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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54-157)

第四章 英美日等國都市-區域治理型態的探析

第五節 小結

在英美日治理經驗中,美國在都市-區域治理上均強調都會區整合政府的建 構、權力結構重組(即協力制衡模式的建立)與私部門企業管理方法的引用等。

美國實行的是聯邦制度下的地方分權自由主義市政體制。在美國各級地方政府 中,市政府組織比較靈活多樣。美國都市管理體制有:(1)弱市長制。美國建國 初期為了防制政府權力的集中壟斷,而在市政府中建立議會負責制。從議員中選 出未來的市長,市長與其他平等,是主持會議的主席之一,僅有有限的權力。(2)

強市長制。也就是市長議會制。由市民選舉市政議會成員,市長是地區的執行領 導,其職務是作為地方政府的行政首腦或執行首腦,市長並認命該地區的行政領 導,而議員則負責創設法律、監督市政府。(3)委員會制的出現。然而採用委員 會制可能出現某位官員既屬於執行首長,又屬於委員會的議會成員,如此一來違 反執法和立法分離原則,加上沒有統一負責的行政長官,會導致部門間權力分 散,各自為政。因此大多數城市對委員會制加以改造,而建立了(4)委員會經 理制。又地方政府間的各自為政必定帶給整個區域公共服務的提供與協調上的困 難,故美國採(5)特別區制度來改善。

美國的地方政府雖然相對獨立,聯邦、州或省政府也與地方政府責任分工,

各司其職,但地方政府還是受到聯邦和州不同程度的作用。在美國,都會區一級 政府相當於區域政府或地區政府,是對城市發展進行宏觀調控的機構,該機構以 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的部分稅款與區域內為支持地區管理機構運作而進行的活動 收入作為經費,故從某種意義上來看,美國城市具有中央政府、州(省)“直轄"

的特點(黃儷,2002:91)。美國都會治理模式致力於協調外部政府關係(即聯 邦、州與地方之間絕對分散和相對集中的關係)與結合成共同的發展聯盟(即採 取夥伴關係,換得彼此皆認同的規範,而有各自權力擴張的空間)。進而使聯邦 政府、州與地方政府的權利保持相互牽制且平衡,且透過市場機制,政府機關、

市場機制與公眾和利益團體三者之間的不斷博奕,在效率和公平上達到零和局

面。

全球化的影響加上資訊通信科技的進步,城市間的聯繫更為密切,使得以大 都市為中心,包含中小城市在內均衡發展的城市網絡逐漸形成。在此背景下,歐 洲城市之間加強了彼此的交流與聯繫,形成城際聯盟的主客觀背景逐漸成熟。英 國在一九六四年以大倫敦議會替代已不合時宜的倫敦郡議會,開啟在都市化地區 建立統一的都市-區域政府的先河。其採用由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構成的多 重網絡系統來治理,使英國都市-區域治理出現網絡結盟的趨勢。城際聯盟可說 是英國都市-區域治理的主要特色,其透過統一的區域政策,發揮區域網絡化優 勢,促使城市積極結盟合作。另外,都市-區域政府的整合對於促進公共服務的 規模效益、減低地方公部門負擔與減少公部門花費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英國在 一九九八年成立了大倫敦治理聯盟和大倫敦管理局,其中大倫敦治理聯盟即將所 有在大倫敦都會區內相互影響且關係密切的地方政府,整合成一個統一的聯盟。

大致上來說,在英國治理經驗中,其都市-區域治理是以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 會關係的改革為主導,推動城際網絡聯盟,主張都市-區域地方政府整合,並倡 導依據市場原則,在地方政府與企業或民眾之間建立夥伴關係,整合地方資源並 考量文化價值與歷史傳統,建立一個都市社區自行授權且增強社會永續發展的治 理模式,從而連結成一種多重結構的社會與政治網絡。

而在日本經驗中,其地方政府是屬於地方自主型地方政府,為基於分割型地 方政府分權而成的,是以立法的形式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權力,實行地方自治,

中央不得隨意干涉地方政府權力範圍內的事務(黃儷,2002:171-172)。換句話 說,日本為一個地方自主型的集權體制國家,地方政府既是地方自治機構,亦為 中央在地方的委派機構。大抵上而言,日本的都市-區域治理模式主要仍由中央 政府主導,是採用集權式的政府結構模式,並走向逐漸分權化的治理途徑。其更 透過加強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與私部門企業團體之間、地方政府與非營利組 織和社區組織間的合作,來增強地方政府的能力,而這將有助於都市環境保護、

衛生狀況、治安維護等方面的改善,舒緩都市-區域政府的壓力。

都市-區域治理在全球化(globalization)及地方主義(localism)盛行下,面臨區 域內環境、交通、住宅、治安、財政等治理的困境(governing dilemma),在面臨 這些治理問題時,一種解決的途徑是將都會區內許多的地方政府合併為權力集中 的單一城市(mega-city)政府結構。另一種解決方式,則為保持目前分散式的地方 政府結構,透過地方政府間的競爭(competition)以達到公共服務的效率提昇。然 而,這兩種都市-區域治理都有其缺失。在英美日都市治理經驗中,跨區域的合 作機制可以協助都會區域問題的解決,雖然合併(consolidation)仍為解決都市-區 域治理的慣性思維,然而都會區域內地方政府間的各種行政契約訂定、區域政府 的聯盟、或單一目的跨域政府合作治理模式等方式的強調,尤其在行政區劃、地 方行政區域整併前,若能透過區域組織、業務的合作,不僅可以達到整併後的經 濟效益,減少組織、人力的浪費,更可作為地方政府合併前的基礎工程。

第五章 未來台灣都市-區域治理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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