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現行政策與申辦流程分析
第四節 白領外籍人士入臺工作申辦證件所需流程
依上述幾節內容表示,白領外籍人士入臺工作時,針對需申辦的工作許 可、簽證及居留證在應填寫的欄位與應備文件上綜整分析後,可大致歸納出現 行申辦的流程,分為外籍人士未入境、所屬國籍為落地簽證或免簽證之形式、
外籍人士已入境(包含以不可延期之商務、觀光、訪問、探親、參加國際會議/
商展、實習、研習等停留簽證形式入臺;以不可延期之應聘、表演等停留簽證 形式入臺;持 60 日以上未加註不可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臺等三種形 式)與就業 pass 卡模式,逐一說明如下。
壹 、 外 籍 人 士 未 入 境 (不 含 所 屬 國 籍 為 免 簽 證 /落 地 簽 情 境 )
根據領務局「外國人申請中華民國簽證相關手續及說明」,在境外的外籍人 士若申請簽證註記代碼為 A(白領應聘、投資)的居留或停留簽證,應繳文件包括 勞動力發展署核定之工作許可(自申請簽證日起算)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 投資證明正本及影本。
因此對尚在國外的外籍人士而言,受聘僱在臺灣之公司工作,應先與雇主簽 訂聘僱契約,再由雇主準備相關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工 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經勞動力發展署核發聘僱許可,外國人持勞動力 發展署所核發之聘僱許可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居留/停留簽證後,再向移民署申 請外僑居留證。詳細的流程如圖 4-3 所示,包含簽訂聘僱契約、雇主至行政院勞 動力發展署申請聘雇許可、核發聘僱許可、雇主將聘僱許可寄送給外籍人士、外 籍人士持聘僱許可至駐外館處辦理居留/停留簽證、持簽證入境、持居留/停留簽 證至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取得外僑居留證。
○2 應備文件
○2 應備文件
○2 應備文件
○2 應備文件
○2 應備文件
陸 、 外 籍 人 士 就 業 PASS 卡 模 式
為加強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配合政府積極招商、吸引外資及國際人 才等施政重點,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結合我國現有相關措施,對來臺之國際重 量級人士、高階專業人才及來臺投資企業家,研議相關放寬措施,完成「吸引全 球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方案」,並建立對外籍優秀人才入國禮遇措施,核發「學術 及商務旅行卡」、「就業 PASS」及「永久居留卡(梅花卡)」等三卡。
其中「就業 PASS」辦理的目的在於簡化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相關准證之申請 作業,並縮短工作天數,將簽證、就業許可函、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多種 准證,採「四卡合一」,將發卡對象擴及所有外籍專業人士,以吸引其來臺工作 之意願。在辦理模式上,同樣分為外籍人士未入境與外籍人士已入境兩種,詳述 如下。
一、 外籍人士未入境
外籍人士未入境情形下,由外籍專業人士、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居 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 4 種應備文件及規費。向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提出申請,駐外館處收件後,於 1 個星期內將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 入國許可等申請文件及規費分別轉送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等權責機關審核。
駐外館處、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均認應予許可者,由移民署製 發就業 PASS 卡,並通知申請人(雇主或委託代理人)領卡。駐外館處、勞動力 發展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部分或全部認應不予許可者,不予製發就業 PASS 卡,並由各審核機關依權責分別通知申請人。
二、 外籍人士已入境
已入境,由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 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 4 種應備文件及規費,向移民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但符 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得免檢具居留簽證申請文
件,逕由移民署審核。
移民署受理後,於 1 個星期內將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等申請文件及規 費分別轉送領務局及勞動力發展署等權責機關審核。
領務局、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均認應予許可者,由移民署製發 就業 PASS 卡,並通知申請人領卡。領務局、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
部分或全部認應不予許可者,不予製發就業 PASS 卡,並由各審核機關依權責 分別通知申請人。依「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送件須知」申請者,得免檢具 居留簽證應備文件及規費。
圖 4-8 就業 PASS 卡現行申辦相關證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然而,自 99 年政府開放就業 PASS 卡申請以來,截至 103 年 6 月 30 日為止,
僅只發出 1,498 張就業 PASS 卡,「就業 PASS」辦理的目的在於簡化外籍人士來 臺工作相關准證之申請作業,然而經本研究訪談受訪者發現,就業 PASS 反而比 一般申請流程花費更多時間,導致民眾採用意願不高。經本研究分析整理後,大 約可歸咎下列幾點因素,詳細分析說明請詳見本研究第 6 章。
一、 各機關權責、法規不同,單一窗口承辦人員須同時瞭解所有機關之相關法 規與應備文件,對承辦機關人員來說過於困難。
二、 重複退補件情況下,反而浪費更多時間。
三、 單一窗口的用意是希望讓民眾更加方便,然而當民眾詢問他機關之問題 時,只能轉接至該機關窗口回答。
四、 民眾送件後,申請案件已到哪一機關流程審核,民眾反而無法自己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