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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中科后里基地開發計畫之訂定程序、法源基礎及其疏漏

四、 區域計畫與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土地為構成一個國家的要素,在隨著經濟發展與人口的增加,土地的 稀少性便逐漸顯露出來,因此土地、空間規劃也成為政府的重要任務之 一。我國針對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規劃利用,分別以都市計畫法與區 域計畫法進行規範。由於研究者能力與篇幅之限制,而本研究個案屬於非 都市土地,此僅針對區域計畫法中非都市土地使用的變更程序進行探討。

(一)區域計畫

我國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的規劃,是以區域計畫法為其法律基礎,

將全國分成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四區來進行區域總體規劃。空間規 劃的目的,即在於藉由各種資源在土地使用之合理配置,以便達成地區 最適的、永續的發展型態,因此,區域計畫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敘明其 立法目的「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 分佈,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而基 於地區之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制 訂區域發展計畫,在區域計畫中針對該地區之產業發展、自然資源開發 與保育以及土地使用分區等進行規劃,故區域計畫可視為政府對於整體 區域的發展及環境之目標與企圖的宣示,一定程度顯示政府對於該地區 發展與環境的想像。

(二)土地使用變更開發許可之程序

區域計畫為該區域發展之上位計畫,區域計畫一旦公告實施後,將 會對區域內之土地進行分區使用之管制,因此在各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 建設事業計畫,均應遵循區域計畫,並與其密切配合(區域計畫法第 12 條)。

而依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之規定,開發計畫應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 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取得許可後,才可辦理分區變更。同法第 15-2 條則 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必須符合以下五點規範,才得許可開發,

1. 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2. 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 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3. 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4. 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 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5.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力證明文件者。

區域計畫委員會乃依「區域計畫法」所授權設立,各級區域計畫主 管機關均設有區域計畫委員會,以審議區域計畫及相關事宜,而區委會 委員由土地使用相關行政部門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擔任。而非都市土地 開發案件均需送請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為負責審議大面積非都市土地 變更分區及用地變更同意案件,區域計畫委員會下設一專案小組,對開 發計畫先進行小組審查後,再送至區委會大會進行決議,通過審議後,

核發土地開發許可,並將變更結果予以公告,其流程如圖 4-2-5。

然此程序過程中,缺乏土地權利人及因用地變更而權利受影響之利 害關係人任何參與、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事後也無其他請求救濟機會,

實不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此一程序瑕疵亦反應了區域計畫法制中 程序公開的缺失。

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

圖 4-2-5 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流程

申請書及開發計畫圖掛號 開發計畫書圖轉送區委會 核發土地開發許可︵內政部︶ 土地開發許可公告區委會大會審查

申請書件作業 ︵地方政府︶

(三)區域計畫法中土地使用變更程序公民參與機制的缺失與檢討

上述探討土地使用變更程序的過程中,發現其程序上有以下缺失:

1. 欠缺完整之計畫實施程序規範

土地使用規劃管理制度之內容,均屬行政程序法中所界定行政 計畫之範疇,但其卻缺乏計畫實施程序之相關核心規定,導致計畫 在制訂過程中,對公民參與程序、計畫效力以及計畫法律救濟之相 關問題,皆無法獲得有效解決而滋生民眾抗爭(陳明燦,1999)。

2. 缺乏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之規定

在現行區域計畫法中,不論是對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的過程,

或開發計畫土地之變更程序,均缺乏相關公民參與之規定;資訊公 開部分亦僅有公告結果、公開展示及供人民閱覽之規定。

區域計畫內開發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審查程序中,應確保土地權 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正當法律程序上之「程序權利」,包含其陳 述意見之機會及行政機關所應負之公開資訊之義務,藉以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林明鏘,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