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洲聯盟之程序環境人權發展進程
第四節 歐盟外機制:歐洲人權公約
除了《奧爾胡斯公約》之外,其他亦有《歐洲人權公約》為歐洲區域中獨立
308 Id.
309 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art. 1 (1998).
310 FITZMAURICE, supra note 1, at 173.
311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supra note 307.
312 Collins, supra note 220, at 140.
313 Id.
314 Id.
315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supra note 307.
316 FITZMAURICE, supra note 1, at 173.
317 Id. at 174.
318 Id.
運作的規範機制。在國際法中,《歐洲人權公約》是歷史最為悠久,發展也最為完 善的區域人權公約。公約除了體現《世界人權宣言》的人權保護理念之外,更設 立了一個穩固的歐洲人權保護機制。其中歐洲人權法院之許多判決除了豐富歐洲 人權保護論述之外,亦促進了歐洲乃至於其他區域的人權發展。
第一項 概觀歐洲人權公約與機制
分別於 1950 年通過以及於 1955 年生效的《歐洲人權公約》為現今發展最為 完善、也是最早提供司法救濟之區域人權公約。319該公約創設了歐洲人權委員會 與歐洲人權法院,負責審理《歐洲人權公約》、《歐洲社會憲章》、《歐洲禁止酷刑、
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以及其他人權議題。320而自1998 年起,歐 洲人權法院與歐洲人權委員會合併為單一審查機構-歐洲人權法院。321歐洲人權 法院的判決對於被告國家具有拘束力,而判決之執行則交由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 員會進行監督。322
在《里斯本條約》通過之後,歐盟亦加入了《歐洲人權公約》。323依據歐盟基 礎條約所規範,《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被視為歐盟法的一部分,其位 階為一般法律原則。324另外依據《歐洲基本權利憲章》所規範,《歐洲人權公約》
的人權保障更是歐盟人權保障的最低限度要求。325
因歐盟機關本身便有歐洲法院,在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後難免與歐洲人 權法院形成尷尬局面。《里斯本條約》特別強調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不影響 歐盟基礎條約所規範的歐盟職權。326此外,依據歐洲議會於2010 年之決議,歐盟 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並不影響歐盟法的自主性,歐洲人權法院僅能就歐盟是否
319 呂尚雲,前揭註 41,頁 18。
320 同前註。
321 HUNTER,SALZMAN,&ZAELKE, supra note 5, at 1400.
322 呂尚雲,前揭註 41,頁 18-19。
323 TEU, art. 6(2) (2009).
324 TEU, art. 6(3) (2009).
325 吳志光,前揭註 290,頁 70。
326 同前註,頁 67。
履行公約為外部監督,並且兩個法院之間不生從屬關係,歐洲法院相對於歐洲人 權法院之地位,與《歐洲人權公約》各個會員國之終審法院之地位相當。327
第二項 歐洲人權法之環境人權論述
《歐洲人權公約》雖然並未明文規定環境權或是國家保護環境的義務,但於 過去的判決當中,歐洲人權法院與歐洲人權委員會皆曾將《歐洲人權公約》對於 隱私權或生命權等既有人權的保障延伸適用到環境案件當中,328對於實體環境人 權與程序環境人權之發展作出相當重要的貢獻。329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人權法院於論述環境相關權利的保障之際,經常採用「國 家裁量空間」(margin of appreciation)之理論。330依據該理論,歐洲人權法院作為 內國機制的人權守護者的前提在於,守護人權的主要義務仍然在內國政府與法院 手中,331而歐洲人權法院只能扮演補充性的角色。332也因此即便受到區域人權法 的監督,會員國仍然擁有評估地方情況並回應急迫社會需求的權限。333簡言之,
內國政府於履行公約保障義務的時候,得享有某些自由決定、裁處之彈性。334然 而,裁量空間也並非不受限制,就內國所採取的行為目的、手段以及必要性上,
歐洲人權法院仍然擔負著監督的角色。335 第一款 實體環境人權與環境權
《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諸多人權當中,存在著可延伸適用到環境議題的 人權。例如《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關於生命權之保障,336以及第 8 條關於任何
327 同前註,頁 71。
328 呂尚雲,前揭註 41,頁 18。
329 Pedersen, supra note 29, at 83.
330 FITZMAURICE, supra note 1, at 179.
331 Id. at 179–180.
332 Id. at 179.
333 Id. at
334 呂尚雲,前揭註 41,頁 108。
335 FITZMAURICE, supra note 1, at 180.
336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hereinafter ECHR], art. 3 (1950).
人擁有隱私以及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等,337皆屬於在環境損害案件當中極可 能受影響的人權。
與國際人權法之兩公約的機制有些不同,在兩公約強調健康權與適當生活水 準的同時,歐洲人權保護機制多採用隱私權與家庭生活權處理環境問題。舉例而 言,歐洲人權委員會最早在1990 年於 S v. France 一案中便曾認定一定程度的噪音 可能影響到個人生活,也因此會干擾到公約權利的享有。338至於第一個由歐洲人 權法院處理的環境相關案件則是1990 年的 Powell v. United Kingdom。339於該案中,
原告認為倫敦Heathrow 機場的噪音對於他們的家庭生活造成影響。340歐洲人權法 院雖以第 8 條關於家庭與隱私權之保障進行審查,但法院最後仍認為英國政府為 處理噪音問題而採取的手段仍屬英國內國裁量範圍之內,因此認為其不應作出取 代英國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自主決定的判決。341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亦曾處理過與生命權相關之環境案件。例如在L.C.B. v. the United Kingdom 一案當中,原告父親在軍中服役時曾暴露在核輻射中,而之後出 生的原告被診出罹患白血病。342原告指控英國政府因並未警告其父母有關該核能 試驗的風險,以及之後也並未監控其健康狀態,故違反公約第 2 條的生命權保護 義務。343歐洲人權法院雖然最後裁定英國政府並未違反公約第 2 條,但是也並未 否認第 2 條在本案中的的適用。344法院認為於該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明確的因果 關係以證明其罹患的白血病與當時其父親暴露在輻射下的事實相關,因此在無明 確因果關係之下,無法要求英國政府於當時就能有所作為。345
337 ECHR, art. 8 (1950).
338 Pedersen, supra note 29, at 84.
339 Powell and Rayner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9310/81, (Feb 21, 1990), 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57622.
340 Id. paras. 8, 9 & 28.
341 Id. paras. 44 & 45.
342 L. C. B. v. The United Kingdom, No. 14/1997/798/1001, paras. 10-12 (Jun 9, 1998), 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58176.
343 Id. para. 24.
344 Id. para. 41.
345 Id. paras. 38-39.
即便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國家的裁量空間給予極大尊重,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亦 曾多次承認環境損害極可能對於《歐洲人權公約》所保護的既有人權造成影響。346 在Lopez Ostra v. Spain 一案中,原告指出西班牙政府對當地廢棄物處理廠所造成的 公害的不作為,已經侵害了原告在《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之下受保護的家庭與 隱私權。347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雖然西班牙政府擁有裁量空間,但在本案中的不作 為並未能在原告人權與當地社會居民的經濟利益之間達到平衡,故侵害了家庭生 活與隱私權。348另外於Oneryildiz v. Turkey 一案當中,歐洲人權法院亦認為,土耳 其政府在處理其境內某處垃圾場的爆炸事故的諸多疏漏,侵害了人民的生命權與 財產權。349
至於環境權之部分,歐洲人權法院曾在2012 年的 Di Sarno & Others v. Italy 一 案中裁定義大利政府侵害了《歐洲人權公約》的第 8 條,並在第 8 條的框架之下 首度提及政府保護人民的健康環境權的義務。350因此一判決為歐洲人權法院提及 環境權之首例,是否足以證明法院有意願提倡環境權之論述,仍有待後續觀察。
第二款 程序環境人權
就程序環境人權部分,《歐洲人權公約》僅以公約第6 條保障公平審判權與以 第13 條保障有效救濟權。351而在實際案例當中,於Zander v. Sweden 一案中,法 院亦曾肯認原告因環境損害未獲得救濟之訴訟主張成立。352雖然公約未明文保障 資訊取得權以及公眾參與權,然而於其他既有案例當中,歐洲人權法院亦曾藉由 實體環境人權的論述,將政府提供資訊與保障公眾參與的義務蘊含其中。
346 Collins, supra note 220, at 138.
347 Douglas-Scott, supra note 77, at 111–112.
348 Lopez Ostra v. Spain, Application No. 16798/90, paras. 57 & 58 (Dec 9, 1994), 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57905.
349 Oneryildiz v. Turkey, Application No. 48939/99, paras. 178, 118, 137 & 138 (Nov 30, 2004), 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67614 [hereinafter Oneryildiz v. Turkey].
350 Court Decisions: Record Details, ECOLEX:THE GATEWAY TO ENVIRONMENTAL LAW,
http://www.ecolex.org/ecolex/ledge/view/RecordDetails;DIDPFDSIjsessionid=357D32E14631CAC1BB8 1A8067C5DA1EC?id=COU-159668&index=courtdecisions (last visited Jan 22, 2014).
351 呂尚雲,前揭註 41,頁 57-58。
352 同前註,頁 58。
舉例而言,歐洲人權法院便曾透過家庭生活與隱私權以及生命權的解釋,推 導出資訊取得權的存在。353例如於Guerra & Others v. Italy 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 認為義大利政府未提供原告關於居住於化學工廠附近之環境風險資訊,侵害了人 民的隱私權與家庭生活。354此外,在Oneryildiz v. Turkey 一案當中,法院亦認為,
在土耳其政府已知或應知發生爆炸的垃圾場對於鄰近住戶已構成危險的情況之下,
355政府並未對附近居民發出警告導致居民無法作出正確判斷,356便是未善盡其保 護人民生命權之義務。357
此 外 ,歐 洲人 權法 院亦 曾 作出 與公 眾參 與權 相 關之 判決 ,例 如於 Vides Aizsardzibas Klubs v. Latvia 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便認為拉維亞內國法院於審理某 首長控告環保團體妨礙名譽一案時,侵害了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358進一步推 導出環保團體的公眾參與權。
第三項 小結
承上所述,於歐洲人權法之機制當中,環境人權,無論是實體環境人權或是 程序環境人權都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在實體環境人權的運用上,歐洲人權公約 多使用家庭生活與隱私權之保障處理環境問題。至於程序環境人權之部分,即便 資訊取得權與公眾參與權並非《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之權利,但透過歐洲人權 法院於判決中的解釋,法院亦曾從既有的實體環境人權之論述中推導出程序環境 人權之存在。
相較之下,歐洲人權法對於環境權之論述較少,唯一的健康環境權之論述亦 是在家庭生活與隱私權的脈絡下導出,未來應有許多發展空間。此外,值得注意 的是,歐洲人權法院雖然對於解釋《歐洲人權公約》看似擁有極大的權限,但於
353 HUNTER,SALZMAN,&ZAELKE, supra note 5, at 1392.
354 Guerra and Others v. Italy, No. 116/1996/735/932, para. 60 (Feb 19, 1998), 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58135.
355 Oneryildiz v. Turkey, paras. 101-102.
356 Id. para. 108.
357 Id. paras. 109-110.
358 Collins, supra note 220, at 141.
進行判決時,仍可見其小心翼翼的態度,避免侵擾會員國的裁量空間。這一點對
進行判決時,仍可見其小心翼翼的態度,避免侵擾會員國的裁量空間。這一點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