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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外籍漁工的現況與實定法

第一節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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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國外籍漁工的現況與實定法

對於海上勞動者的保護,過去都是漁業先進國家領先於世界,我國雖然漁業 發展相對較早,但對勞動保護的觀念相對落後,加上過去一直由相對弱勢的族群 擔任受僱者,因此海上勞動者的保護仍與先進國家有較大差距。漁撈工作公約制 定之後,我國亡羊補牢迅速修正許多內國規定以因應國際標準,然而目前仍有許 多不盡滿意之處,近年美國人口販運報告、綠色和平與環境正義基金會等組織均 曾指稱我國漁船上的海上勞動者環境惡劣,而南非扣船事件也引起國際勞工組織 關注。國際壓力成為推動我國海洋勞動人權重要的因素之一。

第一節:背景

第一項:海上勞動的的特性

海上勞動與陸上勞動最大的差異在於工作地點與休息空間的受限,一名船員 在漁船上勞動,並且在漁船上休息,對比下班後能夠回家休息的陸上勞動,船員 的工作與休息空間沒有明顯的區隔。這種形式進一步造成的影響深遠,第一個是 勞工下半後更容易受到雇主指揮控制,更不用說漁船上若有突發狀況發生,臨時 的全員行動也是必須的。學者有謂「乘船期間,勞動者就一直處於船舶所有人或 其代理人的支配、管理之下92」,海上勞動使得工作與休憩不易區分。而工作地點 與休息空間受限的另一個面向則是再生產的不完全性,船員(尤其是遠洋漁業)

在出航期間沒辦法回到自己熟悉的社會生活中休息,與家庭、朋友及其他陸地上 的生活連結受到長時間隔離,這被認為對於人類的性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93

漁船上不僅有勞動與休息空間難以切割的問題,工作時間的切割也相當困擾,

由於漁撈工作本身的特性,必須追蹤魚群並定位後,執行一連串的漁撈工作,不 論是拖網、圍網、延繩釣或是其他漁法,都需要數名船員共同協力並持續一段時

92 成之約,漁業勞動政策立法發展方向之初論,勞資關係論叢,第 2 期,1994 年 12 月,頁 137。

93 林良榮,論(商船)船員勞動之特殊性與權利保護,法學新論,第 31 期,2011 年 8 月,頁 9-10。

94 勞動部新聞稿,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884/,2019 年 5 月 23 日。台灣 人權促進會曾發給勞動部公文反對草案,請見:https://www.tahr.org.tw/news/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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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途輪換,以及一次航程應派員多寡的人力成本問題。本文認為雖然海上 勞動確實有相對於陸上勞動顯著的部分差異,然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相關勞 動條件規範,如果無法符合一個高密度勞動者的身體承受能力,僅以資方運作方 便作為考量,對於漁業勞動市場恐怕有不良影響。

海上工作不僅經常比陸上工作繁重,危險性也顯然更高,雖然公權力對勞工 安全衛生介入程度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但海上勞動本質上就更容易受到天候因素 的威脅,兩者加成後使得台灣的漁船只能到經濟發展較落後的國家尋求人力。作 為3D 工作 Dirty(骯髒)、Dangerous(危險)、Difficult(困難)的漁船船員,工 傷與生病機率相對更高,然而海上勞動無法快速獲得醫療資源,尤其是遠洋漁船 上的船員,只能攜帶許多藥品上船。政府則頂多參照漁撈工作公約之規定,要求 漁船配備醫療設備、船員應接受醫療訓練,並限制一定規模(也只能是相當大的 規模)以上的船舶必須配備專業醫療人員。整體而言,海上勞動的醫療可近性顯 然低於一般陸上勞動98

最後,海上勞動的另一個特性是團結意識的困難,以漁工為例,我國至今只 有一個主要成員為境內僱用的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原因在於團體力量凝聚的主 客觀條件不足。除了我國法對於工會本身保障不足以外,勞動者之間的溝通交流 與團結意識也是最重要的條件,而這正是海上勞動最欠缺的99。即使在船上有許 多相處時間,但漁船招募的漁工來自世界各國,語言的溝通經常出現隔閡,加上 漁船上所擁有的私人時間不多、也通常沒有較適合的休閒活動作為交流媒介,因 此勞動團結意識的組織相當困難。此外,遠洋漁業返航回到陸地上,能與其他漁 船勞動者的交流機會更是寥寥無幾,語言與空間的隔閡都構成了勞工團結難以跨 越的障礙。

第二項:漁業缺工與外籍漁工的引進

1970 年代之後台灣開始以工業與服務業為經濟發展重心,雖然帶動台灣的 經濟發展,卻也使得鄉村人口外流與農漁業的缺工問題浮現,直到 1980 年代漁 業開始大量尋求原住民以及外籍漁工,以填補已經無法負荷的缺工問題。原住民

98 George P. Politakis, From Tankers to Trawlers: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s New 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 39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119, 120(2008).

99 成之約,同註 92,頁 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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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這樣的環境下進入,成為第一批漁業補充人力。根據漁業局民國 76 年 的調查,台灣地區遠洋漁業人口有五萬,當時原住民就佔了將近一萬八千人,接 近三分之一的比例。同一時間針對漁業缺工問題,船公司也向國外尋求補充人力,

包含菲律賓、越南、印尼,也有許多中國船員,數量上是台灣原住民與中國籍較 高比例,並且因為語言接近便於溝通,所以也都由原住民或中國船員擔任幹部100

雖然中國籍船員受限於兩岸政治因素,曾經發生阻礙也有過許多爭議,不過 時至今日,隨著中國沿海經濟發展漸有起色,來台的大陸漁工漸漸減少,根據漁 業署2014 年的統計,大陸船員僅剩 1500 餘人,外籍船員則增加至 9000 餘人101。 但除了中國籍船員減少以外,漁業尋求外籍補充人力的問題沒有隨著時間推進而 減緩,時至2019 年 2 月底,根據勞動部公布的資料,光是境內僱用的外籍船員 即已有12000 多名102。境外僱用則因為從招聘、勞動到返國均不在台灣島內進行,

管理實務上存在鞭長莫及的問題,所以官方的統計數據難以確知實際人數,但據 推測至少是境內僱用的數倍之多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