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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環境」與「人權」擁有緊密的連結。在國際環境法與人權法的 匯流之下,與環境相關的權利論述,無論是綠化既有人權而產生的環境人權,或 是新創造的權利如環境權也因此應運而生。而這些權利論述透過國際人權保護機 制與環境保護機制的推動,更呈現出以部分程序環境人權為主的發展趨勢。然而,

環境與人權的匯流不限於國際層級,而在區域中也有發展空間。本文因此試圖將 國際法的既有發展趨勢反映到區域當中,觀察於區域層次是否也將展現一模一樣 的趨勢,並探討背後運作的因素。

考量到區域特色對於程序環境人權論述的可能影響,本文選定具備明顯區域 特色的東協作為主要觀察對象,並以歐盟的發展經驗進行相互參照。透過兩者之 間的比較,本文希望能更細緻的觀察,並深入探討歐盟與東協之間的程序環境人 權發展進程,並基於兩者的區域與組織特色提出論理,嘗試探討程序環境人權於 其中發展相似與相異的背後因素。

於進入區域脈絡之前,本文首先呈現目前國際法中環境相關權利的發展趨勢。

透過國際人權法與國際環境法之重要文件之觀察,顯見程序環境人權中的資訊取 得權與公眾參與權是國際法中環境相關權利論述之發展重點。反觀亦為程序環境 人權中重要支柱的救濟權,於國際人權法與環境法之匯流趨勢當中亦有一席之地,

但在兩個領域交界面之發展上,相對於資訊取得權與公眾參與權,則較為落後。

其他如實體環境人權中的發展權與環境權,雖於國際環境法與人權法之間亦有些 微共識存在,惟因該兩項權利論述仍相當模糊,其論述仍多停留在政策性宣言以 及學術討論之中。

而在進入歐盟與東協的討論之後,本文發現,國際法之發展趨勢反映在區域 當中,在不同的區域特性運作之下,可能有不同的面貌。首先就發展趨勢而言,

相較於國際趨勢,環境相關權利論述於歐盟的發展似乎更為迅速也更為完整。然 在眾多權利當中,在歐盟、《歐洲人權公約》與《奧爾胡斯公約》當中有明顯交

界的仍然是程序環境人權。從《奧爾胡斯公約》僅規範程序環境人權這一點便可 略知一二,此外即便是在國際環境法中較不受重視的救濟權,在歐盟環境機制當 中亦有良好的發展趨勢。反觀東協,環境保護框架與人權保護機制的論述當中並 無特定的交界點存在,反而呈現分流趨勢。東協環境保護機制著重於部分程序保 障,特別是資訊獲得與公眾參與。而人權保護機制的目前進度則著重於環境權與 發展權。相較於國際法與歐盟發展趨勢,於環境與人權機制都有交界面,這一點 於東協卻難以看出。

為討論形塑上述現象的背後因素,本文進一步觀察區域內組織之間的互動情 況,以及組織內部的規範型態與機關設計。透過這些觀察,本文歸納出幾項結論:

(一)歐洲區域當中存在多重機制互動,反觀東南亞區域當中則僅有單一機制運 作,在無外力推動之下發展自然較為緩慢;(二)歐盟規範具備直接拘束力,也 因此給予國家較少的裁量空間,反觀東協之規範型態多為柔性規範,國家仍有極 大的影響力,因此區域層級的規範發展進度自然受限;(三)歐洲法院與歐盟人 權法院的設置直接保障救濟權之實踐,反觀東協並不具備司法部門,在一般人權 保障的落實以及救濟權之促動上,成效自然不彰。

對照歐盟與東協的程序環境人權發展進程,東協雖然進度較為落後,但考量 到個別區域的獨特性與需求,東協在參照歐盟經驗的同時,仍應以自己的方式發 展程序環境人權。在這樣的理解之下,本文進一步觀察東協未來發展程序環境人 權的空間與可能性,並獲得幾項結論。首先,在東協整合的脈絡之下,東協的經 濟整合藍圖有望帶動區域環境法的發展並納入程序保障的相關規範;但與此同時,

東協會員國之間仍缺乏環境與人權保護共識,公民量能亦明顯不足,因此難以從 下往上推動程序環境人權的發展。此外就東協定位的調整方向與可能性,本文提 出三點看法:(一)因東協的協商與共識之決策模式偏愛非正式會談,公民社會可 利用這樣的特點開啟其在區域層級中的參與空間;(二)因柔性規範能促進區域共 識之形成,東協可繼續利用此規範型態發展程序環境人權,同時持續吸收國際規

範內涵並謀求漸進發展;(三)不干預內政原則容易造成東協在問題因應上反應遲 緩,因此在面對環境與人權議題之際,東協需適度調整不干預內政原則的適用空 間。最後,就東南亞區域互動結構之部分,本文發現在東南亞區域中其實存在多 元互動結構,亦即「東協+X」與「東協-X」模式,可做為東協的參考。

作為反思的延續,本文於文末提出兩項提案,希望能推動未來程序環境人權 於東協的發展:(一)東協應於組織內部設立監督與執行機制,實際落實權利保護。

而在東協仍無意願設立法院的情況之下,東協仍應參考彈性介入之概念並設立準 司法機關,其權限至少應涵蓋受理申訴、進行調查、並對東協會員國之行為作出 評價;(二)東協可利用東協+X 或東協-X 模式適度調整區域互動架構,開拓更為 多元的發展路徑,東協除可藉由增加或減少參與國之數量的方式,增加外部動力 或於內部形成共識之外,亦可透過擴張與限縮議題之方式,推動程序環境人權於 議題中的發展。

環境相關權利在區域組織的建構之下,固然受區域組織之特色所影響,但與 此同時,若將焦點拉至區域與國際層級的互動,則區域組織之外亦有國際組織與 其他區域之規範機制不斷影響區域規範之形成;而若將焦點帶入區域與內國秩序 的關係,則組織中各個會員國之內國秩序皆有可能對於區域規範帶來影響。對於 這些問題的探討固然可奠基於本文的觀察與省思,而進一步之論證與分析,僅能 留待未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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