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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原鄉」與「客鄉」:移入地與移出地的形成與文化

第二節 原鄉與客鄉的社會文化與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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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原鄉與客鄉的社會文化與生產活動

上一節中曾提到,日治時期諸多研究將魯凱族與排灣族歸類為同一族,直到 1935 年後,因語言、祭儀等差別,將兩族才首次正式分屬兩類,不過後續還是 有人對於魯凱族與排灣族文化分佈、分類界定的抱持不同的看法11。這些爭點值 續被討論,便足以得知證實魯凱族與排灣族之間其實存在許多相似之處,且這些 文化相近性經由筆者研究,確實有提升三地村古茶柏安人移居至三地村的意願。

為易於日後觀察兩族人群在三地村相遇、適應的情況,筆者將就兩地相似的傳統

12文化與生產活動,以合併描述的方式呈現於此,以掌握遷移兩地的魯凱族與排 灣族的文化特質與社會關聯。

一、魯凱族與排灣族的階序社會制度

魯凱族及排灣族的傳統社會中,皆以部落作為他們生活、運作的範圍。而基 於兩族對土地領域的先佔及繼承規範,部落便是以建立部落領域的長嗣頭目家及 宗主頭目家分支出去的餘嗣家系構成,意即部落是眾多「家系」或「世系群」所 組成的親族地域性群體(劉玉貞,2002:36)。在這個秩序下,每個人都有屬於 自己的社會歸屬地位,此歸屬地位大致上可分為核心貴族(頭目)、旁系貴族(二 級或三級貴族)、平民三大階層,但現實情況來說,不同大小的部落會依據其人 口、土地、環境和社會分工等因素,分成更細微的階層(劉寧顏,1995:577-578)。

每一個社會階層都有其應擔負的義務和責任,才能對應其階層可享有的權利。

頭目、貴族家族擁有部落中所有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權利13,以及其他象徵性權力,

例如:特定衣飾圖紋、羽毛、家屋裝飾權利等,因此被視為負責管理分配部落資

11 像是排灣族群當中對於「拉瓦爾系統是排灣族還是排灣化的魯凱族」,日前仍抱持不同的見 解;另外,筆者田野期間也聽聞深耕文化研究的拉夫琅斯・卡拉雲漾提出,「古茶柏安是魯凱化 的排灣族」的說法。

12 「傳統」是對比一個「現代」而產生的時間狀態,筆者在此指的「傳統」是指「現代」國家 尚未有效控管、改造部落生態之前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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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維繫部落秩序和照護平民的勞心功能階層;而平民則為勞力階層,以農獵收 穫繳交予頭目作為賦稅,作為供給頭目、貴族家族食用和社會重分配之用,並據 此獲得頭目授予之耕作地和被照護之權利。除了頭目、貴族與平民的階層組織,

部落尚有軍事、獵團組織、長老、祭儀組織等,透過血緣、地緣交織而成的部落 組織,負責部落中不同性質的事務,但影響部落生活最重要的制度,仍以貴族階 級及宗族組織為主(陳永龍,1992:7-8)。

部落社會中的個人依據其原生家庭所屬的社會階層,世襲不同的社會身份,

但個人可藉由婚姻、建功、結拜等方式,改變其社會地位。婚姻是最顯而立見、

提升幅度較高的方式,同一階層的族人之間聯姻不會影響到身分的改變,但不同 階層之間的聯姻,則會改變個人及其後嗣的身分地位。例如,階層低者與階層高 的對象結婚則可提高本身的身分地位,獲得與配偶相當的社會待遇,而其所生的 子女階層亦會隨著階層高的一方提升;反之,其社會地位與子女的階層地位都會 降低(譚昌國,2007:43)。因此,在排灣與魯凱的族人很有可能傾向部落同階 層內婚,甚至行跨部落或跨族通婚,形成貴族域較為廣闊的現象(劉玉貞,

2002:37)。至於,建功和結拜的提升社會地位方式,則得端視貴族家族之「賞 賜」,沒有一定的規則,比較常見的是給予有功或結拜家戶較高位階的名字、圖 騰等使用權,但鮮少賜予其土地,因此階層躍升的幅度都不大。不過也有特例,

例如:古茶柏安的 Chulingilingi 和 Pateralau 兩家,因其祖先曾抵抗外族有功,而 被頭目賜予土地,也不需要繳農租予部落貴族家族,被認為是擁有自己的土地權

(台邦・撒沙勒,2016:79)。

二、以家為重的家屋文化

從階序社會的運作方式和個人身份地位世襲的特性,可見排灣族及魯凱族相 當看重「家」的價值。然而對兩族而言「家」的構成,與當代「家」的觀點似乎 不太相同。排灣族及魯凱族傳統觀念裡的「家」必須含有家屋、家名和家庭成員 三項要件(劉寧顏,1995:562-565、6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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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屋:是家庭成員居住的空間,主要以一對夫妻及其出生子女形成的核心 家庭為居住單位,但也有可能出現由核心家庭成員加上同系但未婚的平輩同住的 主幹家庭,但只要同系平輩一結婚,就必須另建家屋、脫離「本家」。從另建家 屋的情況,可知家屋的繼承是有身份限定的,以排灣族的Vucul 亞群來說,無論 性別只要是長嗣皆有權繼承,但是魯凱族和排灣族的Raval 亞群則限定為長男繼 承,若家中無男嗣則改由長女繼承。

(二)家名:指同住在一個家屋的家屬共同擁有的「集體姓氏」,家名由掌家者 繼承,餘嗣分出後建新家屋,同時會為另取新家名,形成了本家與分家的關係。

另一方面,家名亦為一地理空間或建築物的標誌,當人們欲指稱某一地點時,也 多用家名作為標的。家名命妥後,除非家系絕嗣廢家或遷移至其他部落,否將繼 續傳承,即使房屋改建或在部落內遷徙,該家名仍繼續不變。

(三)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的確立構築在婚姻的建立,依據兩族居處法則與繼承 法則,建立其家庭結構:魯凱族主要以從夫居的長男繼承建立家庭;排灣族則因 長嗣繼承,而有從偶婚及雙繼婚等類。不過無論是哪一類的居處法則,兩族的家 庭成員多以核心家庭不包含同胞配偶的伸展家庭為其基本型態。

由繼承或新建家屋,以及家屋的名字,作為辨識家庭成員在家族和社會中的 地位,可知家名與家屋對於整體社會秩序的重要性。對此,蔣斌(1983)在〈排 灣族貴族制度的再探討-以大社為例〉一文便指出,在面對實際情況時,家庭類 型、繼嗣法則與婚姻方式均有通融與選擇的餘地,而做這些通融與選擇的最終目 的,則是在於家屋的維護與家名的延續。由此可知家名、家屋對兩族的意義價值,

遠勝於個人發展。

為確保家屋與家名的傳承,掌家者與分家者必須通力合作,因此排灣族及魯 凱族仰賴親屬關係,組成一套世系群的親族組織,維繫本家主幹的發展。依據《重 修臺灣省通志卷三住民志同胄篇》(1995:616)指出,排灣族的親屬制度是血親 的一種,承認所有的血親,且雙方並重,直系血親的範圍優於旁系,並以長嗣及 餘嗣的接續關係,發展其親屬組織。至於在魯凱族的親屬範圍上,石磊(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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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親與母親同樣重要,而父親的親人與母親的親人也同樣重要;

(二)子女則子重於女,長子必須承家,次子以下的男孩以及所有的女 孩必須離家另謀生路;

(三)對歷代的親人,魯凱族人不是完全承認的。由自我算起向上承認 四代,稱祖先為 cucungulan,祖先含括了父母,兩對祖父母、四對曾 祖父母、八對高祖父母,他們的地位完全相等不分彼此;向下承認四代,

稱之為 maretetes(後裔)。這些親屬成員中,除了第一代卑親屬子較 女為重要外,其他的卑親屬不論性別均居於同等地位。旁系血親則算到 第四旁系為止。除了第一旁系的平輩親屬男性較女性重要外,其他的親 屬成員不論性別均居於同等地位。超出上述的範圍,其則不認為再有親 屬關係。

雖然魯凱族的「雙系血親」的認親原則與排灣族親屬特徵相似,但由於長男 繼承與長嗣繼承原則差異的影響,使得魯凱族的雙系血親範圍中,仍有清楚的父 族與母族範圍區分,而不像排灣族對父方或母方的親屬同樣重視,沒有權利和義 務上的區別,這種認為男系與女系同等重要或重視男系的原則,其實與長嗣或長 男繼承制度是相呼應的(衛惠林,1963:8)。家做為構築部落的最小單位,以及 家屋、家名延續的載體,不僅是具有生物性的意義,也具備相當重要的社會意義,

因此對於魯凱族及排灣族而言,除非遇到特殊情況14,否則族人是不會隨意放棄

「家」和遷離部落。

三、魯凱族與排灣族的傳統生產活動

生產活動不但是維持生命的基本行為,也是觀看傳統社會中人群組織與互動 的方式,正好排灣族與魯凱族在此層面上有許多相近的地方。排灣族與魯凱族傳

14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2004:9)曾記載,若欲下列四點情況族人才可能離開部落:

1.因家中連續出現疾病或夭折,故認為留在原部落屬不吉;2.因貧困或孤獨,無法維持一家而離 去,投靠在他黨(部落)的親屬;3.因現居部落接近敵番之地,常有受攻擊之虞,或因其地勢險 惡(例如宅地因崩壞之虞等致不便居住,故迴避之;4.黨(部落)域內土地變為貧脊早已不適耕 作,或土地小而生成不足以維持一黨(部落)民糊口,故欲覓求其他良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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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生產方式多以打獵、採集、游耕為主,日治時期才逐漸發展出定耕和飼養。在 農耕方面,過去多採用山田燒墾的方式,靠著焚燒地上物,將其灰燼化作肥料後 才開始播種耕作,僅靠雨水及地力,未特別施肥或發展出灌溉系統。通常一塊地 的使用時間約 3-5 年左右,便更換一塊耕地,休耕地便種植林木,待 5-10 年林 木長滿後又可開墾。主要種植小米、地瓜、芋頭、花生及樹豆等糧食作物。雖然 兩族在種植的物種和耕作方式看似無不同,但實際上由於兩族海拔分布和地理環 境性質不同,在品種和耕地的收成部分,有些許的差異。

就農耕投入的人力組織上,除了全部落祭儀性的集體砍伐活動之外,農業生

就農耕投入的人力組織上,除了全部落祭儀性的集體砍伐活動之外,農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