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東南亞國協之程序環境人權發展進程
第二節 東協與環境相關權利
東協成立目的原本是為了確保區域穩定及和平,故採用經濟合作之方式維護 會員國之間的良好關係。在東協決定進一步進行東南亞區域整合之前,環境領域 的論述並不多,人權議題的因應更是幾乎不存在。但隨著東協從鬆散的政治結盟 轉變為更為強勢的區域組織,經濟成長以外的議題也逐漸進入東協關心的範圍之 內。東協在環境議題上已累積了相當多的決議與宣言,更於近年設立了人權保護 機制並通過區域性的人權宣言。
在東協的脈絡之下,環境相關權利之論述發展除了存在於環境保護框架之外,
也存在於人權保護機制當中,這些規範主要針對會員國與人民之間的關係,要求 會員國作出行動。除此之外,東協亦有一套普遍適用的程序保障,可在組織決策 過程中規範組織與東協人民之間的互動。本文將於以下對這些東協內部機制分別 進行探討,透過觀察相關文件,梳理出環境相關權利以及程序保障之論述。
第一項 概觀東協
作為東南亞的區域組織,東協之創立一開始因會員國擁有獨特的歷史文化以 及多元的民族宗教信仰而困難重重,然這些差異並為東南亞各國追求整合的理想。
東協是冷戰期間少數成功進行區域合作的區域組織,407憑藉著豐富的天然資源、
重要的地理位置以及龐大的人口數量,東協在國際社會中更逐步成為不容忽視的
406 NGUITRAGOOL, supra note 395, at 46.
407 郭俊麟(2008),《東南亞區域整合經驗-「東協模式」的實踐與檢討》,《台灣國際研究季
刊》,4 卷 1 期,100 頁。
區域組織。408為能確實討論東協組織內部的規範發展,本文將先討論東協之成立 背景與發展現況,以此建構環境權利論述的發展基礎,之後本文將進一步探討東 協特色,就東協組織上可能影響規範形成的傳統與原則進行梳理。
第一款 東協之成立與發展
1967 年,東協於曼谷成立。當時的東協創始國僅有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
泰國與菲律賓五國。但隨著東南亞區域其他國家如汶萊、越南、寮國、緬甸以及 柬埔寨加入之後,成就了東協十國之格局並持續至今,形成一個最具差異性的國 家集團。409
當時的東協各會員國不僅在地理、面積、種族構成、社會文化傳統與認同、
殖民經歷等方面擁有許多差異之外,亦缺乏多邊合作的經驗。410在東協之前,東 南亞各國曾嘗試於1961 年建立東南亞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但因 菲律賓宣揚其對於沙巴擁有主權,導致該聯盟瓦解。411之後馬來西亞、菲律賓與 印尼三國亦嘗試建立聯盟,時稱馬菲印聯盟(Maphilindo),但因印尼採取強硬外 交政策,挑戰新獨立的馬來西亞的合法性,該結盟計畫也以失敗告終。412
在屢屢失敗的區域整合陰影下,東協最終仍成功成立。究其原因,主要因1960 年代後期,東南亞各國意識到由區域內外而來的威脅。當時區域外有冷戰的陰影,
更有從中國蔓延至越南的共產主義。413而在區域內,各國又剛脫離殖民時代,分 別都有領土爭議與安全問題需要面對,414加上區域內國家的衝突如印尼與馬來西 亞的對立,這些無不對於區域穩定與安全造成威脅。415東南亞五創始國因此以成 立東協的方式維護區域穩定,416透過創立國家間合作,417在區域內消弭紛爭並創
408 同前註。
409 阿米塔.阿查亞,前揭註 377,頁 66。
410 同前註。
411 同前註,頁 68。
412 同前註。
413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37.
414 NGUITRAGOOL, supra note 395, at 20.
415 DIREKTORAT JENDERAL KERJASAMA ASEAN, ASEANSELAYANG PANDANG 1 (18 ed. 2008).
416 廖福特(2011),〈東南亞國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之研究-歷史、組織、職權〉,《台灣國際
設國家互信關係以謀求區域和平與安定。418
東協為確保區域穩定而採用的方法,是以經濟成長為目標促進會員國之間在 經社文各方面的合作,419並使國家之間保有友善的互動。420 1967 年的《東協宣言》
(ASEAN Declaration,或稱 Bangkok Declaration)便指出東協成立目的之一是加 速區域內經濟成長、社會進步以及文化發展,421並在地區內國家關係中促進地區 和平和穩定。422
東協的創立是東南亞各國意欲預防戰爭和解決衝突的機制,423因此於成立初 期,為了確保會員國之結盟意願並為避免衝突,東協僅仰賴一紙政治性宣言成立 組織,並未擬定載有組織程序與規則之憲章。424以此鬆散結盟的型態,東協運作 多年。然而經由越來越緊密的合作關係與興盛的經濟發展,東協組織結盟方式也 開始有了轉變。
東協於1976 年迎來於區域建構上的第一個進展,當年在峇厘島舉行的第一屆 東協高峰會(ASEAN Summit)通過了《東協和平友好宣言》(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該宣言界定了東協未來合作的三大方向,包括經濟、政治與社會文化,
425並敦促會員國於區域內提倡區域認同之意識,為之後的「東協共同體」(ASEAN Community)理念埋下基礎。426該理念於1997 年的《東協願景 2020》(ASEAN Vision 2020)中再次獲得重申。427
儘管東協在經濟合作上有不錯的成果,包括在 1992 年創立東協自由貿易區
法季刊》,8 卷 3 期,頁 115。
417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37.
418 DIREKTORAT JENDERAL KERJASAMA ASEAN, supra note 415, at 1.
419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38.
420 廖福特,前揭註 416,頁 115。
421 The ASEAN Declaration (Bangkok Declaration), para 2(1) (1967).
422 阿米塔.阿查亞,前揭註 377,頁 67。
423 同前註,頁 68。
424 NGUITRAGOOL, supra note 395, at 23.
425 Id. at 24.
426 阿米塔.阿查亞,前揭註 377,頁 99。
427 ASEAN Vision 2020 (1997).
(ASEAN Free Trade Area)428並移除關稅壁壘,429但於1998 年仍無法避免金融海 嘯的衝擊。1998 年的金融海嘯讓東協意識到東協並非一個獨特的區域,東南亞仍 然與其他地區相互連結,同樣無法免於金融危機之侵襲。430考量到經濟復興之需 求,東協會員國設立東協共同體的決心也更加堅定。431回應此一需求,東協於2004 年通過《萬象行動計畫》(Vientiane Action Programme),決定以七年為期建構東協 共同體。432於東協宣布成立東協共同體的計畫之後,馬來西亞於2004 年提出東協 憲章之草案,並經2005 年東協高峰會採納,決議發展此一草案。433於 2007 年 11 月在新加坡所舉辦的東協高峰會中,所有會員國一致通過《東協憲章》(ASEAN Charter),在所有會員國進行內國批准之後,憲章於 2008 年 12 月 15 日生效。434
《東協憲章》彙整了東協多年來促成的公約、議定書及宣言等文件,435主要 原則雖並未多做更改,但在組織與架構上也有相當大的改變。首先就憲章的拘束 力而言,相較於政治性的《東協宣言》,憲章因載有會員國的權利與義務而更具有 拘束力。436東協更因《東協憲章》之通過,而從此擁有國際法人格,正式成為依 據憲章之組織規範而運作的國際組織。437
此外,在組織與機關方面,於創設初期,東協並不願意設立如同歐盟般的永 久核心機構。以東協高峰會為例,東協高峰會一開始的設想並非定期召開,而是 直到第三次高峰會上,東協領袖才決定每三到五年舉行一次峰會,但也僅在必要 的時候。438而在《東協憲章》通過之後,東協高峰會正式成為東協最高決策機構,
428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39.
429 Id. at 241.
430 廖福特,前揭註 416,頁 123。
431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42.
432 Vientiane Action Programme (2004-2010).
433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59.
434 Robert Esser(著),林鈺雄、王士帆(譯)(2010),〈《東協憲章》基礎上的區域人權保護
制度之發展-從歐洲觀點看國際法院裁判落實到內國刑事訴訟法〉,《台灣法學雜誌》,148 期,頁
65。
435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59.
436 DIREKTORAT JENDERAL KERJASAMA ASEAN, supra note 415, at 4.
437 Id. at 3.
438 阿米塔.阿查亞,前揭註 377,頁 106。
並於每年召開兩次會議。439除東協高峰會之外,《東協憲章》亦設置其他機關,如 東協協調理事會(ASEAN Coordinating Council),使其承擔如籌備東協高峰會的相 關會議並實踐高峰會的決議與協定等工作。440《東協憲章》新設立的機關還包括 東協共同體理事會(ASEAN Community Councils)協調不同部門之工作;441以及 東協人權機構等。442
第二款 不干預內政原則與東協模式
從《東協宣言》到《東協憲章》的東協雖然經歷了許多變化,但仍有一些極 為根深蒂固的東協特色存在。這些區域特色包括「不干預內政原則」(Principle of Non-Inteference)以及「東協模式」(ASEAN Way)。
於東協成立初期,不干預內政原則便已被納入東協所有主要的政治聲明當中。
《東協宣言》呼籲會員國確保各國穩定和安全不受任何形式和表現的外部干涉,
此不僅適用於美國、蘇聯合眾國在內的外部大國對於東南亞國家事務的干涉,也 適用於禁止東南亞國家干預其鄰國事務。443之後1971 年在吉隆坡發表的有關和平、
中立和自由區宣言,亦督促東協會員國尊重所有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不干涉 他國事務。444東協在1976 年峇厘島高峰會時通過的《友好與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與《東協和平友好宣言》亦強調不干預內政原則,並呼籲 會員國積極創造符合自由、主權平等和不干預國家內政原則的東協共同體。445在 東協不干預內政原則的運作之下,單純的批評與譴責都可能構成違反該原則的行 為。446也因此,東協與個別會員國極少對於其他會員國政府之內政以及與人民之 間的關係作出批評,即便對於違反人權的行為亦是如此。
439 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the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hereinafter ASEAN Charter], art. 7 (2007).
440 ASEAN Charter, art. 8 (2007).
441 ASEAN Charter, art. 9 (2007).
442 ASEAN Charter, art. 14 (2007).
443 阿米塔.阿查亞,前揭註 377,頁 80。
444 同前註。
445 同前註。
446 同前註,頁 81。
除不干預內政原則之外,東協特色亦包括東協模式。東協模式是東協特有的 決策模式,以高度的協商與共識為主要特徵。447所謂協商,一般為前階段的非正 式談判,各國在此階段中提出新主張並進行廣泛的討論後,在正式的談判過程中 便可容易達成共識,其作用主要是為了排除多數國家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少數國 家的可能性。448在東協模式的運作之下,東協在決策程序中偏愛採用高峰會議,
並在高層會議當中強調以諮商與共識的方式解決問題,也因此東協並無多少意願
並在高層會議當中強調以諮商與共識的方式解決問題,也因此東協並無多少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