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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3 受惠格(benefactive)之定義

(一)Fillmore(1968)對「受惠格」的定義

Fillmore(1968)將「受惠格(benefactive)」解釋為:動作或狀態的受益者,

如“I’ve got a book for you”中的“you”,即是句中動詞所指示的動作或狀態中 得到利益的人。Saeed(2003)、湯廷池(1980)等人的意見與此大致相同。

Fillmore(1971:52)對受惠格重新進行整理和處理,取消受惠格,其理由 為:受益結構盡在有施事的句子出現,而且施事的行為被視為是有意並自願進行 的。把受惠格列入格表中,就需要有一系列相關原則,還要在格系統中加上對有 益或自願行為的說明。他的重點為:

“John did it for me.(約翰為我做了那件事。)”中三個基本概念,有一個

人“John”,他做了某事,是施事格,他的行為或奉獻是客體格(patient),方向

(direction)亦即那一行為的接收者“me”,是終點格1

(二)鄧守信(1983)對「受惠格」的定義

鄧守信(1983)認為「受惠格」有如下的語義特徵:

(A)具有「為了……的利益」的語義特徵。

(B)具有「代替(X 取代 Y 做某事)」的語義特徵,可以引用「幫」、「替」等 詞取代。

(C)從主語所施行的活動過程中得到利益。

根據此解釋,「受惠格」具有「X 取代 Y 做某事」之語義特徵。按照此理論,

本文的 S3 句式(NP1+給+NP2+V+NP3)容易產生歧義,如下列例句(19)的三 個句子所示:

(19)a. 我給他寫了一封信。

b. 我幫/替他寫了一封信。

c. 我寫一封信給他。

假設,本來「一封信」是「他」要寫的,但現在「他」無法進行該動作,因 此「我」代替「他」施行「寫信」的動作,「一封信」的接收者便不是「他」,而 是別人。此時,例句(19a)和(19b)中的「他」都是受惠格,「給」、「幫」和

「為」都是受惠格標記。如果「他」是「一封信」的接收者,即是「一封信」移 動的最後目的地的話,句中「給」是終點格標記,正如例句(19a)和(19c)。

鄧守信指出:目標格可以出現在動詞前或動詞後,然而受惠格只能出現在 前,因此例句(19a)存在歧義,例句(19c)則不存在歧義。

1 原文為:It seems to me that sentence of the form John did it for me can be understood an involving three basic motions : the one who does something, the Agent(John); his actionor “offering”, the Object(John did it); and the “direction” or receiver of that action or “offering” (me), the Goal. It can be given a higher-sentence analysis, in other words, with Agent, Object and animate Goal, with the deed performed for somebody’s benefit being expressed as the sentence embedded in the Object

(三)劉月華等人(1996)對「受惠格」的定義

劉月華等人(1996:134)在分析介詞「給」字時,介紹以下例句:

(20)農奴主給他女兒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給她戴上金色的假髮,但是仍然改不了她 那難看的樣子。

劉月華等將例句(20)中的「給」歸納為「引進接收者」的用法裡,因此在 特定情況下可與 S2 句式(NP1+V+NP3+給+NP2)互換,如下例(20’)所示:

(20’)農奴主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給他女兒,戴上金色的假髮給她,

然而,如果例句(20)的「他女兒」不是接收「非常漂亮的衣服」的人,而 是別人接收「非常漂亮的衣服」的話,即一個物品接收者亦可同時看為得到利益 的受惠者,因此可以將「給」換位「為」、「替」、「幫」等詞,如例句(20”):

(20”)農奴主為/替/幫他女兒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

例句(20)表示受惠義時,S3 句式便無法轉換為 S2 句式。

(四)沈家煊(1999)對「受惠格」的定義

沈家煊(1999:98)藉由認知語法「包容原則」的理論說明當動詞前「給」

(S3 句式:NP1+給+NP2+V+NP3)與含有給予義的動詞搭配時,可表示給予義 和受惠義兩種意義,動詞後「給」則只能表示給予義。

「包容原則」的定義是:如果 B 包容在 A 之內,那麼 A 就不可能包容在 B 之內。「容器」和「內容」的關係是認知上最基本的關係之一,例如首飾盒在衣 箱內,那麼衣箱就不可能在首飾盒內。具體例句如下:

(21)在第三頁上我刪了兩句話。

(22)我在飛機上看見了長江大橋。

按照包容原則,例句(21)的施事主語「我」出現在「在第三頁」後面,即 在「在+x」的範圍內,因此整個事件2「我刪了兩句話」發生在「在第三頁」裡 頭。例句(22)的施事主語「我」則在「在飛機上」前面出現,即不位於「在飛 機上」的範圍內,只有「看見了長江大橋」此動作「在飛機上」發生,「長江大 橋」不在飛機上。綜合上述的解釋,包容原則就可以呈現如下圖 2-1:

圖 2-1 包容原則

沈家煊認為給字句也可以藉由包容原則來解釋,「給+x」包容後面的整個動 詞,表示動詞預定的目標(goal),在動詞後的「給+x」則被動詞包容,表示動 詞達到的終點(destination)。目標總是在行動之前先行設定,理應位於動詞之前:

終點總是在動作之後才能達到,應位於動詞之後」,如例句(23)和(24)所示:

(23)我給你買了一所房子。

(24)我買了一所房子給你。

按照上述說明,例句(23)中「給你」出現在動詞前,因此是「預定的目標」,

可以表示給予和受惠兩種意義,句中間接賓語「你」同時擔任終點格和受惠格兩 種角色,既可以是直接賓語「一所房子」的實際接收者,又可以是行為「買了一 所房子」的抽象接收者。例句(24)則只表示給予之義,「你」是「一所房子」

的給予對象。但是,沈家煊未明確說明「目標(goal)」和「終點(destination)」

的定義和兩者差別為何。

2 「事件」與「動作」的區別是:一個事件包括動作和動作的全部參與者,尤其要包括施事(S) 不帶施事的動詞組(VO)只能代表一個動作,不能代表一個完整事件,例如「他打我」是一個

2.2.4 小結

在現代漢語格語法的體系裡「終點格」和「受惠格」之間的界線曖昧模糊,

當兩者的範圍及定義不明顯的情況下,終點格和受惠格之間經常產生蘊含的關 係,如傅等(1996)說明:「受物」和「受惠」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互通,得到 了東西也可算是得到了利益。朱德熙(1979)也提出「這種服務的意義顯然是從 給予的意義派生出來的,給予本身就可以看成是一種服務」的看法。

但 是 , 上 述 說 法 皆 違 反 Fillmore ( 1971 : 38-41 ) 的 「 一 句 一 例 原 則 」

(one-instance-per-clause principle),即每一個小句中,任何一個格最多只能由 一個名詞短語(NP)擔任。

討論位於動詞前面「給」的語義角色究竟是「終點格」還是「受惠格」,目 前每個語法學者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利用現有的該兩個語義格的定義,難免產 生該兩者衝突直現象,需要另一種能區分給予和受惠的基準。

2.3「給」的功能語法

屈承熹(2006:8)指出「篇章的要求極大地影響了句法的結構,儘管人們 認為句法為篇章提供了形式手段名,但更合適的說法也許是,篇章為句法形式提 供 了 基 礎 」。 意 思 即 為 句 式 是 基 礎 建 構 ( infrastructure ), 篇 章 是 上 層 建 構

(superstructure)。對於句法的研究,從信息狀況(information status)、前景/後景 結 構 ( background structure )、 從 屬 關 係 ( subordination )、 小 句 的 結 合

(clause-combining)等等面向來考察,方能得出合理又具普遍性的語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