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反思:程序環境人權於東協之發展空間

第五章   東協與程序環境人權之發展:反思與提案

第二節 反思:程序環境人權於東協之發展空間

承上所述,歐盟的程序環境人權之發展進度明顯在東協之前。但無論是歐洲 區域或是東南亞區域,個別區域都有自己的獨特性與需求。也因此,歐洲的人權 發展對於東南亞,雖有參考價值,但未必能成為最佳範本。577

但無論如何,對照歐盟發展程序環境人權之進程,可讓東協思考其是否擁有 相似的空間或機會,並以此發展程序環境人權。東協未必要採用或發展出與歐盟 一模一樣的環境相關權利論述,但參照歐盟的經驗,東協或可看出自己在發展程 序環境人權的路徑上所擁有的可能性與潛力。

第一項 東協整合對發展程序環境人權之影響

展望東協之未來發展,可期待東協未來將能實現《東協憲章》中的願景,建 立包含東協安全共同體、東協經濟共同體與東協社會文化共同體等三大支柱的東 協共同體。578但這樣的整合路徑是否將促進東協的程序環境人權論述發展,在此 整合路徑之下的會員國與公民量能究竟是東協發展程序環境人權的趨力或阻力,

都是本章節所欲討論的重點。

第一款 驅力:經濟整合驅動環境政策的革新

數十年前,歐盟因為經濟整合的需求,開始於區域層級中納入環境議題並對

577 Robert Esser,前揭註 434,頁 65。

578 ASEAN Charter, preamble (2007).

其進行規範,試圖調和會員國內國法之間不同規範與標準的差異。數十年後,東 協似乎也將邁上一樣的路徑。

無論是東協的區域整合,或是較小範圍的經濟整合或單一市場,都與環境議 題相關。舉例而言,糧食、農業與森林一向都是東協區域整合中的重要領域。579而 在東協經濟共同體的建設計畫之下,整合的領域亦涵蓋能源產業。580進一步以東 協與美國的合作為例,美國從2012 年開始提供三年的援助,主要推動並落實東協 糧食安全之計畫,並促進糧食作為貨物的自由流通。581

此外,依據《東協憲章》所提示的宗旨,東協未來有望能創造一個單一市場,

讓貨品、服務與投資能自由流動。582東協與歐盟的合作計畫便涵蓋了歐盟支援東 協進行經濟整合的計畫,其中亦包括建立單一市場。583從歐盟的經驗當中,「單一 市場」是貨物流通的代名詞,而為能讓貨物流通暢行無阻,區域組織必須調和會 員國之間所可能採用的不同標準以及法規範,從而擴張了區域組織於該領域的權 限。依據上述種種東協於近期內推動經濟整合的計畫,東協在環境領域中的規範 調和勢不可免。

東協於2004 年通過《萬象行動計畫》決定以七年為期建構東協共同體,於該 計畫中便提及環境政策、立法、規定、標準、資料庫的整合與調和。584此外2009-2015

《東協社會文化共同體藍圖》(Blueprint for the ASEAN Socio-Cultural Community)

的計畫當中,亦涵蓋環境政策與資料庫的調和計畫。585事實上,在東協內部中,

會員國的內國標準與法規的調和工程也已然開始。為了能夠有效去除自由貿易上 的障礙,技術上的標準必須在組織的層級中進行調和,東協如今已經設立了優先

579 EVOLVING TOWARDS ASEAN2015:ASEANANNUAL REPORT 2011-2012, 49–50 (2012), http://www.asean.org/resources/publications/asean-publications/item/asean-annual-report-2011-2012 (last visited Dec 23, 2013).

580 Id. at 37.

581 Id. at 12.

582 ASEAN Charter, art. 1 para. 1 (2007).

583 EVOLVING TOWARDS ASEAN2015:ASEANANNUAL REPORT 2011-2012, supra note 579, at 7.

584 Vientiane Action Programme (2004-2010).

585 Blueprint for the ASEAN Socio-Cultural Community (2009-2015).

整合領域,其中便包括與環境相關的農產品標準認定。586

上述東協經濟整合的方向對於程序環境人權的發展其實相當有利。首先,東 協的經濟整合離不開環境相關領域,如能源、森林、農業、糧食等。既然東協的 經濟議題與環境議題息息相關,作為程序環境人權發展基礎的區域環境法便有望 藉由經濟整合的帶動,在調和會員國之間規範的需求之下,不斷的革新與發展。

此外,在東協還無意挑戰會員國內部敏感的環境實質問題的時候,程序性的保障 有希望被納入環境領域的規範當中。例如2011 年農業與森林的部長會議,於討論 糧食安全與農業領域的整合策略之際,便邀請了會員國內國農會、公民社會團體 與企業一同進行會談與諮商,並透過該會議選定了未來需要公私協力的優先領域。

587此一事實亦反映了東協經濟整合帶動環境政策的發展,並納入程序保障相關規 範之潛力。

第二款 阻力:東協會員國共識薄弱與公民量能不足

在東協致力於推動區域整合的這個時機點,東協發展程序環境人權之路徑必 然將受組織內部會員國與公民社會的意願與量能所影響。從第四章之討論可得知,

東協會員國之影響其實仍然相當強大。更甚者,在東協人權保護機仍舊缺乏獨立 性的情況之下,提升人權的功能極大程度的取決於會員國政府的政治意識。588在 這樣的前提之下,會員國之間是否已有足夠的量能與共識推動程序環境人權之發 展,便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首先,就環境領域之部分,東協十國的環境法的發展程度並不相同。以泰國、

印尼與菲律賓為例,這三個國家可被稱為東協的優等生,在憲法中有環境保護之 相關規範、有完整的環境法、並於環境法中肯認非政府組織的地位與角色。589至 於馬來西亞與新加坡,雖然這兩個國家於憲法中都未提及環境保護,但這兩個國

586 EVOLVING TOWARDS ASEAN2015:ASEANANNUAL REPORT 2011-2012, supra note 579, at 47.

587 Id. at 50.

588 廖福特,前揭註 416,頁 134。

589 Lye, supra note 144, at 652.

家都有詳細的環境法規範以及活躍的環境非政府組織。590至於東協其他國家,環

592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 supra note 391, at 112.

593 廖福特,前揭註 416,頁 128。

594 同前註,頁 131。

595 同前註,頁 151。

596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S (2013),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4&chapter=4&lang=en (last visited Dec 22, 2013).

597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S (2013),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3&chapter=4&lang=en#5 (last visited Dec 22, 2013).

598 Albert H. Y. Chen, Conclusion: Comparative Reflections on Human Rights in Asia, in HUMAN RIGHTS IN ASIA:ACOMPARATIVE LEGAL STUDY OF TWELVE ASIAN JURISDICTIONS,FRANCE AND THE USA 487, 499 (Randall Peerenboom, Carole J. Petersen, & Albert H. Y. Chen eds., 2006).

599 Id. at 492.

政治權利。600

綜觀上述種種討論,可看出東協各國在環境與人權領域中,就「是否應當保 護」與「應保護哪些事物」這兩項問題上,並無多少共識存在。因此若要仰賴會 員國推動區域層級中程序環境人權之發展,似乎仍相當困難。

東協十國雖無一致的環境人權發展共識,但除了東協會員國之外,有望能促 動組織規範發展的還包括公民社會。東南亞區域的公民社會於回應環境及氣候問 題時其實相當努力。601以下就公民社會在內國當中的運作量能,以及進入區域層 級的機會進行討論。

自1980 年代初期,有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開始進入東南亞區域,尤其是當時 環境問題最嚴重國家如印尼、菲律賓與泰國。602這些團體與當地的環境保護工作 者組成相當緊密的合作網路,此一網路在1990 年代更是快速發展,逐漸對於當地 政府與區域組織形成壓力,要求處理環境問題,這時候的非政府組織多採用與政 府強勢對抗的策略。603

從1990 年代發展至今,東南亞公民社會的影響依據國家政府型態,於東南亞 區域中大致可發展為三種。首先,擁有較為健全完善的公民社會以及相對豐富的 社會資源的國家,如菲律賓、印尼或泰國,在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合作之下,這些 國家對於環境與氣候問題的回應也較其他鄰近國家更為強勢。至於其他不具備這 樣的優勢的國家,即便公民社會量能較弱,當環境問題嚴重到一定程度之際,仍 然可能推動公民社會的積極動作來填補政府行為的漏洞。604除了上述兩種國家之 外,東南亞區域中也存在威權政府如緬甸、柬埔寨以及寮國,這些政府對於公民 社會的壓制,則造成相對動彈不得的非政府組織及公民社會。605

但即便如此,內國的環境保護團體仍有發展的空間,對於威權政府而言,只

600 Id. at 494.

601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 supra note 391, at 98.

602 參見本文第四章第一節。

603 NGUITRAGOOL, supra note 395, at 43.

604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 supra note 391, at 98.

605 Id.

要環境保護團體的存在並不會對於政府帶來威脅,便無必要對其進行過多限制。606 東協威權政府以越南為例,越南雖然仍由共產黨所執政,但現今內國媒體相對發 達,自由尺度也越來越大。607此外,越南政府對待非政府組織的態度經歷了一個 由懷疑到寬容、接納、合作的歷程,提供給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空間不斷擴大。608現 在雖然對於非政府組織的限制仍然存在,但顯然仍有相當良好的生存空間與發展 前景。609越南的非政府組織得以與政府保持良好互動關係的原因應當是在其態度。

非政府組織在政府規定的空間展開活動,並在政府力有不足的領域發揮互補作用,

與政府形成良性的互動關係。610

但反面觀之,在東南亞區域中,即便是在相對民主的國家之中,公民社會影 響政府決策的量能仍然相當有限。611主要原因在於公民社會與政治以及經濟菁英 之間存在鴻溝,政府處理大眾不滿的機制也相當薄弱,因此在這些國家中,公民 社會傾向於使用與政府合作的方式而非抗爭,以影響政府政策。612在鴻溝持續存 在的情況下,無論是民主政府或威權政府選擇保護經濟開發利益的時候,對於環 境保護團體將會造成極大的不利,例如於泰國前總理塔信任內,便發生多起環境 保護團體人士遭到謀殺的案例。613

在這樣的情況下,公民社會對於區域中的程序環境人權論述之影響,除非發 生極為嚴重的問題,否則效果將極不明顯。在威權體制下的非政府組織只能致力 於與政府合作,難以推動額外的訴求,而在民主體制下的非政府組織則因普遍存 在鴻溝,同樣只能與政府合作並以軟性方法影響政府決策。這樣的非政府組織縱

在這樣的情況下,公民社會對於區域中的程序環境人權論述之影響,除非發 生極為嚴重的問題,否則效果將極不明顯。在威權體制下的非政府組織只能致力 於與政府合作,難以推動額外的訴求,而在民主體制下的非政府組織則因普遍存 在鴻溝,同樣只能與政府合作並以軟性方法影響政府決策。這樣的非政府組織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