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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經驗對台灣的啟示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48-154)

第四章 英美日等國都市-區域治理型態的探析

第四節 英美日經驗對台灣的啟示

壹、英國經驗的啟示

在英國區域治理機制方面,QUANGO 並非英國地方體制中的正式組織。其 為基於地方特定服務需求(例如消防、流域管理),或為解決地方政府間共同性 的問題(例如區域發展、環境保護問題等),是由中央政府指定,或為地方政府 間自行發起設立的機構;也就是說,其主要是基於問題導向或服務導向而建立 的,其成員的組成極具彈性,是由發起機關所指定的,而非由民選產生,除中央 或地方政府官員外,更可能是企業經理人或其他專業人士。總括來說,quango

49 所謂市町村合併是廣域行政的一種,意指將數個日本二級地方行政區合併為較大的地方自治 團體,此次合併是繼「明治的大合併」與「昭和的大合併」後的第三次合併,又稱為「平成的 大合併」。

可說是功能取向的組織,是基於特定業務或問題的解決而設立的,故其職權的性 質或類型,以及規模、財源均是來自指定或發起單位的補貼或授權(呂育誠,

2002:213)。

圖 4-7、QUANGO 在英格蘭地方政府中的定位

*資料來源:轉引自呂育誠(2002)。《地方政府管理-結構與功能的分析》一書。

後期英國區域治理經驗,是著重以夥伴協力合作關係,輔以社區網絡概念來 解決日益複雜的都市-區域問題。區域間爭議固然存在,然而,區域內各縣(市) 間之爭議似乎更有加劇的傾向;尤其行政首長政治立場不同,肇致之紛爭更時有 所聞。解決之道,就是建構單功能或多功能的跨域合作組織,可將該類組織直稱 為「區域政府」。參酌前述英國區域政府治理體制,本文試圖提出五種理想的區 域政府治理模式,作為建構台灣區域政府治理體制理性選擇的方向(李長晏、林 育楦,2005):

(一)區域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理機構:

區域政府為中央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中央政府部門進入區域的擴展。

中央政府

郡(county)

區(district)

(非都會區)

村鎮(parish)

區(borough)

(倫敦地區倫敦 市)

區(district)

(都會區)

村鎮

QUANGO

郡 郡

QUANGO

(自行指定成立)

(共同發起)

...

例如英國近年來成立的準政府組織。

(二)區域政府是一種二元聯邦主義:

將區域視為政府的第三層級,其介於中央與地方之間,且各自獨立。其主要 職能既不在於執行中央所賦予的區域間的功能,也不能做為中央與地方或公私部 門間的溝通橋樑。這個政府層級被視為在英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責任與義務中,

妨礙民主主義的準則。

(三)區域政府是一種溝通對話的平台:

可視區域政府為一個中介者,是一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橋樑"。作 為一個中介行政,區域政府有機能上與地理上的特質,提供不同組成份子的聚會 地點,並對爭論與差異提供協調與仲裁。

(四)區域政府是地方政府間策略性互動場合:

區域為地方政府的競技場所,區域機關有時如同一個處理超越地方當局範圍 問題的手段,或處理一些三不管地帶的共同性問題,如此經濟規模最有效。這種 模式可增加地方自治的功能效力。

(五)民選的區域政府:

民選產生區域政府乃是最激進的模式。其涉及了整個政府功能的重新分配。

同時接管許多來自於中央政府的責任,也對所隸屬的地方政府事務進行安排。傳 統上中央與地方關係已被中央與區域關係所取代,此種區域政府較有自主性。除 從中央移轉權力,區域自行治理外,更對中央政府權力限制。為聯邦主義者倡導,

區域政府力量高於中央政府。

貳、美國經驗的啟示

在美國都會治理經驗方面,美國為聯邦制國家,不似英國為中央集權國家,

再加上都會區數目龐大,都市化程度高,美國地方政府運作在傳統上亦較為獨 立,故其於功能整合上較能取得主導地位,其作法也相對地多元化。

在諸多都會區治理模式中,地方政府議會可能是基於州議會的授權,或由地

方事務上有共同關係的市、郡共同發起,是一個地方政府間的自願性合作組織,

其由各地方政府派遣代表參與,並以議會形式進行各項決定。其主要功能有四項

(呂育誠,2002:217):(1)審核或評估各共同事務或服務之內容。(2)配合州 與聯邦的政策取向,將其轉化為適合各會員(地方政府)執行的行動方案。(3)

提供各會員施政時的參考資訊。(4)透過契約方式,提供會員所需的技術協助。

然而,上述功能的發揮,對各地方政府而言,僅具有參考作用而無實際約束力。

會員若覺得議會決議侵犯其本身權益時,可自由退出。地方政府議會是設置於各 州之下作為市、郡與其他地方政府間溝通協商的整合性機制,主要功能是在資訊 的交流與共識的建立。這有點類似我國的南部八縣市首長會報,或高高屏首長會 報的功能。然而,美國地方政府議會的經費來源是由參與的各地方政府所共同負 擔,且近年來聯邦政府為推動部分地方政策,也會直接以補助的方式來換取該項 聯邦政策的落實。

圖4-8、美國地方政府議會

*資料來源:轉引自呂育誠(2002)。《地方政府管理-結構與功能的分析》一書。

從美國地方政府協議會組織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國地方政府高度的自主性,

且間接顯示若缺乏一個強而有力的主導者,或沒有充足的經費支援,則地方政府 聯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議會

郡 郡 市 鄉鎮

... ...

(經費補助)

(授權)

整合機制很難有所成效,如同我國地方縣市首長會報,或府際間的協商機制,在 實際推行上,常因為成員間有一強勢的領導力量,或有共同的政治背景與區域問 題,方能有效推動。例如高高屏首長會報,即因高高屏三縣市地理民情相近,且 為首的高雄市相較之下有較豐沛的經費資源,再加上三縣市的首長同屬一政黨,

使得協商機制的推行較易成功。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美國特區制度與日本的廣域連合頗有相似之處(趙永 茂,1997:91;周俊妹,2002:148;林慈玲,2005:100)。美國特區政府係依 據相關州立法設置,亦為獨立的地方政府型態,其於行政權與財政權上獨立自 主,大多數特區政府僅提供一種特定的功能服務。相較於美國強調地方分權的聯 邦體制,我國仍為偏向中央集權的地方民主制度;對於現今都會區常面臨到的跨 域問題,特區政府的設置不失為彈性且有效的解決辦法,然而,由於特區通常重 疊或橫跨多個地方政府轄區,過多特區政府的設置,也會導致行政權責的混淆重 疊,且增加人事與行政成本。但特區政府的專業性公共服務之提供,是我們在跨 域治理機制設計時可以參考的。

美國的都會治理機制模式呈現多樣化發展,然而每種治理模式都有其優缺 點。從傳統觀點強調都會區單一政府機制,到新公共管理及公共選擇理論所強調 的小規模自治體,其著重在具代表性、能有效回應且滿足民眾需求與偏好的都會 治理模式,而多元化的都會治理模式更是包含了正式與非正式關係的運用。整體 來說,美國在都會區治理模式上多方位的思維模式,是值得我們學習之處。

參、日本經驗的啟示

而日本廣域行政經驗方面顯示,在地方分權改革過程中,中央仍會適時地加 以干預地方事務,例如為解決地方自治體對市町村合併的消極態度,中央政府不 得不進行一系列的財政與行政優惠措施,甚至直接要求都道府縣首長協助推動市 町村合併,以增強自治體積極運作的動機(陳建仁,2006)。由此可知,日本中 央在地方分權改革中,其指導角色已經變質,然而,透過地方分權改革,中央與

地方府際關係,亦由過去中央主導模式逐漸轉變為與地方相互協力合作模式。成 功的協力夥伴關係中有信任與公平元素,日本地方政府改革即是在這種思維下推 行的,唯有在所有對等平行的自治體之間不存在上下從屬關係時,協力夥伴精神 方能實現。

日本廣域行政中,其中央地方爭議的處理機制是我們可引以為借鏡的。一九 九九年修正的地方一括法創立了兩階段的爭議處理機制;第一階段是由中立的國 地方係爭處理委員會及自治紛爭處理委員會來處理。第二階段則是由法院司法解 決的訴訟途徑為之。國地方係爭處理委員會由五位社會見識優越者組成,屬於非 常設性職務,但其中兩人以內可經兩議院同意且總理大臣任命為常設委員,該機 關是唯一需要維持公平、中立與獨立原則的非常設機關。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紛 爭,若能由中立機關或司法機關來處理,應較能保障地方的自主性。另外,日本 地方分權改革由於有明確的地方自治法源依據,故其在實際運作上亦較能有具體 規範作用。反觀我國對於跨區域事務之處理,除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四條與其他法令有類似規定跨域合作事務範疇外,並無明確的法源專章,在缺乏 強制性的公權力規範下,又縣市之間常以自掃門前雪的本位姿態居之,往往使得 跨域合作事務不易推行。

而透過市町村合併實現廣域行政的可能性策略,亦為我國在整合設計行政區 劃時可供參酌之處。台灣現行的行政區劃自民國三十九年以後即未再有所調整,

造成都會區形成時,立刻面臨許多都會區共同的公共政策問題, 地方政府所疲 於應付。相較於市町村合併所帶來的整體利益(包括歲收財源與規模經濟效益), 台灣在行政區劃的整併上,亦可考量將面臨同性質公共問題的區域(例如有淡水 河貫穿的北北基三縣市),或有地緣關係的鄰近縣市(例如台中縣市)整併一起,

或許可以激發出更多利益,當然,這其中仍有許多問題亟待克服,例如較貧窮、

邊緣化的區域對合併的意願相對會較高,相反地,較富裕的區域卻不願輕易與其 他地區合併等,這在本文下個章節中將會討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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