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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聯合會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64-167)

第五章 未來台灣都市-區域治理機制的建構與評估

第三節 區域聯合會

「區域聯合會」也可稱為區域計畫委員會,是美國很盛行的一種特殊方式,

比如說舊金山灣區就有地方政府協會,涵蓋 101 個城市和 9 個縣為會員,來解決 地區性問題(彭光輝,2004)。在英國,政府為了解決地方與地方之間一些共同 的事項,曾就某些共有的公共設施(如焚化爐),或某些較為大型的計畫(如大

眾運輸與土地利用),及環境污染與水資源管轄等問題,而成立某種形式的聯合 委員會,來解決上述橫跨數個地方政府管轄區域內的問題。

區域聯合會在台灣地區施行的案例有「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等,該 委員會為確保各相關主管單位均能掌握工作時效,目前作法為舉行「聯合會報」,

由各單位派員參加不具法定約束力的聯席會議進行磋商。其中並針對某特定事項 進行諮商,且由相關單位合組委員會執行特定工作,但事實上卻缺少整體規劃與 執行機關。另外,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是全國第一個以流域管理觀念成立的溪 流專責機構。由於高屏溪流域管理涉及水利、環境保護、林地及坡地保育、土地 管制等事權,原先分別由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 部及高雄縣、高雄市與屏東縣等地方政府負責,但由於涉及單位太廣,整體管理 事權對高屏溪整治工作實有其必要。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雖由經濟部主導,惟 其運作的成敗,端賴其他相關部會的人力經費等的支持協助,行政院要求各相關 部會及地方政府配合。此委員會為階段性任務編組,為經濟部配合政府再造研議 成立流域管理局的前身50

除了流域管理外,交通運輸的規劃興建,例如捷運工程的興建,也可以成立 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方式來共同處理。民國七十年,交通部選聘英國大眾捷運工程 司(BMTC)偕同中華顧問工程司,以及由交通部運輸計畫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組 成的計畫小組,共同辦理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的規劃工作。民國七十二年,英國 大眾捷運工程司完成捷運系統的可行性報告,認為捷運資金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 共同提供。另外,由於捷運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台北縣與台北市,因此認為不宜 將捷運的營運管理機構單獨隸屬於台北市政府或台灣省政府之下,而應由中央政 府、台北市政府、台灣省政府共同投資成立一個獨立的公司組織,其董事會成員 可按各級政府資金比例指派。北市政府由交通部指定,為台北捷運的地方主管機 關;而捷運的規劃設計與建設階段,由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負責辦理;捷運的營運

50 詳情請參閱中央日報 2000 年 8 月 17 日綜合新聞版「經部設高屏溪管委會合署辦公」一文。

網址:http://www.cdn.com.tw/daily/2000/08/17/text/890817df.htm

階段,則由台北捷運公司負責辦理。台北縣政府為台北捷運的地方配合機關,捷 運業務由台北縣交通局的捷運組負責辦理。

由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當一個區域內有許多共同問題發生時,排除成立區 域政府會增加行政層級結構,與不願設立太多特定目的行政機關因素外,可改採 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方式,定期舉行會議來討論區域內的共同問題,或成立獨立於 政府外多功能的區域自願性組織,其所有活動經費則由組織成員中的地方政府與 中央政府提供。另外,從上述案例中亦可發現,流域管理與捷運工程的規劃興建 等重大公共建設的管理,仍應有中央政府機關的支持與授權方佳。然而,區域計 畫委員會雖然針對某特定事項進行諮商,且由相關單位合組委員會執行特定工 作,但實際上卻缺少整體規劃與執行機關,往往僅有建議權,而無實際執行的行 政權與法律權。

表 5-3、台灣都會區可行治理模式-區域聯合會 SWOT 分析

治理工具 SWOT 分析 可推動的或現行案例

優勢 劣勢

是中央政府授權,由地 方政府組成的區域性 自願組織,沒有增加行 政層級(如成立區域政 府)的困擾,亦無設立 太多特定目的行政機 關的缺點,卻仍可有效 解決區域共同問題。

針對某特定事項進行 諮商,且由相關單位 合組委員會執行特定 工作,但事實上卻缺 少整體規劃與執行機 關。

機會 威脅

區域聯合會

(區域計畫委 員會)

當一個區域內有許多 共同問題發生時,排除 成立區域政府會增加 行政層級結構,與不願 設立太多特定目的行 政機關因素外,可改採 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方 式,定期舉行會議來討 論區域內的共同問題。

不具政府所擁有的公 權力,故僅能對區域 問題提出策略建議,

而無法委員會內機關 成員強制執行。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 會、台北水源特定區管 理委員會、區域捷運的 規劃興建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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