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未來台灣都市-區域治理機制的建構與評估
第三節 區域聯合會
「區域聯合會」也可稱為區域計畫委員會,是美國很盛行的一種特殊方式,
比如說舊金山灣區就有地方政府協會,涵蓋 101 個城市和 9 個縣為會員,來解決 地區性問題(彭光輝,2004)。在英國,政府為了解決地方與地方之間一些共同 的事項,曾就某些共有的公共設施(如焚化爐),或某些較為大型的計畫(如大
眾運輸與土地利用),及環境污染與水資源管轄等問題,而成立某種形式的聯合 委員會,來解決上述橫跨數個地方政府管轄區域內的問題。
區域聯合會在台灣地區施行的案例有「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等,該 委員會為確保各相關主管單位均能掌握工作時效,目前作法為舉行「聯合會報」,
由各單位派員參加不具法定約束力的聯席會議進行磋商。其中並針對某特定事項 進行諮商,且由相關單位合組委員會執行特定工作,但事實上卻缺少整體規劃與 執行機關。另外,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是全國第一個以流域管理觀念成立的溪 流專責機構。由於高屏溪流域管理涉及水利、環境保護、林地及坡地保育、土地 管制等事權,原先分別由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 部及高雄縣、高雄市與屏東縣等地方政府負責,但由於涉及單位太廣,整體管理 事權對高屏溪整治工作實有其必要。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雖由經濟部主導,惟 其運作的成敗,端賴其他相關部會的人力經費等的支持協助,行政院要求各相關 部會及地方政府配合。此委員會為階段性任務編組,為經濟部配合政府再造研議 成立流域管理局的前身50。
除了流域管理外,交通運輸的規劃興建,例如捷運工程的興建,也可以成立 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方式來共同處理。民國七十年,交通部選聘英國大眾捷運工程 司(BMTC)偕同中華顧問工程司,以及由交通部運輸計畫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組 成的計畫小組,共同辦理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的規劃工作。民國七十二年,英國 大眾捷運工程司完成捷運系統的可行性報告,認為捷運資金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 共同提供。另外,由於捷運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台北縣與台北市,因此認為不宜 將捷運的營運管理機構單獨隸屬於台北市政府或台灣省政府之下,而應由中央政 府、台北市政府、台灣省政府共同投資成立一個獨立的公司組織,其董事會成員 可按各級政府資金比例指派。北市政府由交通部指定,為台北捷運的地方主管機 關;而捷運的規劃設計與建設階段,由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負責辦理;捷運的營運
50 詳情請參閱中央日報 2000 年 8 月 17 日綜合新聞版「經部設高屏溪管委會合署辦公」一文。
網址:http://www.cdn.com.tw/daily/2000/08/17/text/890817df.htm
階段,則由台北捷運公司負責辦理。台北縣政府為台北捷運的地方配合機關,捷 運業務由台北縣交通局的捷運組負責辦理。
由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當一個區域內有許多共同問題發生時,排除成立區 域政府會增加行政層級結構,與不願設立太多特定目的行政機關因素外,可改採 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方式,定期舉行會議來討論區域內的共同問題,或成立獨立於 政府外多功能的區域自願性組織,其所有活動經費則由組織成員中的地方政府與 中央政府提供。另外,從上述案例中亦可發現,流域管理與捷運工程的規劃興建 等重大公共建設的管理,仍應有中央政府機關的支持與授權方佳。然而,區域計 畫委員會雖然針對某特定事項進行諮商,且由相關單位合組委員會執行特定工 作,但實際上卻缺少整體規劃與執行機關,往往僅有建議權,而無實際執行的行 政權與法律權。
表 5-3、台灣都會區可行治理模式-區域聯合會 SWOT 分析
治理工具 SWOT 分析 可推動的或現行案例
優勢 劣勢
是中央政府授權,由地 方政府組成的區域性 自願組織,沒有增加行 政層級(如成立區域政 府)的困擾,亦無設立 太多特定目的行政機 關的缺點,卻仍可有效 解決區域共同問題。
針對某特定事項進行 諮商,且由相關單位 合組委員會執行特定 工作,但事實上卻缺 少整體規劃與執行機 關。
機會 威脅
微
幅
重
整
區域聯合會
(區域計畫委 員會)
當一個區域內有許多 共同問題發生時,排除 成立區域政府會增加 行政層級結構,與不願 設立太多特定目的行 政機關因素外,可改採 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方 式,定期舉行會議來討 論區域內的共同問題。
不具政府所擁有的公 權力,故僅能對區域 問題提出策略建議,
而無法委員會內機關 成員強制執行。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 會、台北水源特定區管 理委員會、區域捷運的 規劃興建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