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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77-180)

第五章 未來台灣都市-區域治理機制的建構與評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都市-區域治理的具體概念

在全球化和資訊與通信科技發達的影響下,產業變動的速度與幅度越來越 快,私部門企業的經營能力更強,使各國中央政府對產業流動的管理與規劃能力 逐漸降低,而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等事務上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 要,故其活動空間與自由度亦需更多的彈性與更高的效率,且都市空間重構導致 一國體制的解構,都市治理也因公共管理學派師法私部門企業的趨勢而走向分權 化與民營化,民眾對地方事務的關注程度提升,地方政府 得選民支持而不斷向 中央爭取擴大權限,區域間競爭激烈,同時隨著都會化現象的影響,以功能區域 為導向的都會區域範圍超越了核心都市行政區域,因此,產生許多計畫、行政不 易協調或配合體制的問題,這使得跨域議題日益受到重視。本研究以行政區劃觀 點、國土規劃觀點與跨域治理觀點,來分析都市-區域治理相關文獻,並將都市-區域治理定義為「具有跨行政轄區的特性,有別於傳統科層體制之劃分,往往是 由下而上地針對不同地方轄區之間所產生特定功能需求(例如環保、交通),來 進行特定職能需求的體制調整。」

都會治理可說是跨域治理的某一部分。都市-區域(city-region)的概念主要 是歐洲的用法,而此概念在美國多採都會區(metropolitan)稱之。因此在英美 日經驗學習中,英國稱為區域治理,因其是以區域的角度在處理無論是都會區或 區域的問題;而美國是從都會區的角度在處理,所以美國的都會區是指縣市和縣

市之間、或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問題,美國的都會區治理其實就是水平的 府際合作管理;而日本的廣域行政從文獻中亦可歸類為水平面的管理。

貳、台灣都市-區域治理機制所運用的理論模式

都會區為功能區域,其所產生的問題往往超過單一地方政府的管轄範圍,加 上台灣在實施地方自治後,各地方自治團體均為具公法人身分的權利主體,各自 具有獨立性與自主性,如何超越土地管轄權與行政疆界的羈絆,建構合作機制,

將是強化都市-區域治理之重要機制設計。本研究探討了有關都市政治理論的發 展,是從社區權力研究、多元主義(pluralism)與精英理論,演變至都市成長機 器理論(growth machine theory)、都市體制理論(urban regime theory),乃至近 代尋求與其他社會組織合作,採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共同治理、管理、生產或配 置,能有效回應複雜多變的都市政策議題與公共事務的都市-區域治理途徑。其 中,都市-區域治理更是源於三種不同的理論途徑:傳統改革主義者、公共選擇 理論與新區域主義。

另外,本研究更嘗試分析台灣五大都會區現況,藉由所提出的幾項台灣都市 -區域治理困境,輔以國外都市-區域治理經驗,希冀能提出適合台灣都市-區域治 理的機制模式。

參、台灣都市-區域治理困境

從目前台灣都會區現況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在都市化現象影響下,中心 都市與鄰近縣市常因交通運輸的發達,而縮短了地理空間上的差距,形成一個緊 密的生活圈。在台灣五大都會區中,可以歸納出幾項治理困境,分別是:(1)行 政體制隸屬不同,造成實務運作上的溝通不易;(2)人為開發與環境保育的衝突,

經濟與環保如何兼顧;(3)缺乏整合性的醫療體系,致使防疫體系出現漏洞;(4)

公共建設品質良莠不齊,有些甚至形同虛設;(5)廢棄物處理應朝資源化發展,

妥善利用資源回收;(6)財源分配不均問題等。

或許會有人質疑,每個都會區所面臨的都市-區域治理問題應有所差異,然

本研究卻僅能大抵歸納出幾項台灣都會區共同的治理問題,這是由於筆者認為,

台灣的都會區範圍均比國外都會區來的小,是否有必要巨細靡遺地細分出每個都 會區的治理困境,仍有待商榷,而這也是技術上無法克服的問題。

肆、英美日三國都會區治理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在國外都市-區域治理經驗中,無論是英國、美國或日本,其都會區的共同 特徵是均面臨對跨域問題的解決與整體區域經濟的提升,該都市-區域治理機制 的設計,亦為根基於欲解決跨區域性公共服務的生產或遞送問題,另外,每個國 家的治理機制設計,更是因風俗民情或政治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例如,美國 幅員廣大,人口又是由各種不同民族所組成,其都市-區域治理機制的設計即呈 現多樣化發展;相較之下,採中央集權制的英國與日本政府,雖受到地方分權潮 流的影響,仍傾向成立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區域政府或廣域行政模式。

英國區域治理經驗是著重以夥伴協力合作關係,輔以社區網絡概念來解決日 益複雜的都會區問題。英國治理經驗帶給台灣的啟示是,為解決區域間之紛爭,

單功能或多功能的跨域合作組織的建構,與社區網絡概念的運用,特別是其中央 政府的整合協調機制,更是我國未來在府際合作機制的設計時,值得學習之處。

而美國多元化的都市-區域治理模式,及其中央政府充分授權予以地方政府,並 給予經費補助,使地方政府有高度的自主性,更有強而有力的主導者,這對於未 來台灣府際協商機制的設計,亦有值得參考之處。另外在日本治理經驗中,日本 與台灣的政治背景較為類似,即在地方分權改革過程中,中央仍會適時地加以干 預地方事務,然而,日本對於中央與地方爭議的處理機制,與中央政府為促使地 方合作而不斷進行一系列財政與行政優惠措施的決心,和法令制度的配合,都是 我們在設計都市-區域治理機制時可供參酌之處。

整體來說,英美日等國的都市-區域治理機制確有吾人可參酌之處,然有鑒 於其國家法令制度或風俗民情不盡與我國相同,故實有必要多參酌國外的都會發 展經驗,並考量我國現況且與以調整,而非全盤仿效移植其結果,否則將會落得

「學什麼卻不像什麼」的悲慘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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