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洲聯盟之程序環境人權發展進程
第二節 歐盟與環境相關權利
歐洲整合歷史悠久,也因此在歐盟組織當中的許多議題上都可看到整合的軌 跡存在。為能仔細探討環境相關權利於歐盟內部之發展,於此章節中,本文將歐 盟內部依據本文關心的領域大致劃分為三個規範體系(因亦可能涵蓋機關,以下 將一併稱為機制),分別為環境機制、歐盟一般決策機制、以及人權機制,並逐步 進行討論。於架構部分,本文將先簡要探討歐盟之形成與發展,並接著梳理歐盟 環境機制、一般決策機制與人權保護機制當中的環境相關權利之論述。
第一項 概觀歐盟
隨著歐洲各國歷經 50 餘年的整合與演變,歐洲的區域整合工程也不斷進行 調整:從最初的六個會員國,以煤鋼、原子能等議題進行合作,一直到現今數十 個會員國在歐盟的架構下,進行全方位、多元化的議題合作。198歐盟的創立是為 了確保歐洲和平與繁榮,其最終目的則是為了西歐各國的政治統一。199因此,歐 盟的國家以務實的功能性合作著手,期望經由經濟、社會等「低政治」層面的共
195 Environment, supra note 185.
196 Douglas-Scott, supra note 77, at 113.
197 Environment, supra note 185.
198 陳仲沂(2011),〈從區域主義觀點論冷戰結束後歐盟與東協發展歷程之異同〉,《台灣國際
研究季刊》,7 卷 1 期,頁 178。
199 葉俊榮,前揭註 17,頁 97。
同利益為基礎,逐漸向政治、防禦等「高政治」層次的統合邁進。200
回顧1950 年代歐洲整合初期,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經濟復甦成為國際組 織以及政府的首要之務,當時因德法兩國對於煤鋼資源的爭奪,歐洲各國主張將 煤鋼資源的所有權轉移至一個超國家的機構,試圖化解爭奪資源所帶來的衝突並 達到歐洲和平的目的。201歐洲六國因而於1951 年簽訂《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
直到 1957 年,該六國再次簽署《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與 《 歐 洲 原 子 能 共 同 體 條 約 》(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同意設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 原子能共同體,並將先前的煤鋼共同體一併納入歐洲共同體(歐體)之範圍之內,
此即為歐盟之原型。202
自成立以來,歐盟於區域整合上不斷進步,並交出許多亮眼的成績單。歐盟 基礎條約也隨著組織的發展歷史,歷經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例如於1985 年歐盟制 定了《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開放市場四大自由流通之後,2031992 年的《歐盟條約》(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或稱 Maastricht Treaty 及馬斯垂 克條約)更進一步在歐盟的框架之下建立三個支柱,亦即經濟、外交與社會內政。
204此後,經歷了1997 年《阿姆斯特丹條約》(Amsterdam Treaty)、2001 年的《尼 斯條約》(Nice Treaty)與 2003 年的《歐洲憲法草案》時期,歐洲高峰會議於 2007 年簽署了《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接著於 2008 年,理事會公布了《歐 洲聯盟條約》(Treaty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合訂本,205條約並在2009 年生效。206
200 同前註。
201 陳仲沂,前揭註 198,頁 179。
202 同前註。
203 同前註,頁 180。
204 同前註,頁 180-181。
205 陳麗娟(2013),《里斯本條約後歐洲聯盟新面貌》,2 版,頁 1,台北:五南。
206 同前註,頁 3。
目前仍適用的《里斯本條約》除了改變歐盟的部分組織結構之外,207更將既 有的環境政策擴大為組織目標之一,208強化了環境保護政策於歐盟的位階。至於 在人權議題上,該條約更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納入《歐盟條約》當中,使該權利憲章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以及直接適用的效力。209
第二項 歐盟環境機制中的權利論述
隨著歐洲整合進程的變遷以及組織基礎規範架構的調整,環境規範於歐盟中 亦經歷了許多變化。在進入歐盟環境法之權利論述之前,本文將先行整理歐盟環 境法之發展,並接著梳理環境規範體系與機關組成的運作機制,並以此理解為基 礎,接著探討歐盟的環境權利論述。
第一款 歐盟環境法之發展
於歐盟建立初期,幾個主要的條約其實並未規範環境議題。210於1958 年建立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羅馬條約》指出,歐盟的目標之一包括提升人民生活水準,211 該條文雖然可進一步推導出環境保護之適用,但畢竟並無明確規定。212因此,一 般所認定的歐盟環境法發展之起點多為1972 年的巴黎高峰會。213在此會議上,各 國元首除通過決議加強工業發展之外,亦決議設立區域層級的環境專責機構,214呼 籲擬定歐盟環境政策以及行動綱領。215於該會議中,環境政策的重要性亦是第一 次被提出。216高峰會聲明更進一步指出,歐洲經濟發展並非歐盟的最終目的,歐
207 同前註,頁 4。
208 同前註,頁 8。
209 同前註,頁 6。
210 HUNTER &SMITH, supra note 193, at 58.
211 洪德欽,前揭註 186,頁 109。
212 同前註,頁 108。
213 HUNTER &SMITH, supra note 193, at 58.
214 李建良,前揭註 188,頁 89。
215 葉俊榮,前揭註 17,頁 97。
216 洪德欽,前揭註 186,頁 105-106。
盟之目的仍為提高人類生命與生活福祉,其中應涵蓋更好的環境保護計畫。217 在巴黎高峰會之後,歐盟於1973 年通過第一項環境行動計劃,之後不斷更新,
直到 2012 年共已有六期計劃。218此後於 1973-1987 年間,歐盟通過了大約 200 項環境相關法規,一般皆以指令的形式呈現。219有論者以為,上述環境計劃與後 續指令的產生,不只是因為會員國對於環境的了解日益增加,也因1972 年斯德哥 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之後,220全球對環境問題日益重視。221
於1986-1987 年間,《單一歐洲法》修改了《羅馬條約》,並明文規定了環境章 節條款,使環境在歐盟取得組織立法的法源依據,並令環境政策在歐盟具有憲法 性的高位階。222此一發展也讓《單一歐洲法》成為歐盟第一份明文規範環境議題,
將環境議題納入組織關心範圍內的公約。223值得注意的是,在《單一歐洲法》通 過之前,經濟發展是共同體政策的主要優先事項,224而此一修法除了使歐盟環境 法擺脫經濟合作思維的束縛之外,也讓歐盟環境法不再依附於經濟合作的框架。225 此外,《單一歐洲法》更創立「橫跨性條款」,要求歐盟在採取任何措施時,都必 須顧及環境保護的必要性。226歐盟的所有的政策都必須要將環境保護列為要素之 一。227環境法於歐盟中的地位也因此大幅提升。228
隨著歐洲的進一步整合,於1992 年,各個會員國簽訂了《馬斯垂克條約》並 於1993 年生效。229《羅馬條約》被更名為《歐洲共同體條約》(或稱《歐體條約》)。
217 同前註,頁 106。
218 同前註。
219 同前註,頁 106-107。
220 Lynda Collins, Are We There Yet? The Right to Environment in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aw, 3 MCGILL INTL JSUST DEV POL 119, 137 (2007).
221 葉俊榮,前揭註 17,頁 97。
222 洪德欽,前揭註 186,頁 107。
223 HUNTER &SMITH, supra note 193, at 29.
224 Id. at 59.
225 李建良,前揭註 188,頁 90。
226 同前註。
227 Environment, supra note 185.
228 Id.
229 Id.
230歐洲整合也逐步從區域共同經濟發展轉型為區域性的政經整合,進一步納入外 交與安全政策以及司法與內政事務的合作。231而條約中的環境專章除賦予歐體有 關環境的立法權之外,更將環境保護列入歐體政策目標條款當中,並明文規定環 境保護必須達到高水準目標。232除此之外,永續發展233與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也被納入規範當中。234
之後隨著《阿姆斯特丹條約》的簽訂,《歐體條約》增納了永續發展的概念與 原則,235並讓環境決策過程的程序更加明確化與效率化。236於2003 年生效的《尼 斯條約》雖然未對環境法作任何更動,但在 2000 年 12 月舉行的尼斯高峰會中通 過了《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而該憲章指出高水準之環境保護應納入歐盟政策當中,
並依據永續發展原則予以確保。237
在《里斯本條約》於2009 年生效之後,環境政策成為歐盟目標之一。238隨著
《歐體條約》更名為《歐盟運作條約》,239環境專章也列入《歐盟運作條約》當中。
240在繼承與取代先前的歐體之後,現今的歐盟更體認到其在氣候變遷領域中肩負 著全球的責任,241故亦於《歐盟運作條約》中增列氣候變遷防治的環境政策。242
第二款 歐盟環境法體系與運作機制
依據《歐盟運作條約》規定,環境、氣候變遷、能源及研發等項目,屬於歐 盟的「共享職權」(shared competence),得與會員國共同推動相關政策。243對於共
230 洪德欽,前揭註 186,頁 112。
231 李建良,前揭註 188,頁 90。
232 同前註。
233 HUNTER &SMITH, supra note 193, at 30.
234 Environment, supra note 185.
235 李建良,前揭註 188,頁 90。
236 Environment, supra note 185
237 李建良,前揭註 188,頁 91。
238 陳麗娟,前揭註 205,頁 8。
239 洪德欽,前揭註 186,頁 112。
240 李建良,前揭註 188,頁 91。
241 陳麗娟,前揭註 205,頁 9。
242 李建良,前揭註 188,頁 91。
243 洪德欽,前揭註 186,頁 116。
享職權之領域,歐盟與其會員國可立法執行職務與公佈有拘束力的法規,在聯盟 尚未行使職權時,會員國可以行使職權,而在聯盟決定不再行使職權之後,會員 國也可以重新行使職權。244雖然歐盟行為仍必須遵守補充性原則(subsidiarity);245 然因環境問題往往擁有跨境的特性,246在這種情況之下,歐盟層級的環境政策才 能有效解決環境問題。247
歐盟環境法之架構主要由「歐盟環境基礎法」與「歐盟環境衍生法」建構而 成。所謂歐盟環境基礎法即為上階層《歐體條約》以及《歐盟運作條約》的相關 內容,248至於歐盟環境衍生法即諸多基於歐盟基礎法所制訂的環保規定。249這些 規定部分直接對於會員國具有效力,部分則須由會員國予以具體化或於制定內國 法時應加注意遵行。250
於訂定相關環境法規或推動相關環境政策之際,依據《里斯本條約》之規範,
歐盟可分別採用「普通立法程序」以及「特殊立法程序」:普通立法程序一般由執 委會提案,經由歐洲議會以及理事會同意之後,通過歐盟法律;特殊立法程序則 一般用來通過年度預算。251
於機制部分,《里斯本條約》架構下的《歐盟條約》第 13 條規定,歐盟將建 立單一組織架構,以促進其理念並實現其目標,而單一組織機構的機關包括:歐 洲議會、歐盟高峰會、理事會、執委會、歐洲法院、歐洲中央銀行以及審計院。252 歐盟環境法之形成與執行仰賴於這些組織機制之運作。首先,歐洲執行委員會
於機制部分,《里斯本條約》架構下的《歐盟條約》第 13 條規定,歐盟將建 立單一組織架構,以促進其理念並實現其目標,而單一組織機構的機關包括:歐 洲議會、歐盟高峰會、理事會、執委會、歐洲法院、歐洲中央銀行以及審計院。252 歐盟環境法之形成與執行仰賴於這些組織機制之運作。首先,歐洲執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