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中科后里基地開發計畫之訂定程序、法源基礎及其疏漏
二、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程序
上文提到行政計畫訂定之程序,而科學工業園區的開發計畫亦符合行政程序 法所規範之「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計畫」,因此在 2001 年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依法,科學園區的設置應遵循其對行政計畫之程序規範,但卻因我國行政 機關的怠惰,遲未通過「行政計畫擬定辦法」,導致科學工業園區的設置仍依循 著過去行政權獨大,人民無法參與規劃過程之不公開、不透明的模式。
(一)我國現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程序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的設置向來都是由行政院主導,在決定設置科學工業園 區後,就交由科學工業園區主管機關國科會科學園區管理局進行規劃、開發,
規劃完成後將所擬定籌設計畫書報請行政院核定。而國內現行科學工業園區的 設置可分成下列程序:
1. 評選科學工業園區基地廠址
在中央決定新設科學工業園區後,首先,成立科學園區基地遴選委員 會,針對該科學園區所考量之因素進行用地評選,新設科學工業園區選址 流程如圖 4-2-1,在經過科學園區基地遴選委員會綜合評選後,選定適合 之基地作為科學園區之開發用地,並報請國科會同意後轉請行政院核定。
2.計畫之擬定:擬定籌設計畫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決定科學工業園區基地廠址後,科學園區管理局就基地區位條件、引 進產業規劃、計畫構想、開發財務規劃等擬定籌設計畫書並報請國科會立 案,請國科會轉陳行政院核定。而行政院針對所陳報籌設計畫須先交由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邀集重要部會,包括主計處、環保署、農委會、財政 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以及與開發有關之相關事業單位,如台糖 公司、台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等討論後再決定是否開發(張秀美,2006)。
國科會成立評選小組
區域範圍縣市提供候選基地 成立遴選委員會
遴選方式 候選基地資料彙整
基地篩選
決選基地現勘
行政院會政策或全國科技會議決策
決選會議
推薦及報行政院發佈
圖 4-2-1 新設科學工業園區選址流程
資料來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基地籌設計畫書(定稿本),2006
3. 計畫之裁決
在中央行政院與經建會通過科學工業園區的籌設計畫後,科學園區開發 計畫後續尚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規劃、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變 更之開發許可,以及用水用電計畫之審查作業,都市計畫土地變開發許可更 之程序如圖 4-2-2,而非都市土地變更開發許可之程序如圖 4-2-3,完成並通 過相關審查,取得核可後即確定計畫之裁決。
保護
料來源:國家科學委員會,2008 的環境影響評估均是目前為台灣少數污染被殆盡的土地把關的重要程 序。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中對於土地、空間之規劃主在藉由各種資源在 土地使用之合理配置,以便達成地區最適的、永續的發展型態;環境影響評 估程序目的為在訂定經濟開發計畫與決策時,針對該開發計畫可能造成的影 響,透過事前評估與規劃,以避免事後造成環境污染與公害。環境影響評估 制度與土地作業變更程序之法律規範相對成熟,後續將對其程序進行探討。
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申請書件作業
都計作業 環評作業
變更都市計畫圖書 環境影響評估書圖送目的
圖掛號(地方政府) 事業主管機關轉環保主管
機關受理(國科會)
公開展覽及說明
各級都市計畫委會 審議(地方政府、內政部)
都市計畫核定
環評審查(環保署)
環評核定
及發佈實施
圖 4-2-2 都市計畫作業變更開發許可之程序 資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業
(二)現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程序之公民 與機制缺失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