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優化模式建議
第一節 包裹式申辦模式
包裹式申辦模式採包裹之模式進行,分別依據三個申辦單位—勞動力發展 署、領務局以及移民署規劃承案順序不同之方案。其中,因白領外籍人士申請者 若在境外申辦入臺工作所需證件或驗證工作,僅能接觸領務局的駐外館處,因此 以領務局(駐外館處)作為第一站申辦單位可行性較高;反之,若以移民署作為第 一站申辦單位,因核發居留證需先查核勞動力發展署之工作許可與領務局之居留 簽證,在外籍人士尚未辦理完成此兩種證件情形下,以移民署作為第一站可行性 較低。詳細規畫說明如下:
壹 、 以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第 一 站 之 境 內 申 辦 模 式 一、 申辦流程
(一) 外籍人士未入境(不含所屬國籍為免簽證/落地簽情境)
根據本研究第四章第四節「白領外籍人士入臺工作申辦證件所需流程」
內容所示,若外籍人士申辦情境為未入境(不含所屬國籍為免簽證/落地簽情 境),則需先獲得勞動力發展署核發的工作許可,再持工作許可向駐外館處辦 理居留/停留簽證,最後入境後再辦理移民署居留證。若採用以勞動力發展署 為第一站的包裹式申辦模式,流程包含將所有應備文件備妥,統一交由勞動 力發展署處理,勞動力發展署審查聘僱許可資格後,尚需查驗後面兩個單位 所需的正本文件,將資料以專件的方式處理,用包裹形式寄送至領務局。整
個流程中,外籍人士申請者可以用專件的案號作進度的查詢,且各單位須設 置專門的承辦窗口來處理,示意圖如下所示。
圖 7-1 以勞動力發展署為第一站之境內優化申辦模式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所屬國籍為落地簽證或免簽證之形式
若外籍人士申辦情境為落地簽證或免簽證的形式,則可於入境後由雇主 準備相關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後,外籍人士持工作許可赴領務 局申請改辦可延期之停留簽證(無須離境),之後可再改辦居留簽證後赴移民 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或是直接赴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因此若採用勞動力 發展署為第一站之優化模式,外籍人士只需與雇主一齊將申請三個單位證件 的應備文件備妥,統一交由勞動力發展署處理。勞動力發展署審查聘僱許可 資格後,尚需查驗後面兩個單位所需的正本文件,將資料以專件的方式處理,
用包裹形式寄送至領務局。勞動力發展署審查過的應備文件與表單填寫欄 位,領務局不再重複審查,只審核該單位所需的文件。接著,再將包裹傳送 至移民署,作申辦外僑居留證的審核與最後確認。
(三) 外籍人士已入境(以不可延期之商務、觀光、訪問、探親、參加國際會 議/商展、實習、研習等停留簽證形式入臺)
在此情境中,流程同樣由雇主準備相關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 可後,外籍人士持工作許可及其他應備文件向領務局申請停留轉居留簽證(無 須離境)後,最後再持居留簽證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故以勞動力發展署 為第一站之優化模式與上段所屬國籍為落地簽證或免簽證之形式相同。
(四) 外籍人士已入境(以不可延期之應聘、表演等停留簽證形式入臺)
勞動力發展署 領務局 移民署
在此情境中,外籍人士在入境前即須向駐外館處提供工作許可,因此入 境前,外籍人士便必須先與雇主簽訂聘僱契約,再由雇主準備相關文件向勞 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外籍人士再持工作許可向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 方可入境。入境後若欲持續延長在臺工作期限,應重新與雇主簽訂 6 個月以 上之聘僱契約,雇主再備齊文件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辦新工作許可,外籍人士 再持新工作許可至領務局辦理停留轉居留簽證(無須離境)後,再持居留簽證 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五) 外籍人士已入境(持 60 日以上未加註不可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入臺)
在此情境中,因外籍人士簽證並未加註不可延期,因此可由雇主準備相 關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外籍人士再持工作許可及其他應備文 件逕向移民署依「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模式申請辦理外 僑居留證,不需再赴外交部辦理停留轉居留簽證。
二、 優劣勢分析
根據上述以勞動力發展署為第一站之優化申辦模式套用於不同申辦情境中 的分析,可發現實用性較低,針對尚未入境的外籍人士,所有應備文件可能需 經過勞動力發展署與駐外館處之間的跨海傳遞過程,曠日費時,因此在流程上 優化的程度並不高。
貳 、 以 移 民 署 為 第 一 站 之 境 內 申 辦 模 式 一、 申辦流程
若採用以移民署為第一站的包裹式優化模式,外籍人士與雇主需先將申請 三個單位證件的應備文件備妥,統一交由移民署處理。移民署審查後,尚需查 驗後面兩個單位所需的正本文件,將資料以專件的方式處理,用包裹形式寄送 至勞動力發展署審核聘僱許可的資格。移民署審查過的資料,勞動力發展署不 再重複審查,只審核該單位所需的文件。接著,再將包裹傳送至領務局,做簽 證申請的審核與最後確認。整個流程中,外籍人士申請者可以用專件的案號作
移民署 勞動力發展署 領務局
進度的查詢,且各單位須設置專門的承辦窗口來處理,示意圖如圖 7-2 所示。
圖 7-2 以移民署為第一站之境內優化申辦模式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此優化模式原則上針對本研究第四章第四節「白領外籍人士入臺工作申辦 證件所需流程」的各種申辦情境其實較不適用。針對尚未入境的外籍人士,所 有應備文件可能需經過移民署與駐外館處之間的跨海傳遞過程,曠日費時。且 入境後外籍人士可能還需至領務局出示護照正本或參與面談;而針對已入境的 外籍人士,在傳遞流程上可能還是會產生迴圈審查的狀況,如申請第一站移民 署的居留證,在應備文件上即需準備居(停)留簽證、一個月內在職證明書與工 作/投資許可,因此將應備文件交由移民署後,移民署其實並無法檢驗或是缺漏 多份文件,還需等待接下來的勞動力發展署與領務局審查後核發的工作許可與 簽證後,再傳遞回第一站移民署作為居留證的審核參考,因此在流程上優化的 程度並不高。
二、 優劣勢分析
根據上述以移民署為第一站之優化申辦模式套用於不同申辦情境中的分 析,可發現實用性並不高,不但對未入境的外籍人士造成跨海傳遞應備文件的 障礙,針對已入境外籍人士的申辦情境,因為移民署→勞動力發展署→領務局 的順序,相關單位可能在審核時面臨缺漏多份應備文件的情形,反而需重復審 查,造成人力與時間的浪費。
參 、 以 領 務 局 (駐 外 館 處 ) 為 第 一 站 之 境 內 / 外 申 辦 模 式 一、 申辦流程
若採用以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為第一站的包裹式優化模式,外籍人士與雇
領務局 勞動力發展署 移民署
主需先將申請三個單位證件的應備文件備妥,交由領務局處理(若外籍人士尚未 入境,則交由駐外館處受理,駐外館處再交由國內領務局處理)。領務局審查後,
尚需查驗後面兩個單位所需的正本文件,將資料以專件的方式處理,用包裹形 式寄送至勞動力發展署。領務局審查過的資料,勞動力發展署不再重複審查,
只審核該單位所需的文件。接著,再將包裹傳送至移民署,作外僑居留證申請 的審核與最後確認。整個流程中,申請者可以用專件的案號作進度的查詢,且 各單位須設置專門的承辦窗口來處理,示意圖如下所示。
圖 7-3 以領務局(駐外館處)為第一站之境內優化申辦模式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此優化模式原則上針對本研究第四章第四節「白領外籍人士入臺工作申辦 證件所需流程」的各種申辦情境較以勞動力發展署或移民署作為審核第一站的 優化模式適用,但仍非最優化的模式。針對尚未入境的外籍人士,至駐外館處 繳納相關應備文件相對方便,且可直接將相關應備文件給駐外館處公證;而針 對已入境的外籍人士,需注意的地方為,在傳遞流程上會產生領務局與勞動力 發展署迴圈審查的狀況,如領務局在核發簽證上需以勞動力發展署的工作許可 作為參考,因此相關應備文件經過第二關後,還需傳遞回領務局(駐外館處)核 發簽證,外籍人士申請者入境後,還需攜帶簽證正本至移民署驗證,因此在流 程上申請者仍需至兩個機關,無法達到一站式申辦的效果。
二、 優劣勢分析
根據上述以領務局為第一站之優化申辦模式套用於不同申辦情境中的分 析,可發現雖流程上較順,外籍人士可至駐外館處直接公證應備文件,但入境 後仍需至移民署驗證簽證,且需繳納在職證明書;對申辦機關而言,領務局(駐
外館處)與勞動力發展署可能需多次包裹往返,才能順利核發工作許可與簽證,
將消耗不少時間與人力。
肆 、 包 裹 式 優 化 申 辦 模 式 整 體 優 劣 勢 分 析
在整體優劣勢上,對外籍人士申請者而言,包裹式申辦模式的優勢是可讓申 請者只需至兩個機關(領務局、移民署)的單一窗口就可完成申請的手續,對照起 現有的申辦模式而言,較為清楚明瞭,免於重複送件、重複填寫表單之苦,所有 正本文件也只需查驗一次即可。
但包裹式申辦模式同樣也存在一些劣勢,包含以勞動力發展署或移民署做為
但包裹式申辦模式同樣也存在一些劣勢,包含以勞動力發展署或移民署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