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民主外交與人權外交

第四章 台灣與歐盟雙邊非官方關係之發展

第一節 民主外交與人權外交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台灣在歐洲各國所設代表處雖已幾近每國至少一次,但其位階遠低於一般之外交 關係以及所具備之功能,和台灣與歐洲的經貿關係相比較之下,差距截然之大。

本章將就台灣與歐盟在「政經分離」的政策原則下,其日漸密切的雙邊關係 中,所發展出各領域的非官方關係。並針對雙邊在各領域交流發展之現況進行討 論。影響雙邊非官方外交之最大限制因素,仍在於中國大陸的「一個中國」原則 及「外交封鎖」之政策,本章最後也將就有關發展限制及實際案例進行討論。

第一節 民主外交與人權外交

人權與民主發展是一個新興的全球性議題領域,更是後冷戰時期「文明衝突」

的焦點議題。台灣民主化的經驗受到歐美國家的重視,因為台灣的民主發展關係 到東亞地區的政治發展前景,同時台灣的民主化為中國大陸做了最佳的示範效 果。台灣經濟體現一種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西方價值觀,而且驗證了儒 家傳統文化與西方民主可以融合並行。因此,歐美國家的政治菁英對台灣民主化 的前途以及台灣在第三波民主化潮流內所發揮的角色與功能,寄望頗深。151

政黨外交是歐洲各國政黨裡彼此間結盟合作的最常用外交手段,為順應歐盟 東擴,台灣各政黨應加強與新加入歐盟的東歐國家政黨保持密切聯繫,藉以傳遞 及交流民主政治之經驗,增進外情友誼之深度。

一、民主外交

歐盟經過數十年的努力,整合成一個強大的政治經濟實體。2004 年 5 月 1 日歐盟開放東歐十個國家加入,其中還包括了八個前東歐共產國家及波羅地海國 家。擁有歐盟的會籍不僅可為國家帶來轉型現代化所需要的人力、技術和資源,

同時歐盟還可提供安全與繁榮的保障,並強化其剛萌芽的民主制度。歐盟的東擴 不僅使整體歐洲區域邁向更和平與更安全的發展,也藉由政治經濟的整合推展

「民主政治」的普世價值。但為了鞏固其新興之民主體制及保障人權,歐盟也逐

151 朱雲漢,〈全球主義、區域主義與第二軌道外交〉,《理論與政策》,(1996 年冬季號),頁 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步在修約中建立起預防與制裁的機制。152

從1996 年至 2008 年台灣歷經了四次的總統直接選舉,此不僅改變了台灣政 治發展史,終結了一黨專政的民主瑕疵。民主讓台灣的人民開始學習做自己的主 人,建立自尊與重視人權,同時也讓台灣獲得國際間的肯定。153選後的政權和平 轉移,未發生流血衝突事件,更是迎得國際的肯定。歐洲議會自由民主黨領導人 葛拉罕瓦特森(Graham Watson)就針對台灣 2000 年總統大選的結果表示「政黨 輪替將使歐洲人暸解台灣已落實真正的主權在民之制度,同時台灣對於《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發展台灣人權法典之概念也會讓台灣在兩岸競賽中取得領 先之地位」154,同時瓦特森認為國家之形象須要長久的時間才能改變,因此台灣 應加強民主與文化之外交工作,藉由人道救援及國際援助等方式,提升台灣國際 形象,改變其他國家對台灣的看法。

國際社會認為民主、自由及人權系為普世價值,應超越國界、文化及種族,

而擴展這些共同信念與價值將有助於創造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人權已成為西方 文明國家立國的精神所在,部分國家甚至以人權為遂行其外交政策之工具,同時 根據各該國人權發展概況,採行不同的外交關係或制定相關援助政策。

2002 年 12 月台灣立法院正式通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3 年 3 月發表首部國家人權報告。「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在 2000 年至 2001 年的人權報告中指出,台灣在人權的保障 上被評定為與日本、法國、德國及義大利等先進國家同等級。而陳水扁總統也分 別在2001 年榮獲「國際自由聯盟」(Liberal International)頒贈「2001 年自由獎」

及2003 年榮獲「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Human Rights)頒贈「2003 年年度人權獎」。155時任副總統呂秀蓮也提出成立「民主太平洋聯盟」(Democratic

152 鍾志明,〈歐盟民主鞏固與人權保障─預防與制裁機制〉,《歐洲國際評論》,第 4 期,(2008 年 7 月),頁 85。

153 陳信吉,〈「民主」是台灣參與國際社會的絕佳籌碼〉,《認識歐洲》,第 6 期,(2000 年 6 月),

頁 99-101。

154 台北時報,〈台灣政權的更迭─歐洲觀點〉《認識歐洲》,第 6 期,(2000 年 6 月),頁 104-106。

155 《2001 年外交年鑑》,外交部官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Pacific Union, DPU),希望藉由亞太地區的區域整合,推展台灣經驗,發展「柔 性國力」及「柔性外交」的理念。

向來注重民主與人權的歐洲議會也陸續通過決議表示對台灣的支持(請見附 錄一)。基於民主政治的前題,台灣有別於中國大陸的獨裁專制,歐洲議會不僅 從1996 年開始藉由決議案讉責中國大陸對台灣的軍事威脅,同時對於台灣的民 主選舉更表示肯定與歡迎。歐洲議會2004 年也進一步的發表決議要求歐盟執委 會必需與台灣增進實質關係,並至台灣設立辦事處等。這些都是台灣以民主發展 之經驗推動外交之最佳例證。因此「民主改革」讓台灣有了參與國際社會及抵制 中國武力犯台的籌碼,同時對於中國大陸也發揮了「燈塔效應」。

二、人權外交

1999 年歐盟宣示「人權重於主權」的原則,不顧莫斯科的反對與警告,仍 然支持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對南斯拉夫聯盟動武,但歐盟對於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是 否派遣維和部隊至東帝汶時,歐盟的卻不表態,因為印尼係為東協成員又是美國 在東南亞的重要盟邦,整體局勢又朝向「主權高於人權」發展。因此歐盟在考量 人權外交的考量上,已滲添政治因素的考量。2000 年歐盟在法國尼斯(Nice)

舉行高峰會,歐盟各國元首也簽訂了《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憲章中明訂了 54 項歐盟地區公民所 享有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彰顯歐盟以民主法治為基礎的普世 價值,並以具體深化與廣化保障基本權利為其主要目標。

2004 年歐盟在布魯塞爾舉行的高峰會中,通過了修訂後的《歐洲聯盟憲法 條約》(European Union Constitution),並由 25 個會員國共同簽署,預計以兩年 的時間完成批准程序生效。156此憲法條約第二部份已將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內容作 具體規範,同時也界定了人性尊嚴、自由、平等、社會權、市民權、司法權及憲

http://multilingual.mofa.gov.tw/web/web_UTF-8/almanac/almanac2001/homepage.htm

156 蘇宏達,〈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約草案〉,《政治科學論叢》,第 20 期,(2004 年 6 月),頁 16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章的解釋等。此憲法條約有關基本人權保障的內容係源自《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 章》,而該憲章又是以歐洲議會於1989 年所提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宣言》為藍 本,並參考各界所提供的建議、聯合國各種人權公約的精神與各會員國的憲法傳 統,整合現有的《歐洲聯盟條約》、《歐洲共同體條約》《歐洲共同體勞工基本社 會權利憲章》,以及歐洲理事會的《歐洲人權公約》、《歐洲社會憲章》與歐洲人 權法院和歐洲法院的判例。由上述可知此憲章的人權文件及背景非常完備,同時 也可以看出歐盟國家對於人權的重視及尊重。157

台灣雖然曾經參與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請見附錄六),同時也 於1967 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但國際人權體系中以條約為主軸之機制和機構卻是到了1970 年才開始運 作。而台灣在1971 年退出聯合國之後,即與國際人權體系脫節。

然而保障人權是世界的潮流,也是國家民主化的指標。2000 年 5 月 20 日陳 水扁總統在新任就職演說中,提出「人權立國」的理念,並宣示台灣將遵守聯合 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維也納人權宣言暨行動要 領》,並促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同時根據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

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國家人權紀念館,並與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保持密切的聯 繫合作,藉由落實人權維護,走入國際社會,重新和國際人權發展接軌。158 行政院也研擬「人權保障基本法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家人權 委會員調查權行使法草案」等相關法律條文送交立法院審議。

三、短期免簽證與高層互訪

歐盟部份會員國於1990 年 6 月 19 日簽定《申根公約》(Convention De Shengen)159,其主要目的即是消除國境關卡的管制,合約自1993 年 1 月 1 日生

157 蘇宏達,〈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約草案〉,《政治科學論叢》,第 20 期,(2004 年 6 月),頁 242。

158 羅志宇,〈歐洲聯盟人權之保障對台灣未來新憲在人權保障之啟示〉,《現代學術研究》,第 14 期,(2005 年 12 月),頁 225。

159 歐洲申根簽證(European Schengen Visa),源於1985 年 6 月 14 日在盧森堡申根城簽署的一份 國際公約。隨著歐盟國家一體化進程的發展,覆蓋了西歐、中歐、北歐和南歐等16 個國家(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效,演變至今已含蓋了歐洲地區16 個國家。也就是說台灣的民眾赴歐洲旅遊觀 光或商務經貿等短期滯留歐洲,只要申請其中一個的申根簽證,即可在簽署申根 和約的國家內自由通行。這對台灣民眾往返歐洲的簽證申請作業變得相當便利。

在台灣與歐盟日漸緊密的關係下,人員往返頻繁(請見表4-1、4-2),為減 少歐盟人士到台灣的通關障礙、擴大雙邊商務往來及觀光旅遊,台灣在1989 年 第七屆雙邊經貿協商會議時,即希望歐盟各會員國可比照法國模式,允許台灣駐 外機構在當地核發簽證,以利歐洲各國人民申請赴台灣經商或觀光旅遊。

到目前為止,英國及荷蘭預定自2009 年開始核予台灣的民眾短期滯留免簽

到目前為止,英國及荷蘭預定自2009 年開始核予台灣的民眾短期滯留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