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觀察與分析:東協之程序環境人權發展進程

第四章   東南亞國協之程序環境人權發展進程

第三節 觀察與分析:東協之程序環境人權發展進程

於東協邁入人權時代之後,環境維護的思維隨著人權意識的萌芽,稍稍滲入 了人權保護機制當中。551而發展已久的環境保護框架,亦開始關心個人與公眾團 體在環境決策上的程序權。兩者的交會在區域當中提示了何種態樣的發展趨勢,

本文將於以下進行整理。接著本文亦將深入觀察東協作為區域組織的特性,以及 其對於東協發展程序環境人權之進程的影響。

545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hereinafter AHRD], para. 28(f) (2012).

546 AHRD, para. 35 (2012).

547 AHRD, para. 36 (2012).

548 AHRD, para. 5 (2012).

549 AHRD, preamble (2012).

550 Five-Year Work Plan of the 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2010-2015).

551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55.

第一項 論述發展呈現分流趨勢

無論是環境人權或環境權,在東協脈絡之下的發展趨勢並不特別清晰。東協 環境機制與人權機制中的環境相關權利之發展,似乎也不構成交界面。

東協環境保護機制僅著重於部分程序保障,強調資訊獲得與公眾參與,而未 提及救濟權;反觀東協人權保護機制的目前發展,則較著重於環境權與發展權。

相較於國際法與歐盟的發展趨勢,環境機制與人權機制的發展途徑都以程序環境 人權為交界面,東協的環境保護機制與人權保護機制則似乎未有明顯共識形成。

東協環境機制與人權機制的權利論述發展成果正好錯開,並未形成交界面,反而 呈現分流趨勢。

在東協環境機制與人權機制的環境權利論述未有共識的情況之下,若僅就兩 者發展成果而為比較,則東協環境機制的程序保障似乎較為成熟。即便沒有人權 機制的論述支持,東協環境保護機制雖僅載有資訊取得與公眾參與之程序保障,

然這兩項概念經由多年以來東協環境計畫、宣言與決議之不斷論述,在東協之環 境回應當中已經累積出一定的份量,在許多環境領域如海洋、氣候等領域之區域 計畫中皆有相似的概念存在。此外在東協諸多環境計畫與策略的推動之下,資訊 與公眾參與的程序保障概念也已經具有相當程度的可執行性,相較於其他權利較 容易獲得落實。

反觀東協人權保護機制,機制中的《東協人權宣言》雖已載有發展權、環境 權以及其他可能適用到環境議題的人權如生命權與救濟權等,但因宣言本身不具 備直接拘束力,在宣言通過剛滿一年的情況下,至今也未有實際落實的情形可供 參考。因此這些權利未來將如何發展仍是未知數。

基於以上論述,東協環境相關權利之發展,在環境與人權保護機制未有共識 的情況之下,似乎呈現「部分程序環境人權先行」之趨勢,由環境保護機制主導 資訊獲得與公眾參與之程序保障。東協人權保護機制所發展的環境權利論述,則 較為空泛,因此也仍有極大的發展空間。

第二項 區域組織特性與影響

在界定東南亞區域中環境相關權利的發展趨勢之後,本文將以東協為觀察重 點,探討東協作為區域組織、其特性對於上述發展趨勢的影響。因此以東協為中 心,本文將首先探討東南亞區域內的機制運作,接著將進入東協機制當中,探討 其規範型態與會員國之介入空間,以及觀察組織機關的設置對於環境相關權利發 展進程的影響。

第一款 區域內單一組織運作

相較於歐洲區域有三個機制同時運作,東協為東南亞區域唯一的區域組織,

無法體會歐洲區域中機制與機制之間彼此促進發展的情形。因此在形塑東協的環 境與人權議題的規範上,東協的動力多半仍需來自於組織本身,在區域當中自主 形塑規範的發展。但即便於區域當中並無其他平行機制可與東協進行互動,東協 對外仍須面對國際組織以及國際法的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東協法規範是否 允許國際規範的滲入,便成為相當重要的問題。

東協於發展中常仰賴國際社會之援助,例如東協第一次的環境回應便是在聯 合國的幫助之下完成的,因此東協早在《東協憲章》通過之前,便已有許多與國 際機制合作的經驗,東協既有的《東南亞友好及合作條約》也正好為這一點打下 基礎。552此外東協的人權保護機制同樣也具備了吸收國際人權法規範的彈性,依 據《東協人權委員會五年工作計畫》之內容,委員會的任務涵蓋了與組織外人權 保護機制建構人權領域中的合作框架。553《東協人權宣言》亦明確指出,東協所 做的人權保護承諾不僅涵蓋《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憲章》,更包括《維也納 宣言及行動綱領》以及其他已由東協會員國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554兩公約中的 環境人權之概念,也因此可透過此一管道影響東協程序環境人權之發展。

552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 supra note 391, at 125.

553 Five-Year Work Plan of the 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2010-2015).

554 AHRD, preamble (2012).

第二款 東協規範給予國家自由空間

除了區域內的互動結構之外,東協的規範型態亦相當特殊。無論是東協的環 境回應或人權回應,至今都仍以柔性規範為主。環境保護機制至今仍充滿計畫、

宣言與決議等諸如此類不具備實際拘束力之文件。即便東協有意願發展環境公約,

這些公約也多因為會員國不願意批准而導致公約難以生效。至於東協人權保護機 制目前也僅有一份人權宣言,而未有更進一步的人權公約構築。

東協的環境與人權保護機制為何多以柔性規範為主,究其背後原因,似乎與 東協模式相關。東協模式當中的協商與共識之特徵,要求東協與會員國在面對任 何問題的時候都應該協商並達成共識,因此東協並不習慣於使用正式或有拘束力 的規範推動會員國之行動。這一點導致東協在發展環境公約時,不願受限的會員 國可隨意透過不批准公約之方式阻擋公約生效。

同樣的問題亦發生在人權領域當中,東協人權委員會僅能透過諮商與共識的 方式發展人權保護。555而考量到個別東協會員國的人權紀錄,如緬甸及泰國等,

難以想像東協透過諮商與共識之方法,能夠有效落實人權保障,或於未來將能產 出具有拘束力的人權公約。556

作為區域組織的東協,在程序環境人權的領域中雖已有許多論述,但在柔性 規範對於國家並不構成直接拘束力的情況之下,會員國的自由空間相對較大。此 外,依照東協模式崇尚諮商與共識之運作型態,東協會員國可發揮的影響力不容 小覷。因東協模式之影響,在可預見的未來,東協僅能緩慢促成層次較低的決策,

557各個會員國無論是在形塑或落實東協之規範上,仍保留極大的自主性,558於程 序環境人權之發展方面亦是如此。

第三款 沒有司法機關支撐的救濟權

一般而言,區域整合性的組織,無論是在行政、立法或司法上都應當有一定

555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65.

556 Id. at 266.

557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 supra note 391, at 124.

558 Id.

的建樹。但在東協一貫的不干預內政原則以及東協模式運作之下,無論是東協或 是東協人權委員會,都並未設立司法部門。因此即便是在東協會員國之間發生爭 端的情況之下,如先前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以及馬來西亞與印尼之間的雙邊爭端,

東協會員國都傾向於求助國際法庭,而不是東協的內部機制。559

而在人權領域當中,東協模式強調不干預內政原則的運作,因此即便憲章推 動人權保護機制之設立,東協仍必須盡量以避免衝突的方式進行合作,而代價便 是犧牲東協人權委員會之量能。東協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僅為諮詢機構,560缺乏申 訴、視察、審查人權情況等保護職權,561只能向組織及會員國提出建議與報告。562 毫無執行量能的東協人權委員會雖符合東協模式之期待、不易引發衝突,但若於 會員國中發生環境人權侵害案件,東協與東協人權委員會皆無法過問內國司法系 統。縱使東協人權委員會能對於國家提出意見與建議,這樣的模式亦無法滿足國 際人權法對於落實救濟權的要求。即便最後東協受理該案,無法由人權委員會處 理的案件以及會員國違反東協法規範的案件,僅能交由東協高峰會進行定奪。563東 協高峰會一貫的諮商與共識的決策模式,因極度缺乏透明度,仍無法成為有效救 濟途徑。因此即便《東協人權宣言》已承認救濟權之存在,東協組織內部的機關 設置至今仍無法支撐該權利之有效落實。

559 阿米塔.阿查亞,前揭註 377,頁 94。

560 Terms of Reference of 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2009).

561 廖福特,前揭註 416,頁 133。

562 同前註,頁 115。

563 Abdel-Monem, supra note 73, at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