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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球漁業管理與漁工人權保障

第四節 :勞工保護漸受重視-漁撈工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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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的方式打擊 IUU 漁業,最近更有港口國南非扣船,要求台灣籍漁船改善安全 設備的例子,但區域組織的行動確實相對更零星。ICCAT 是公認五個國際漁業組 織中最積極的組織,達到其標準應可代表著台灣的漁業管理又能夠更進一步,而 不再是遠落後於國際。區域漁業組織在漁工勞動權益的角色,則隨著管制IUU 漁 撈行為的壓力,讓國家對於漁船的管理提升,漁工權利保障也因此能夠受到國家 更確實的監督。

第四節:勞工保護漸受重視-漁撈工作公約

海上勞動者的權益相對於陸上勞動者,一直處於嚴重落後的狀態,不僅國際 相關的最低勞動標準公約如此,各國的立法實踐亦然。非政府組織在倡議與推動 勞工保護中佔據相當重要的角色,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 ITF) 很早之前即已經有所行動,從 1896 年開始協助海員,

包含拖欠工資、違反契約、醫療問題以及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情況75。ITF 主要透 過與工會合作的方式,協助船員與雇主簽訂集體協約,確保勞動條件的落實,甚 至進一步取得登船檢查的權利,同時也因地制宜應用各國現有的手段,不論是罷 工、行政監督或是司法手段等,2018 年更成功協助泰國成立第一個漁民工會76

然而勞動權益的保障最終仍必須訴諸國際合作與國家公權力,不論工會或是 非政府組織能夠運用的工具絕大多數受制於國家法令,更經常仰賴國際組織的協 商與決議作為一個相對客觀的勞動最低標準。2006 年海事勞工公約與 2007 年漁 撈工作公約就是近年國際勞工組織(ILO)的重要成果,其作為海上勞動者最重要 的統合性公約,主要涉及海上勞動條件與居住環境,將過去許多相關的標準結合,

並運用最新的海洋法管制工具,以期保護海上勞工的權益。

第一項:背景與相關公約

在2006 年《海事勞工公約》(C186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排除漁 工之適用後,ILO 持續為海上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努力,在極短的時間內又針對漁

75 ITF Seafarers Bulletin 2019, 4.

76 Id, at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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撈活動設計了一份 2007 年《漁撈工作公約》(C188 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 2007)。不同於 FAO 與其漁業委員會以漁業資源為主的路線,ILO 從很早便注意 到海上勞動的特殊性,並訂定許多海上勞動的公約,在漁撈工作公約的架構中也 嘗試整合適用相關公約。不過聯合國架構下的國際漁業管理文書帶給海上勞動者 最大的好處是,相關的漁業管理工具讓國家公權力更高密度的進入海洋,不論是 船旗國、港口國,甚至是沿海國都成為海上執法的一環,更嚴密的管理能夠使得 海上勞動的僱傭關係不對等,獲得一定程度的紓解。

ILO 於 1919 年成立後通過了許多勞動相關的公約,確立了普世性的最低勞 動標準,漁撈工作公約前言即有提到8 項核心勞動公約,但直到 1959 年才第一 次制定以漁民為主的相關公約,目前有(漁民)最低年齡公約the Minimum Age (Fishermen) Convention, 1959 (No. 112)、(漁民)體檢公約the Medical Examination (Fishermen) Convention, 1959 (No. 113)、漁民契約條款公約 the Fisher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 1959 (No. 114) 、 漁 民 合 格 證 書 公 約 Fishermen's Competency Certificates Convention, 1966 (No. 125)、以及(漁民)船員住宿公約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s (Fishermen) Convention, 1966 (No. 126)等。不同於這 些公約僅就特定勞動條件單點式的規範,C188 是第一部漁民勞動條件的整體性 公約,其中也承襲、修正了相當多前述公約的內容。

第二項:內容

第一款:定義與範圍

漁撈工作公約旨在於在於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內容包含上船的最低要求、

工作條件、食宿醫療與社會保障等,期望透過這些規範提升漁業形象、促進職業 安全健康、消除強迫勞動、消除童工、改善移徙漁工的條件、打擊IUU、確保永 續漁業與糧食安全等77。為了確保海上勞動者的權益,以最低勞動條件要求的同 時,本公約盡力放寬其適用對象,將淡水中的商業捕魚作業也涵蓋在內,包含河 流、湖泊或運河均在規範之列,僅排除了維持生計的捕魚和娛樂性質的捕魚78

77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Sectoral Activities Department, The 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 2007 (No. 188): Getting on board, 15-20 (2013), available at: https://www.ilo.org/sector/activities/sectoral-meetings/WCMS_204806/lang--en/index.htm (last visited 10/08/2019).

78 第 1 條(a)及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

魚作業的漁船,也可以排除有限類別的漁民或漁船(limited categories of fishers or fishing

vessels.) ,但仍需逐步擴展實施。第 4 條也規定,除了 24 公尺以上、海上停留七天以上、通常 航程超過海岸線200 海浬等漁船以外的其餘漁船,經與相關船東與漁民組織商議後,主管機關 可以逐步實施較不涉及最低勞動條件的部分條文。而例如漁民醫療證明的逐步實施,則是考量 發展中國家的基礎建設可能無法負荷。See: George P. Politakis, From Tankers to Trawlers: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s New 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 39(2)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119, 124(2008).

80 相同見解:蕭仰歸、李文良,國際海上勞動公約對我國勞動法制之衝擊,臺灣國際法季刊,

第9 卷第 1 期,2012 年 3 月 1 日,頁 186。

81 但非 24 公尺以上、海上停留三天以上的漁船,在第 10、12 條分別有彈性規定。

82 Minimum hours of rest shall not be less than:

(i) ten hours in any 24-hour period; and (ii) 77 hours in any seven-day period.

83 第 14 條第 2、3、4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允許臨時的例外性處理,但應確保盡快補償性休假,

當有替代性要求時也須大致等同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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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補償休假及充足休息時間,仍提供締約國相當具體的方向。討論過程中曾有將 10 小時最低休息時間轉換為建議書的提議,不過因為 10 小時休息很可能等同於 14 小時的工時,考量到過度疲勞的可能性而遭到否決84

除此之外,較重要的規定還有:第 15 條規定漁船應備置船員名冊並在離港 時提交給主管機關;第16 到 20 條規定漁民的工作協議應與本公約一致、締約國 必須規定協議的爭議處理途徑,並保障漁民能事前審議或諮詢該協議內容、協議 應為書面,船東並應攜帶副本於漁船上供漁民查閱;第21 條規定漁民有權返國,

並在非嚴重違反工作協議義務的情況下,船東應承擔返國費用。

招聘與安置的部分,第 22 條規定費用不得由漁民承擔,同時將私人職業介 紹所(私人仲介)納入規範,要求各國應有標準證照體系,並在私人職業介紹所 未能對漁民履行義務時,漁船船東負有連帶責任。第 23、24 條規定應定期支付 報酬,並確保漁民得將工資免費轉移給其家庭。

雖然本公約並非完全針對僱傭關係而設計,但整份文件從勞動條件到工作場 所安全、健康、保險等,都不斷出現雇主照顧義務的影子,其中較遺憾的部分是 沒有漁民的最低工資規定,定期支付報酬也沒有期間上限規定。其實,即便現實 上無法在公約中特定最低數額,也不妨要求各國應各自規定最低數額,如第187 號建議書《海員工資工時與船舶配員建議書》就有針對海員的最低工資建議,然 而該建議書原則上不適用於漁民。就此,第 187 號建議書的第 1 條第 2 項提到

「在與漁船船主及漁民代表組織協商後,主管當局應於其認為可行的範圍內,將 本建議書之條款應用於商業性海洋捕魚。」ILO 於 2013 年推廣漁撈工作公約的 全球論壇預備文書中提及,若主管機關踐行本條規定,可以將ILO 海事小組織工 資委員會所定期更新的建議運用於商業性海洋捕魚;歐洲共同體過去就曾與沿海 國達成協議,將海員的工資條件應用於漁民85

第三款:居住條件與其他

第五章中第25 到第 28 條規定漁船須提供舒適的住宿環境和充足、衛生的免 費食物,附件三訂有包含住艙的規劃與監控、設計與建造、噪音、通風、空調、

84 George P. Politakis, supra note 79, at 124.

85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supra note 77,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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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臥室之面積、高度與人數、餐廳、廚房、廁所、洗衣設備、娛樂、合理使 用通訊、食物與飲水,共八十四條具體且詳細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附件三的 居住條件中,每個項目都針對 24 公尺以上的船舶,一一設定了更加保障船員權 益的規範。此外,締約國並應制定條件不符本公約的申訴程序。

第六章從第30 到 33 條的部分規範船上醫療衛生與安全,應備有醫療設備、

可獲得醫療諮詢之通訊,並且主管機關應提供基礎安全培訓、船東則應確保船上 的每位漁民已經接受培訓。第34 到 39 條規定締約國應保障漁民及其受撫養人享 有社會保障,且條件不得低於通常居住於領土的其他勞工。並要求締約國透過雙 邊或多邊協議,達成不同國籍間漁民的平等。締約國並需提供疾病、傷害與死亡 的醫療職業等災害的保護,船舶在海上或外國港口時,船東有責任支付醫療費用。

第四款:遵守與執行

本公約第七章要求作為船旗國的締約國應就漁船的居住與勞動條件進行檢 查,該漁船應備置檢查通過之文件於船上,若該締約國收到申訴也有調查義務。

若締約國作為港口國,收到申訴或掌握證據得知入港船舶不符本公約要求時,可 編寫報告並提交船旗國政府,同時副本給國際勞工局長,也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以 更正明顯的安全衛生危害,並須立即通知船旗國最近的代表。

第三項:後續與影響

ILO 後 續 在 同 年 通 過 了 第 199 號 漁 撈 工 作 建 議 書 (Work in Fishing Recommendation, 2007),為執行漁撈工作公約提供指導,並有許多進一步的規定,

較值得注意的如:18 歲以下的日工時上限 8 小時、周工時上限 40 小時、24 公尺 以上的漁船應有最低報酬、單獨臥室,以及沿海國發放專屬經濟區的捕魚許可證 時,可以要求漁船遵守漁撈工作公約等。漁撈工作公約也依第48 條第 2 項之規 定,經10 個締約批准後經過 12 個月(其中需有 8 個沿海國),在 2017 年 11 月 生效。目前加入的國家有:安哥拉、阿根廷、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剛果民主

較值得注意的如:18 歲以下的日工時上限 8 小時、周工時上限 40 小時、24 公尺 以上的漁船應有最低報酬、單獨臥室,以及沿海國發放專屬經濟區的捕魚許可證 時,可以要求漁船遵守漁撈工作公約等。漁撈工作公約也依第48 條第 2 項之規 定,經10 個締約批准後經過 12 個月(其中需有 8 個沿海國),在 2017 年 11 月 生效。目前加入的國家有:安哥拉、阿根廷、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剛果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