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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及國際經濟整合的影響

第三章 台灣與歐盟的經貿關係發展

第四節 區域及國際經濟整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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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區域及國際經濟整合的影響

「經濟利益」仍是台灣與歐盟維持雙邊緊密關係的重要基礎。以台灣而言,

積極爭取擴大對歐盟市場的政策,目的其一可為台灣賺進高額的商業利益,其二 能避免對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貿易依賴,1980 年代台灣會開拓歐洲市場也 是因為了解決當時台灣對美國的巨大貿易順差問題。同時台灣也可藉由鼓勵台商 赴歐投資或獎勵、減免歐商在台的賦稅等優惠政策,進一步要求歐盟各會員國應 提升與台灣在政治上的實質關係,例如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提升雙方接觸層 級或給予台灣國民短期滯留免簽證等。135

台灣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但可以讓台灣的經濟體制與世界接軌,

同時可以藉由世界貿易組織的共同關稅政策、協商機制及雙邊(或多邊)的貿易 協定等,為台灣爭取更高額的利潤、規避外國的貿易壁壘、引進外國高科技產業 的技術及透過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商機制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等。

一、歐盟東擴形成強大的經濟體

2004 年歐盟東擴不僅讓歐洲打破了自冷戰時期東西歐的分界,給冷戰後歐 洲政治格局帶來新的面貌,在經濟層面上,更讓歐盟成為一個4 億 5500 萬人口 全球最大的單一市場。歐盟在東擴後不僅可使歐盟會員之間達到各取所需及輸有 運無之目標,同時也提供歐盟更多的自然資源及勞力。歐洲的經濟統合,讓歐盟 也逐漸轉向成為一個「對內開放、取代對外」的市場型態。整體國內生產毛額達 9 兆 5760 億歐元,對外貿易總合佔全球的 19%,對歐盟外的直接投資(outward FDI)佔世界的 46%,並吸引全球 24%之外國直接投資(inward FDI)。136

歐盟在東擴後,對台灣的影響重大。其一是歐盟的市場擴大,對台灣的出口 極具吸引力,其二是台灣必須把歐洲堡壘的負面效應減至最低,也就是設法解決 及避免歐盟的關稅壁壘及法令規章等貿易障礙措施。

135 王萬里,《歐盟、台灣與中國的三邊關係》,台北:五南,(2008 年 12 月),頁 152。

136 毛樹仁、鄭伊真,〈歐盟東擴對我國貿易與投資的影響〉,《歐洲國際評論》,第一期,(2005 年),頁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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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東擴的主要目的是讓區域內之成員國可避免因相互之間的競爭及關稅 問題損失彼此的利益,而且歐盟會員國所生產的產品可在歐盟範圍內自由流通。

但因新加入的成員國之產業結構、技術研發水準、投資環境、國內生產毛額及主 要出口貨品均不相同,相乘的互補作用並不是很明顯,甚至差距甚遠,因此歐盟 原本的會員國需要投入更大的資源與技術,以便協助新會員國對上述缺點的改 善,避免影響歐盟的整體經濟發展,但這項作業費時且攏長。137

歐盟在東擴前的區域內貿易比重約佔歐盟總貿易額的44%,區域外比重為 56.2%;在東擴後,歐洲自由貿易區(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EFTA)加盟十 個新的國家之後,在2004 年時,歐盟歐域內貿易比重上升為 54%,而區域外的 貿易比重則降為46%,此種現象對於歐盟區域內所產生的即是「貿易創造效果」

(Trade Creating Effect),但對於區域外則是產生「貿易壁壘」(Trade barrier)。

因為歐盟東擴的貿易創造效果即是減少歐盟對外國的貿易依賴,但相對的也提升 了「貿易移轉效果」(Trade Diversion Effect),而區域外的國家都會受到貿易移 轉效果的影響。

東擴後的歐盟與世界其他國家間的投資關係仍將依循「世界貿易組織及貿易 有關投資措施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與雙 邊的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歐盟東擴後,相關貿易之重要政策也採取重大之變 化,包括關稅的制定、關稅的計算程式、服務業貿易賦予彼此國民待遇、政府採 購體制採取透明化標準、減少政府對產業補貼、會員國與非會員國之間的產品標 準及符合性之互相承認、取消進口救濟(反傾銷、反補貼)及貿易防衛措施、取 消紡織品及成衣的進口數量限制等。其中在關稅方面,東擴後的新成員大幅降低 關稅,此點對台灣的產品輸銷是有利的。138但為了維護台灣廠商之權益,2004

137 楊馥如,詹悉珍,〈歐盟東擴之發展、影響及我國的因應策略〉,《華人經濟研究》,第 3 卷第 2 期,(2005 年 9 月),頁 144-158。

138 歐陽承新,《歐盟東擴對我國主要產業之影響》〈中華經濟研究院計劃成果報告〉(2004 年) 頁 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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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 月時,台灣、美國、日本及韓國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歐盟東擴關稅補償諮 詢談判」,以避免少數產品可能因東擴而面臨較高的關稅或被課徵反傾銷稅等。139 歐盟是台灣的第四大進口地區,歐盟東擴後對台歐雙邊貿易也產生多項影 響。一是台灣可能因歐盟外部的貿易壁壘而難以拓展在歐盟的市場,但歐盟整合 後的法令制度、價格及匯率等方面的透明化,則是有利於台灣出口產業。另外就 台灣廠商而言,因對東歐地區的陌生,致使多數廠商均是選擇前往美國或中國等 國家設廠投資,再加上語言障礙等因素,更使台灣的廠商卻步對東歐的投資,但 低廉的勞力工資則是吸引台灣廠商進軍投資的最大有利條件。目前台灣的廠商多 數集中於波蘭、匈牙利及捷克,截至2003 年底,整體投資案件共計五十四件,

總投資金額為984.92 百萬美元。例如台灣的廠商鴻海集團、英業達公司或是傳 統產業的腳踏車零件品牌台萬工業,皆已紛紛至擁有優秀教育水準的人才與良好 的基礎建設的波蘭、匈牙利及捷克等國設廠投資。140簡言之,歐盟的東擴,有利 於台灣廠商及產品在歐洲市場的擴大及延展,但因歐盟與各會國間的法令及政策 整合尚未完畢,因此對台灣廠商及產品也造成了諸多限制。141

整體而言,歐盟東擴對於區域內的影響及變化包括了新會員國所獲得的經濟 效益較大、區域內的關稅整體下降及部份產業東移可能造成產業排擠效應(例如 波蘭的農業及鋼鐵業等);對於區域外的影響及變化則是包括了原由區域外第三 國進口產品將被區域內國家替代、貿易成本降低及加速區域經濟整合等效應。同 時歐盟於1994 年將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定納入歐盟法令,因此東擴後的 歐盟所公開的政府採購金額也會隨著擴大,但對於新加入的會員國原本對第三國 所採行的貿易救濟、防衛措施及產業補助政策等亦需廢止,改採與歐盟對第三國 相同之待遇措施。142

139 毛樹仁、鄭伊真,〈歐盟東擴對我國貿易與投資的影響〉,《歐洲國際評論》,第一期,(2005 年),頁 51。

140 同前註。

1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歐盟經貿關係》,(台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06 年),頁 16。

142 楊馥如,詹悉珍,〈歐盟東擴之發展、影響及我國的因應策略〉,《華人經濟研究》,第三卷第 二期,(2005 年 9 月),頁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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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貿易組織已逐漸被區域經濟整合取代

台灣自1990 年 1 月 1 日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33 條規定,以在對外貿易 關係上具自主權地位的「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TPKM)向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然因國際政治的現實因素及考量,並沒 有獲得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同意入會申請。雖然台灣在經貿政策或投資環境等方 面不斷的朝自由化的方向改善,但國際間很少有國家會願意忤逆中國大陸而同意 台灣優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43歷經多年努力,同時因為中國大陸的經濟突飛猛 進及發展,國際間也要求中國大陸需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並接受其共同的規範,

因此歐美國家均表示願意讓中國大陸與台灣「先後入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002 年1 月 1 日成為台灣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第 144 個會員。144

在歐盟方面,歐洲議會分別於1997 年及 1998 年編列 160 萬歐元作為 1998 年及1999 年發展與第三國關係之預算,其中包括協助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及與台灣簽訂「世界貿易組織」入會雙邊協議等用途。

同時台灣也希望透過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商及貿易機制,與歐盟正常發展貿易 合作關係,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反傾銷規定,並配合歐盟反傾銷法及其規避條 款,在歐盟法規與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落差中,爭取最大的利益。台灣加入世界貿 易組織後,透過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有關國際貿易爭端方面,已有多 項重要案例可考(請見表3-9)。

從表3-9 中可以看出,台灣不僅透過爭端解決機制排除貿易糾紛,同時也增 進與其他貿易國之國際合作,雖然不一定會得到理想的判決,但其訴諸世界貿易 組織不但具有國際公信力及影響力,同時也可增加台灣在國際間的曝光率。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係經過一連串的演變及修改,由案例中可以看出 雖然是台灣、美國及日本聯合控訴歐盟違反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143 張佩珍,〈國際經濟因素對兩岸經貿關係之影響〉,《政治科學論叢》專刊,(1999 年 12 月) 頁 128。

144 有關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歷史沿革,請參考經濟部國貿局官方網站,

http://cwto.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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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y Agreement, ITA),但資訊科技協定僅是一項多邊協議,並非世界貿易 組織內括協定的一部份,世界貿易組織也尚未針對本案做出判決。然而此問題反 映出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雖然在杜哈回合談判破裂,但其仍是目前有關商業貿易的 最大國際組職,具有一定的國際影響力及約束力,但在多邊協議上,世界貿易組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但資訊科技協定僅是一項多邊協議,並非世界貿易 組織內括協定的一部份,世界貿易組織也尚未針對本案做出判決。然而此問題反 映出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雖然在杜哈回合談判破裂,但其仍是目前有關商業貿易的 最大國際組職,具有一定的國際影響力及約束力,但在多邊協議上,世界貿易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