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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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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項:研究動機

台灣外籍漁工的人權侵害事件層出不窮,長年以來受到國際輿論的批評,直 至2018 年依然被美國國務院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點名,直言:「當局有時並未對 涉嫌剝削外籍漁工的台籍人士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因為缺乏意識與司法體系中 不利的績效評估制度,人口販運者持續獲得輕判……由於法院常將強迫勞動案件 視為勞資糾紛而非人口販運罪行,因此仍然很難有效起訴勞動販運案件。」「自 中國、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地(少數來自北韓)至台灣籍漁船或台灣權宜船工 作的漁工,無論是否登記在案,許多都有遭到販運的跡象,例如未給薪或給付不 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缺乏食物或醫療,以及生活條件惡劣。」1

在遠離台灣本土的漁船上工作,漁工受害的證據蒐集與調查極為困難,加上 外籍漁工的語言隔閡,能夠成功留下相當資料並得到關注的案例不多,因此資料 上的一個案例也代表著在資料外、現實生活中存在更多數不清的案例。本節介紹 數個台灣近年漁工權益侵害的重大事件作為引導,思考目前台灣漁業管理上的問 題,以俾後續討論行政實務、法律適用及法規範修正等不同層面的議題。

由臺灣人負責營運的巨洋漁業 2010 年成立於柬埔寨,為臺灣與柬埔寨聯合 仲介機構,相關NGO 接獲許多陳情表示巨洋未將人員送到契約所訂的國家,而 是送往台灣、南非、塞內加爾、斐濟和模里西斯,估計涉嫌販運人口多達上千名

2。2014 年柬埔寨政府依人口販運罪,將負責人及五位台灣籍股東判刑 10 年確 定,並須支付已確認的150 名受害者 1,750 至 15,900 美元不等的賠償金,但目前

1 美國 2018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美國在臺協會,請參考:

https://www.ait.org.tw/zhtw/2018-trafficking-persons-report-taiwan-zh/。

2 臺灣製造-失控的遠洋漁業,綠色和平,2016 年 4 月,頁 37-43,請參考:

http://www.greenpeace.org/taiwan/zh/publications/reports/oceans/2016/uncontrolled-offshore-f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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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負責人在獄中服刑,其餘五位被告潛逃回台,目前更有兩名被告盧天德、陳 春木更在漁業署的仲介白名單上,持續招募外籍漁工3。漁業署表示,當時司法單 位向柬埔寨索取該案犯罪事證及判決結果均未獲提供,而 2016 年時屏東地檢署 因查無犯罪嫌疑,對該案予以簽結4

台灣漁業犯罪不只涉及人口販運,落海不予救援或虐待漁工致死的案例也時 有所聞,2016 年遭國際媒體大幅報導的福賜群號,涉嫌長期虐待境外聘僱外籍 船員導致一名船員死亡,並有另一名外籍船員落海失蹤卻不願救援。監察院做成 105 財調 42 號調查報告並在同一日發文糾正漁業署,認定漁業署不僅坐視外籍 船員遭不當剋扣薪資,使部分船員僅領取美金 50 元的月薪,且死亡之印尼籍船 員有兩份勞動契約,「申請核准」與「實際執行」版本不同,事發後漁業署亦怠 於行政查處及監督後續撫卹,對於仲介的監督把關與評鑑徒具形式5。屏東地檢 署偵辦以死者為敗血症死亡行政簽結後,也遭到監察院調查報告指摘調查未完備,

甚至因通譯人力不足、不熟悉方言等原因,關鍵證據的影片內容翻譯錯漏6。監察 院公布調查報告後,屏東地檢署於105 年 11 月再次分案偵辦,直到民國 106 年 5 月家屬跨海提起民事訴訟、同年 8 月提起殺人告訴後,遲至 107 年 5 月 7 日再 度開啟偵查庭。

漁船漁船船長被殺害的案例也偶有所聞。特宏興368 號漁船中七位印尼籍漁 工聯合殺掉漁船船長、輪機長並丟下大海,漁工們原本想將船開回印尼卻遭海巡 署攔截攻堅,回台後被法院判處3 個月到 28 年不等徒刑。民國 105 年的發生的 和春 61 號案,6 位印尼籍船員在漁船航行至中太平洋公海上時,殺害中國籍船 長,後被引渡至萬那杜並判刑 18 年。綠色和平的訪談內容顯示,這些船員遭受 言語肢體暴力、睡眠不足、長期超過 20 小時長時間工作、飲食不足、被迫吃豬 肉(違反伊斯蘭教信仰)、薪資未足額給付等7。對於台灣人所經營的和春 61 號

3 惡海沈冤難見青天:台灣譜曲的遠洋漁工悲歌,侯百千、孫窮理報導,焦點事件,2018 年 5 月25 日,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2389。

4 漁業署對綠色和平提臺灣遠洋漁業調查報告回應說明,2018 年 5 月 24 日,

https://www.fa.gov.tw/cht/NewsPaper/content.aspx?id=2481&chk=60550672-2452-400b-82bc-b0428e814a37&param。

5 詳見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31,頁7-23。

6 同前註,頁 23-39。

7 浩劫漁生:臺灣遠洋漁業調查報告,綠色和平,2018 年 7 月,

http://www.greenpeace.org/taiwan/zh/publications/reports/oceans/2018/Taiwan-DWF-Report/,頁 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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喋血事件,漁業署的回應卻是「萬那杜籍漁船發生印尼籍船員殺害大陸籍船長之 兇殺案件,船籍國、被害人及加害人均非我國籍。8

許多台灣人經營的遠洋漁船,利用掛著第三世界船籍國的方式規避台灣管制,

並且交給較有經驗、沒有語言障礙的中國人擔任船長。對於這種掛著外國旗的權 宜船(Flag of Convenience,簡稱 FOC),管理上雖然更加困難,但由於權宜船問 題 經 常 牽 涉 到 非 法 、 未 報 告 及 未 受 規 範 漁 撈 行 為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簡稱 IUU 漁撈行為),導致引起國際關注,甚至曾因此遭受 國際制裁,目前我國也已有制定相關管制規範。

第二項:問題意識

本研究的問題發想從勞基法是否適用於外籍漁工的涉外僱傭契約開始,過去 主管機關一貫的解釋都是「勞動基準法不適用於境外僱用漁工」,近年漁工權益 再度受到重視,主管機關遂於民國107 年 8 月 1 日再次召開專家委員會討論。該 次「境外僱用外籍漁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專家學者會議紀錄」中,我國許多勞 動法學者仍認為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然而境外僱用漁工履行勞務之地點,若是公海上懸掛我國船旗的漁船,是否 仍應如學者主張係「不在我國履行勞務」而不適用我國強行法?而若該僱傭契約 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若不適用我國對僱傭契約的勞動保護,則其勞動保護究應由 何國法律管轄?反之,如果我們承認在國際法上,懸掛我國船旗的公海上漁船應 由我國法賦予勞動保護,則單獨適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卻排除勞動基準法的依據為何?這些問題直接牽涉到國際私法引入內國強行法 的機制,涉及即刻適用法、準據法選定、規避法律及國際公序良俗等國際私法議 題。

內國強行法對於涉外僱傭契約的干預,首先應討論國際公法直接影響國內法 的修正。雖然我國非漁撈工作公約的締約國,但仍受到公約的直接影響,包含國 際社會壓力與港口國措施的機制,使得我國被迫依循國際標準進行管制。不過我 國對於外籍漁工的權益保障,至今似乎仍受到民間團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詬病,

8 同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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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探討我國法令與執行尚有哪些不足之處。除此之外,有別於過去由船旗國 內國法管制,新興全球化管制工具的港口國措施協定,更直接要求港口國應管制 所有入港船舶,改善過去船旗國管制效能不彰的問題。國際海洋法正在增強全球 管制的密度,從國際、區域漁業組織、船旗國、沿海國到港口國均被賦予一定角 色,這些角色各有不同干預僱傭契約的方式,也分別對漁工勞動權益發揮不同作 用。

以上關係中出現大量國際法領域的公法與私法交錯,首先是國際私法作為各 國的衝突法規範,在歐盟透過區域立法的方式被公法化9;而僱傭契約準據法認 定時,「是否在我國履行勞務」之解釋,亦需參考海洋法對於管轄權的見解,可 能涉及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公海等不同區域,何者屬沿海國或是船旗國管轄,

抑或應直接認定為非主權地區,均值得研究;本文最初的提問中,各國強行法透 過國際私法規定干預私人法律關係,則是國際法領域中公私法交錯的典型;更甚 者,國際社會中不同角色也可能對僱傭契約進行干預。本文擬以國際法的公法與 私法之交錯為觀察角度,討論對於外籍漁工的勞動保護,為此全球化管制透過何 種形式介入私人間的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