 同的飼養場域及脈絡下,難以尋求統一的評估方式。本研究認同黃宗潔(2017)
的看法,認為道德沒有標準答案,我們必須隨時保持道德自覺,並對自己的道德 立場保持懷疑,充分理解現實中隨著物種、環境、個體差異,道德應維持一定的 彈性,才能避免落入多元主義或二元對立的迷思,並且依個案差異以不同的方式 看待與溝通,盡可能地往更理想的狀態邁進。
貳、 人狗關係
一、 人類與動物連結關係(Human- Animal Bond)
隨著社會變遷,飼主與動物之間關係改變,犬貓逐漸擁有人格化的地位,不 再被視為寵「物」,而被改稱為「同伴動物」,被賦予主體性得與人類產生連續且 雙向的互動關係。根據Lagoni, L., Butler, C. & Hetts, S. (1994;轉引自邱思云,
2011)提出的人與動物連結關係理論,歸納出人類與動物產生連結的 4 項因素(以 下以飼主及犬隻描述之):
(一) 擬人化(anthropomorphism):Donald Hebb 生理心理學家認為,直接使用擬 人化的情緒及態度概念,我們可以快速輕鬆地描述各種動物的特性,人類似 乎天生認為動物的腦子和「我」相當,是某種和我們類似的生物,也有想法、
意圖和慾望,為了要跟狗開心的玩在一起,得要歸因於某些想法和情緒(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