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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區域治理機制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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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台灣都會區治理結構問題困境及體制建立

第三節 都市-區域治理機制亟待建立

為達到促進區域的均衡發展的目標,未來都會區的發展方向,應朝向減緩都 會區人口成長速度,疏導人口與產業至外圍地區。因此,未來都會區發展應朝向 多核心發展,使中心過度集中的人口,分散至其他核心。而採取多核心發展模式 的理由如下(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1996:187):

(一)單核心過度發展的結果,易造成了核心區域的飽和,以及居住環境品質不 良、地價昂貴等問題產生。

(二)多核心的發展除了能分散原核心人口的成長壓力外,並且使原核心區域有 更大的更新空間,使原核心地區的衰敗現象獲得改善。

(三)各個核心依據地區特性,發展適合該地區特色的產業,例如以商業為中心 的核心,以科技工業為中心的核心...等,各個核心的功能互相配合,促使都會區 內的人口均勻分布。

為了節省公共服務成本,並針對特定公共議題提出有效解決方法,現今都會 區政府間大多採取夥伴精神的跨域合作方式,來處理共同的區域問題。例如行政 院目前有包括中央反毒會報等十三個跨部會協調機制,為了淨化治安,內政部已 向中央建議,將直接涉及治安層面,以及須透過跨部會協調者,進一步整合為八 大協調聯繫介面,加強各部會業務管理權責,由各主政機關主動與各部會協調聯

繫,徹底解決治安問題32,因而有南部八縣市首長會報、高高屏首長會報、台灣 省及台北市建設協調會報、縣市工作小組等協力合作方式來解決問題,台北市縣 更於二 OO 六年三月三十日簽署了「北北一家親,北市縣合作協定備忘錄」,台 北市縣未來會在觀光、交通、環境資源、治安等 7 大項、96 細項目中合作,例 如推出北市縣觀光套裝行程、自行車路網、還有悠遊卡觀光護照等。然而,由於 多數都會區面臨下列困難,使得都會區合作建設事務在執行上往往不易推行:

(一)本位主義作祟:

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問題的解決時,常會因縣市政府本位主義作祟,而導 致協力合作破局,甚至府際之間和部際之間也都有因機關本位主義影響,而致使 公共問題無法有效解決。

(二)人力不足問題:

地方政府常面臨專技人力不足,不論是專業知識或經驗不足,都將影響執行 成敗,而地方政府間的人力常常是呈不平衡的狀態(彭光輝,2000)。

(三)黨同伐異之爭:

中央、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常因本位主義作祟,加上政黨 意識的差異,在政策執行時,無意間形成以自掃門前雪的觀點來處理公共問題,

導致行政組織間的水平合作不易推行,錯失共同解決區域性問題的機會。

(四)法令繁雜或不足:

我國現行法令中,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相關條文僅有地方制度 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四條簡略提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 五條的條文內容也具有類似的概念(林水波、李長晏,2005:30)。另外,各地 方法令相互牽制或條文不夠明確,都會使得在解決都會區問題時產生偏誤。因 此,即使地方政府間有意辦理跨域合作事務,由於仍無完備的法令規範與配套措 施,故在實際執行上有諸多困難尚待克服。

32 台灣日報,2006 年 3 月 20 日,焦點話題《內政部建議跨部會整合》。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060320/46/2yd2t.html

(五)權責不清、財源不足:

地方自治團體權責不清的情況會影響到協力合作的執行成效,而現行各地方 政府間普遍存在著財源不足的窘境,以至於無足夠財力來致力於公共建設上,使 得多數縣市政府為向中央爭取統籌分配稅款比率而無所不用其極,更遑論彼此會 願意協力合作,共同解決區域問題了。再加上都會區中,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各自 為政,然而都會區內的居民,其工作與居住地區往往隸屬於不同行政區,因而產 生了稅源歸屬的爭議,這些都會影響區域間的發展與合作。

(六)民眾抗爭,溝通不易:

政府決策大抵以全民利益為考量,故必然無法兼顧到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常 能夠看到一些既得利益者或民眾群起抗爭政府決策的情形。

基於上述都會區合作困境,和台灣目前五大都會區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分析,

無論是政治面或行政面,均在在顯示亟需建立一個都市-區域治理機制,以有效 解決都市-區域問題。近年來跨域合作議題大為盛行,歐美先進國家亦針對此議 題提出了諸多策略建議,並進行許多組織改革、成立許多區域政府組織,其中更 不乏許多成功案例。下個章節我們將介紹英國、美國與日本的都市-區域治理經 驗,以學習國外經驗的優點來補足我國所不足之處,盼能有助於我國都市-區域 治理機制的設計與建構。

第四章 英美日等國都市-區域治理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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