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流浪犬問題與管理政策簡介
三、 流浪犬管理政策執行成效低落原因
目前國內動保領域產、官、學、民界各方均認為,我國動保法針對寵物管理 及收容相關規範已相當整備,且趨於細緻化,政策、方向及目標均相當明確,真 正的問題在於各地方政府實施政策之環境、民情習慣、執行資源等城鄉差距,以 及首長對政策支持程度不一,地方執行的情形落差大,導致:「立法19 年,至今 修法 11 次,但執法卻遠遠趕不上立法的狀況。…空有法卻無法確實執行,讓流 浪動物問題好像一個無解之謎」(窩抱報,2017)。
針對上開流浪動物管理政策執行成效低落的情形,吳宗憲、黃建皓(2011)
及吳宗憲(2016)指出其原因主要為流浪動物政策的道德政策性質及執行能量不 足。在執行能力不足部分,有許多文獻(林焜田,2003;劉珈延,2004;戴至欣,
2007;薛存鎰,2015)提及以民間合作方式補充,卻仍有不少阻礙,以致無法善 用民力。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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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德政策性質
動物保護政策屬於「道德政策」之一,具有低技術、高顯著性的特質,在政 策形成階段,民意的絕對化容易凌駕理性決策與政策學習:面對共識型道德政策
(如推廣認養代替購買、寵物管制、改善收容所、補助動物保護組織、強化動保 宣導教育、增加動保預算、寵物登記、全面絕育),政策容易依強勢公民方意見 快速通過卻忽略執行細節,造成道德標準陳義過高,他方公民難以順服的問題,
其成效重點在政策執行;面對爭議型道德政策(如捕捉、TN(V)R 或集中收容、
安樂死)時,民意難以形成共識30,政府為避免爭議被動朝向當下民意多數調整 政策,政策變遷呈現間接且大幅度的變化。上述兩種情形,均導致政策過程中缺 乏政策學習及理性規劃,使問題無法形成有效解決方案。
而道德政策在政策執行階段,民眾對「罪惡」行為的需求及道德產生的壓力,
使得民眾所宣稱的道德立場與實際行動間存在極大落差,其中的「道德分岐」及
「言行不一」行為成為治理危機來源:需要民眾配合的政策如需要民眾協助通知 捕犬、寵物登記、落實絕育等,在民眾的偏好上並不優先,捕犬、TNR 及安樂死 則引起高度爭議,政府尊重民意偏好次序,在行政裁量時為避免爭議傾向維持不 作為,卻導致民意高度批判而動彈不得。而對共識型政策的偏好,如「認養代替 購買」居於所有流浪犬政策措施之前,實際卻是民眾雖表達支持,飼養寵物仍多 購買純種犬不願認養,購買時也不在意是否為非法繁殖場養殖,又如認為私人收 容所應該重視環境衛生,實際上卻不願意捐款支持。
(二) 執行能量不足
動保法立法至今修法 11 次,內容堪稱先進立法,但社會成熟度、城鄉差距、
行政資源及配置不及,每一次修法累積的業務量,苦無相應執行量能落實:
組織部分,目前流浪動物業務的中央主管單位,農委會下設畜牧處動物保護 科負責公立收容所與動保行政管理,地方則透過各縣市政府動物保護單位辦理。
吳宗憲31指出在組織結構部分,中央管理機關動物保護科必須處理流浪動物業務 及全臺所有動物保護議題(寵物管理、實驗動物人道管理、經濟動物福利政策、
30 例如依窩抱報(2015)調查結果,針對「把流浪動物集中收容」部分,有約 60%的人認同,
約 40%的人反對,呈現兩極化趨勢。
31 依據 2016 年 6 月 19 日《從獸醫之死,看見臺灣動保政策困境》座談會時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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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動物保護團體輔導及監督、動物管制業務、
動物保護國際合作、人才交流及訓練事宜推動等),但全科只有 4 位正式公務人 員、3 位約聘僱人員及 2 位臨時人員,而分配處理流浪動物人力僅科內人力 1/4。
且因動物保護工作分散各機關,相關業務須與其他機關協力執行,「科」的位階 協調層級太低,將動物保護業務置於農委會畜牧處內,亦使得動物保護業務在組 織定位中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地方組織結構部分,動保業務委由二級單位處理,
隸屬防疫單位或農牧單位,協調能力不足且非專責單位。而從中央到地方動保單 位的位階層級均偏低,無空間與權限爭取統整執行能量,亦是下述預算人力無法 應付龐大動保業務的主因之一。
人力部分,葉力森(2000)認為收容所應配置動物總容量十分之一的全職人 員為佳。2014 年全臺 38 間公立收容所,僅配置 45 位專職獸醫師,高達 12 縣市 沒有配置專任獸醫師,收容所聘用不具獸醫資格的人員,違法用藥、甚至虐待致 死層出不窮。其後農委會規劃中央補助配合地方自籌預算,延長專任獸醫聘用時 間(林佩怡,2014),並於 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告修正「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 準則」明定公立收容處所,每收容 100 隻動物就必須配置獸醫 1 人,每 40 隻動 物就要有 1 名工作人員,農委會曹啟鴻主委更於 2016 年 6 月 16 日赴立法院「因 應 106 年動物收容所停止公告 12 日人道處理配套措施」專案報告表示:「如各 地方政府要求協助,中央將給予補助。」(徐珍翔,2016)2016 年收容所人力現 況已有進步,惟據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長江文全指出,現全臺 33 間公立收 容所 288 位工作人員,收容約 4,000 隻流浪動物(平均 1 間收容所 8.7 位人員,
每人平均照顧 14 隻動物),其中專任獸醫師約 60 位,其餘都是約僱人員,且 75%人力集中在六都(黃天如,2016),有些縣市甚至有兼職人數超越正職人數 的情況(報導者,2016a),可見仍有兼職人員比例高,以及城鄉人力分布落差 的問題。此外,基層一線執行人員(包括收容管理人員、收容所獸醫師、動物保 護檢查員)業務未細緻分工,招募條件均要求獸醫系畢業,實際工作內容卻涉及 行政、法律等專業,致能力不足,且待遇差、事務繁雜(須同時處理民眾投訴陳 情檢舉案、政令宣導、動保案件稽查、打掃、日常照護、醫療、辦理民眾棄養認 養、人員管理、動保評鑑等行政工作)、壓力大,導致人員流動率高、年輕化,
業務經驗難以累積(李娉婷,2016c;盧思岑,2016;報導者,2016d),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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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改善將導致 2017 年零撲殺政策依舊徒法不足以自行,難以落實。
經費部分,依據美國動物保護經費(每人約 5 元美金)的標準計算,我國官 方每年至少應編列 35 億元新臺幣(歐如慧,2006),但根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資料,2016 年度農委會「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所分配當年度預算 為 2 億 8,800 萬元,僅占「農業發展」科目 4.08%、「加強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 畫」所分配當年度預算為 1 億 2,610 萬餘元,僅占「農業管理」科目 3.46%,兩 者相加僅農委會總預算(經常門資本門併計)0.44%(林洧楨,2016);地方政 府的預算更是捉襟見肘,根據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理事劉盈如於「流浪犬源 頭管理多元策略之可能」研討會上發表 2016 年度六都預算書的分析結果,動保 機關佔各地方政府總預算的比例僅 0.12%-0.52%,遑論其他縣市(報導者,2016d)。
(三) 無法善用民間力量
鑒於人力與財力不足,林焜田(2003)、戴至欣(2007)及余惠文(2010)
等人均提及引入民間能量以「公私協力」方式共同解決問題,動保法第 4 條、第 14 條及第 23 條亦均訂有民間參與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立收容所及擔任義務動物 保護員等民間參與的法源,惟實際執行仍有下列瓶頸:
1.
民間團體特性及專業程度差異大民間團體的專業程度,諸如本身運作能力、志工素質、公共關係(社會支持)、 財務透明、專業知識、董事會運作等等,各方面都會影響公眾形象、政府納入協 力關係的參考因素及執行成敗。由於國內動保團體許多是草根性的團體,未受完 整訓練,僅以動物之愛自居,專業性相較國外動保團體顯著不足,加上政府尚未 建立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機制,合作過程中只能各自以防弊手段監督執行過程,無 法從前端篩選團體,反而增加執行成本(陳美如,2011)。
財力經費部分,公立收容所經費來源以地方政府預算及中央政府補助為主,
經費不足且有專款專用無法彈性運用的限制;民間亦有財務自籌及自主問題,目 前僅少數動保團體有能力自建財源,多數仰賴民眾善心捐款。政府在經費不足、
自顧不暇的現狀下,也無法協助民間動保團體解決體質結構的問題。
2.
公私關係難以建立劉珈延(2004)、林慧敏(2010)及薛存鎰(2015)的研究均指出,在流浪 犬問題處理上,公私關係已偏向吳英明 1996 年提出的水平互補互動模式,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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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兩方對於流浪犬管理政策仍存有程度不一的歧見,且公部門雖非完全位居指揮 或控制的角色,卻因尚未做好適應夥伴關係的準備,整體來說仍受層級制度影響,
不願放下主導權,導致在合作過程中因兩者權力不對等、缺乏溝通管道及信任度 不足、私部門專業性良莠不齊、資訊不對稱,公部門無法掌控夥伴關係延伸出的 複雜性,最後仍選擇回歸公部門體系執行政策,或選擇與關係良好的團體以業務 契約委外的方式執行,使得公部門因人力與資源不足執行成效不彰,卻又無法善 加利用民力;另林慧敏(2010)及陳美如(2011)的研究認為,非營利組織之間 的共識與整合問題,也是能否集中力量的重要因素,私部門之間容易因遴選程序 的公平性、預算補助的競合等爭議,導致惡性競爭、難以相互信任,且因理念不 同、經營型態相異,而有橫向聯繫長期被動且各自為政的現象,與公部門的關係 停滯在扮演監督與糾察的角色,難以建立合作關係,亦影響公私部門實際協力成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