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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外籍人士工作申辦簽證應備文件

第四章 我國現行政策與申辦流程分析

第二節 白領外籍人士工作申辦簽證應備文件

中華民國簽證依申請人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包含停留簽證、居留簽 證、外交簽證以及禮遇簽證。分述如下:

一、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

係屬短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在 180 天以內。停留期一般有 14 天,30 天,

60 天,90 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 60 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 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申請延期。

二、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

係屬於長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為 180 天以上。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 於入境次日起 15 日內或在臺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 15 日內,向居留地所屬 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 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三、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係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 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 眷屬。

(五) 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四、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係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 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 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在簽證代碼方面,依據領務局公告之「簽證註記欄代碼表」,可發現其中代 碼 A(應聘、履約、外國文化藝術團體來臺表演)、B(商務、考查)、TR(停留改居 留)、VF(免簽改停留)、VL(落簽改停留)這幾項代碼與本案白領外籍人士申辦簽 證討論範圍較為相關,從代碼歸類也可發現,外交部並無提供免簽直接轉換居留 簽證的服務,免簽入境或落地簽入境的外籍人士需先申請停留簽證再轉申請居留 簽證。以下將以這幾種情境分析辦理簽證所需應備文件與申請表。

表 4-5 白領外籍人士應聘申請簽證代碼一覽表

代碼 註記事由或身分 說明

A

1. 應聘(白領聘僱)、投資、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 司負責人。

2. 履約。

3. 外國文化藝術團體來臺表 演。

1.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 至第 7 款及第 11 款規定許可之工作32。 2. 依同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3. 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 可。

B 商務、考察。 從事商務活動。

TR 停留改居留。 原持停留簽證入境後改換發居留簽證。 本 代碼為國內專用。

VF 免簽改停留。 原以免簽證入境。

VL 落簽改停留。 原以落地簽證入境。

資料來源:領務局

32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11 款規定許可之工作包含本報告第一節白領外籍人士工

貳 、 應 備 文 件 一、 停留簽證

在停留簽證方面,依申請的目的不同,在申請簽證時需繳交不同的應備文 件,整理如下表所示。從表 4-6 中可發現,若申請者申請簽證代碼為 A 之應聘 與表演目的,需繳交勞動力發展署核定之工作許可;若申請簽證代碼為 B 之商 務目的,需備齊洽商證明與在臺關係人連絡資料。

表 4-6 白領外籍人士申請停留簽證需繳交應備文件一覽 A 應聘 A 表演 B 商務3334

申請表 V V V

6 個月內 2 吋彩色照片 2 張 V V V 效期 6 個月以上護照正本及影本 V V V

勞動力發展署核准公文 V V

洽商證明(含所屬公司(廠商)在職及派 遣證明函、在臺廠商邀請函、商務往來 函電及交易紀錄等)

V

在臺關係人連絡資料 V

來回機船票/購票證明/旅行社證明 V V V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居留簽證

在居留簽證方面,依申請的目的不同,在申請簽證時需繳交不同的應備文 件,整理如下表所示35。從表中可發現,若申請者申請簽證代碼為 A 之應聘目

33若特定國家人士來臺洽商,在 臺關係人應辦理擔保文件,包含「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

乙份、與申請人認識之經過、往來情形及此次 來臺之行程說明書、申請人護照影本、國內 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審核通知書 以及申請人在職證明 等。

34特定國家包含: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 納、印度、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 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

35持居留簽證來臺者,須於入境次日起 15 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

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 所載期限。

的,需繳交勞動力發展署核定之工作許可或中央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若申

構電話號碼 構電子郵件 錄遭拒絕入境 中華民國

持續於國內停留,改換停留簽證須填寫之申請表與應備文件與前述停留簽證相 同。

伍 、 落 地 簽 入 境 改 停 留 簽 證

根據領務局規定,落地簽證適用於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汶萊籍與土耳其 籍人士以及免簽證來臺國家之國民(美國除外)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 月以上者。在應備文件與申請表方面,同樣需填妥申請表、繳交相片兩張。

 落地簽入境改停留簽證

汶萊籍人士落地簽入境者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 14 天,其他國籍人士則 是 30 天,停留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但 若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 偶、未滿 20 歲子女,經領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專案 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可持續於國內停留,改換停留簽證須填寫之申請表與應備文 件與前述停留簽證相同。

陸 、 停 留 簽 證 改 居 留 簽 證

根據領務局規定,若申請人已持不可延期之應聘、投資、商務及觀光等事由 停留簽證入境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領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 南辦事處提出申請改換居留簽證,無須離境37。但因申請者在境內改換簽證,因 此申辦時需加印來臺簽證或護照入境章戳頁,其餘改換居留簽證須填寫之申請表 與應備文件與前述居留簽證相同。

37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 7 個工作天,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7 個工作天前向本

柒 、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流 程

當外籍人士欲申請居留簽證時,需依我國居留簽證須知規定,向領務局或外 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流程如圖 4-2 所示。

圖 4-2 申請居留簽證流程圖 資料來源:領務局,全球資訊網

捌 、 審 查 及 繳 費 方 式 Category

簽證種類 Visa types

新臺幣 NT Dollars

美金 US Dollars

速件處理費

Rush handling fees 備註 Remark 新臺幣

NT Dollars

美金 US Dollars

相對處理費 Reciprocal handling fees

一般簽證事由之單 次停留簽證 Single-entry visitor visa for general purposes

NT$4,960 US$160 NT$800 US$25 starting from Feb. 19, 2014

一般簽證事由之多 次停留簽證 Multiple-entry visitor visa for general purposes

NT$4,960 US$160 NT$1,600 US$50 投資事由之多次停

留簽證 Multiple-entry visitor visa for investment purpose

NT$8,370 US$270 NT$1,100 US$33 投資事由之居留簽

Resident visa for investment purpose

NT$8,370 US$270 NT$2,200 US$66 資料來源:領務局,全球資訊網

38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 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

三、 落地簽或改換簽證費用(包括持美國護照之所有國家護照者) 收費別

Category

新臺幣 NT Dollars

美金 US Dollars 特別手續費

*於抵我國時申請簽證,或於國內改換簽證時加 收之費用

Special handling fees

*Visa fees for applications submitted upon arrival at ports of entry into Taiwan, or submitted for

converting to other visas inside Taiwan.

NT$800 US$24

備註:在中華民國境內請以新臺幣繳費

Remark: Payment must be made in NT dollars inside the R.O.C.

資料來源:領務局,全球資訊網

第 三 節 白 領 外 籍 人 士 工 作 申 辦 居 留 證 應 備 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