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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在中科三期后里基地開發案過程中發現,在科學工業園區的設 置上還有有許多制度面、政策面,以及法制面的問題待為深入探討,建議 其他研究者後續進行研究,如下:

(一)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區位選擇之程序

在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中,對后里地方的空間發 展定位為結合遊憩、觀光與生態的休閒農業發展,且目前正在進行中的 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中,更將后里鄉劃歸為優質生活區(廖本全,2006)。 但中科選擇后里作為其第三期發展區之基地,科學工業園區的進駐不但 會衝擊中部地區的水資源分配,其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廢污水等問題將 讓后里淪為惡質的生活區,並對下游生態及農漁業生產造成衝擊。另外,

后里農場與七星農場的東邊及東南邊即有三義、屯子腳斷層經過,其中 七星農場距離斷層帶不到 1 公里,若發生地震恐將危急后里居民的生命。

從上可看出,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的區位選擇明顯違反中部區域計畫 的上位指導原則。

而當初在協調中科后里基地開發計畫過程中,經建會就曾對選址乙 事對國科會進行以下要求(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籌設計畫書定稿本,2006):

有關科學園區之選址,要求國科會應儘速從全國統籌的觀點,建立一套 專業、完整、合理的評選程序,並針對各個區域內之土地進行整體之適宜性 分析,以找出潛在可行之替選基地,並應研擬各項替代方案進行評估。

請重新檢討有關科學園區選址與設立程序,除優先考量現行去化工業區 土地之政策外,應針對區域內土地進行整體之適宜性分析,找出潛在可行之 替選土地,另亦要求國科會在籌設新園區前,考量閒置園區以及經濟部已開 發工業區之運用。

從以上各點都顯示出,科學園區的設置似乎未有一套完整的評選程

置之區位選擇,有待從國土整體規劃角度,考量整體環境涵容、資源配 置與居民健康風險等因素,建立一套專業合理的評選程序。

(二) 科學園區擴張的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繼竹科後,近年來台灣陸續興設科學園區,目前已開發及正在規劃 開發的科學工業園區面積共計約 4,242 公頃。而科學園區用地動輒數百 公頃,一個園區整體開發經費需上百億,以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為例至少 需 256 億元,其中科學園區作業基金佔 192.5 億元,另外 64 億元規劃由 國家公務預算支付。

而由國家公務預算支出即是從人民納稅錢中來支付,科學作業基金 部分即是透過短期或長期借貸方式,以債養債。因此於經建會召開的中 科后里基地開發案協調會議上,行政院主計處與財政部國庫署均曾多次 提到「科學園區作業基金」在 94 年底已負債 742 億餘元,財務負擔沈重,

因此多次會議結論都要求「國科會在『科學園區作業基金財務計畫評估』

未完成前,不應再陳報新設科學工業園區開發計畫」(中科三期后里基地 籌設計畫書定稿本,2006)。

科學園區的設置除了上述的債務問題外,還有園區所產生的污染、

以及大量的用水等問題,因此當時在環評審查過程中,就有委員要求,

應針對科學園區的擴張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亦即對於科學工業園 區的開發應循總量發展概念,判斷整體土地開發合理性,並以環境面、

經濟面及社會面為考量範圍,以彌補因受限於開發範圍導致個案環境影 響評估之合理性不足問題。

(三) 中科遭撤銷環評行政處分後,是否應停止施工之法律歧見

2008 年 1 月 17 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七星案之環評,環保署在接 獲判決決果後,2 月隨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雖然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環評,但針對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目前是否應停止施工乙事,學界與實務界確有不同看法,如下:

學者李建良認為按行政訴訟法第 216 條第 1 項「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 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因此,不論環保署、本案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案開發單位,都必須尊重法院已撤銷環評結論之 事實。

但對此,環保署引用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第 1 項「判決,於上訴期間 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即環保署已 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因此目前判決結果尚未確定,故不需停止施工。

對以上撤銷環評行政處分後停止施工之法律歧見,還有待法學界進一 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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