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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2 句子到達義

在此,我們討論各給字句能否表示到達義這個問題。本文所說的「到達義」

是指,直接賓語轉移動作完成後,是否成功地到達間接賓語那裡,也可以說,「主 語能否成功地將直接賓語傳遞給間接賓語」或「主語能否成功地致使間接賓語擁 有直接賓語」。

(一)動詞語義和到達義

沈家煊(1999)指出:「給予」不是最小的不可再分的元素(priminitive),

而是由「轉移」和「到達」的兩個語義屬性(attribute)組成的事件(event),在 S1 句式(NP1+V+給+NP2+NP3)裡分別由語言形式「V」和「給」記錄,「V+

直賓(NP3)」和「給+間賓(NP2)」表達,如下表 2-5 所示:

表 2-5 S1 句式中動詞和「給」字的功能

事件 語義屬性 形式

給予 轉移 「V」+直接賓語(NP3)

到達 「給」+間接賓語(NP2)

朱德熙(1979)認為:唯有「到達義」是默認(default)的動詞(如,「送」、

「賣」、「還」等)才可以進入緊縮式(雙賓語結構:NP1+V+NP2+NP3)。只含有 給予義沒有到達義的動詞僅能進入 S1 句式(NP1+V+給+NP2+NP3)。

沈家煊(1999)也提出同樣的看法:給予類動詞(「送」、「賣」等)雖然本 身含有轉移義,但是如果不包含到達義的話,S1 句式就無法表示「轉移的成功」, 與含有轉移義和到達義的兩個意義的動詞搭配時,句子才可以省略「給」字而成 為雙賓語結構(本文的 S4 句式)。

延俊榮和江華(2005)將動詞具有轉移義和到達義這個情況稱為「動詞有內 在終點性」。例如,典型的給予類動詞「送」、「賣」等動詞的「終點性」程度最 高,具有內在的「到達」的語義屬性時,「給」可隱去,而不影響「給予」的表 達。其他動詞「寄」、「扔」等次之,因為它們僅具有潛在的終點性,而其他動詞

(如「寫」等)不具有終點性,如下列例句(45)~(47):

(45) 我送給了他一件毛衣。= 我送了他一件毛衣。

(46) 我寄給了他一封信。= *我寄了他一封信。

(47) 我寫給了她一封信。= *我寫了他一封信。

由此,「終點性」是另一個限制「V」和「給」並置的因素,即當動詞具有 內在終點性時,「給」可隱去,而不影響「給予」的表達,當動詞不具終點性時,

「給」必須出現,否則就不能表示「給予」。換言之,不同動詞對「給」能否省 略的不同反應說明,不同動詞的「終點性」有程度高低之別。總之,能否省略「給」

取決於兩個因素:一為動詞本身是否含有[+給予義],另一為含有[+給予義]

的動詞有無[+終點性]的語義特徵,如下表 2-6 所示:

表 2-6 S1 句式(NP1+V+給+NP2+NP3)「給」的省略條件

另外,延和江(2005)以「沒」和「不」兩種否定詞的不同功能來支持沈家 煊(1999)的理論。「沒」和「不」的否定功能不同點是,「沒」可以用來否定「行 為已經發生」或「動作或狀態已經發生」,就否定「離散的事件」,而「不」多用 來否定一個非離散的動作(沈家煊,1995),參照以下兩個例句:

(48)a. 我不教他們英語。— 我沒教他們英語。

b. *我不教給他們英語。— 我沒教給他們英語。

例句(48a)沒有「給」字,「教」既可以表示已然的事件,也可以表示未然 的行為動作,而例句(48b)中「教給」只能表示已然事件,故「不教給」的語 義矛盾證明了「給」具有表達「到達」功能這一結論的正確性。他們在此認為,

S1 句式(NP1+V+給+NP2+NP3)產生「突顯轉移的結果」的作用,S4 句式

(NP1+V+NP2+NP3)則沒有此特徵。

根據 Tsao(2012),動詞的特性由及物動詞(transitive verb)轉移至雙賓語 動詞(ditransitive verb)時,具有除了支配直接賓語外還支配間接賓語的功能,

即可構成 S4 句式(雙賓語結構:NP1+V+NP2+NP3)。這是漢語、英語和日語共

同的語言現象,具有此特徵的動詞有:移動類(verbs of movement)、取得類(verbs of acquisition)以及創作類(verbs of creation)。

(二)句式義和到達義

西方語法學界的理論也提及雙賓語結構的到達義。何曉煒(2009)將 S1 句 式(NP1+V+給+NP2+NP3)稱為雙賓結構(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將 S2 句 式(NP1+V+NP3+給+NP2)稱為與格結構(dative construction),將兩個句式統 稱為雙及物結構(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多數學者認為,這兩個句式各自表達 不同的意義,各自有不同的結構,其間沒有轉換關係:與格結構的基本意義是「主 語使直接賓語轉移向間接賓語」,雙賓結構所表達的基本意義則是「主語使間接 賓語擁有直接賓語」,正如 Goldberg(1995)對雙賓語結構的認知相同。張伯江

(1999)也將雙及物式(本文的 S4 句式:NP1+V+NP2+NP3)的特徵概括為「施 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轉移至受者」。在此,參考英語的例句:

(49)John gave Mary a book.

(50)John gave a book to Mary.

(51)*I sent London a package.

(52) I sent a package to London.

以例句(49)為例,雙賓結構的句式意義是“John caused Mary to have a book.”,

其間接賓語必須具有「擁有」的能力,即間接賓語所表示的名詞組必須具有「生 命性」(animacy)。因此,例句(51)中,沒有生命性即沒有擁有能力的間接賓 語“London”不可進入雙賓語結構。與格結構則表示“John caused a book go to Mary. (50) ”,從而,其中間接賓語就沒有有無生命性的限制,因此例句(51)、

(52)皆合法地成立。

何曉煒(2009)指出:上述分析法雖然能夠解決以往的分析法無法解釋的語 言現象,但是,該分析法還存在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澄清。「到達義」問 題也是其中之一。何曉煒認為,雙賓結構不一定能夠表達到達義,一些雙賓結構 的「成功擁有」義可以被取消,即動詞所表示的動作發生後,不見得間接賓語就

(53)張三給李四一本書,可是他不要。

例句(53)的後句否定前句的到達義,「一本書」從「張三」處轉移而沒有 成功到達「李四」(終點格)處,表示雙賓結構無法表達一定的到達義。

(三)相鄰原則和到達義

沈家煊(1999)藉由「相鄰原則」的理論來證明 S1 句式(NP1+V+給+NP2+NP3)

和 S2 句式(NP1+V+NP3+給+NP2)的差別。「相鄰原則」的定義為:相鄰的兩 個成分傾向於組成一個單位。具體的距離是這樣,抽象的距離也是這樣。例如,

小王和他媽媽之間的距離要比小王和他同事之間的距離近,小王和他媽媽因此是

「一」家人。

沈家煊認為:S1 句式和 S2 句式之間的差異在於「能否表示到達義」這一點,

參考例句(54)和(55):

(54)我買了一所房子給你。

(55)我買給你一所房子。

例句(54)中,「買(V)」和「給你(給+NP2)」不相鄰,中間隔著「一所 房子(NP3)」,所以轉移和到達是兩個分離的過程,並且「一所房子」和「你」

之間,語義上不一定已產生領有關係。例句(55)中,轉移和到達是一個統一的 過程,因為「買(V)」和「給你(給+NP2)」相鄰。因此,「一所房子」和「你」

緊挨著,語義上已產生領有關係。再參考以下兩個例句:

(56) 我曾經送一件毛衣給他,她不收。

(57)*我曾經送給她一件毛衣,她不收。

例句(56)中「一件毛衣」和「她」之間隔開,所以語義上「她」和「一件 毛衣」之間不一定已有領有關係,因此可以在後面子句否定或取消。例句(57)

中「一件毛衣」和「她」緊挨著,語義上已有領有關係,因此不可取消。這說明 S1 句式表示成功地完成轉移。沈家煊所提出的「相鄰原則」可說明「給」字在 句式中的不同語序,可以反映出給予物和接收者是否已產生領有關係。S1 和 S2 句式體現這人類不同的「給予」經驗或同一「給予」行為的不同側面。然而,經

筆者與漢語母語者詢問並確認,例句(56)、(57)兩個例句都是合法的句子。此 外,在中研院平衡語料庫中,我們也能找得出如下的例句:

(58)昨晚我寫給他一封情書,但並不打算寄出去。

例句(58)前句的到達義在後句否定而取消,因此,本文認為以相鄰原則來 掲示兩個句式整體意義上的不同並不被語料支持。

(四)已然性和到達義

如上所述,朱德熙(1979)、張伯江(1999)、延俊榮和江華(2005)等人認 為:S1 句式(NP1+V+給+NP2+NP3)中的「到達義」來自於緊跟在動詞後的「給」

字。杉村博文(2007)針對此問題提出不同的看法:S1 句式雖然讓讀者或聽者 感覺到「已然性」,然而,已然性的來源並不是「給」字,而是 S1 句式整個結構。

那麼,S1 句式為什麼傾向於表示已然性呢?杉村博文認為:S1 句式最典型形式 是[V+給+IO(代名詞)+(數)量詞+DO],句子的已然性來自於 DO(直接賓 語:NP3)前的「(數)量詞」和以代名詞形式出現的 IO(間接賓語:NP2)。

根據沈家煊(1995)、古川裕(1997:21)等學者,認知科學已證明,人們 認知客觀世界時,「活動」(包括「移動」)的事物比「靜止」的事物更顯眼,有 較強的反應,因此「活動」的東西更容易被當作認知上的焦點3。張寧(1998)

也提到這個現象:「每一個句法成分的語義角色活躍程度不一樣,其程度有排序。

在漢語句子裡,受事(直接賓語:NP3)比接收者(間接賓語:NP2)更活躍」。

宋文輝(2007)稱之為「受了明顯影響的概念成分認知上也受大影響,凸顯程度 也高」。在此,「受了明顯影響」指的是被轉移的直接賓語,因此其突顯程度也比 間接賓語相當高。沈家煊將上述成分認定為「有界」的東西,是一個可數的個體。

這個認知特點要求語法結構對「有界」名詞帶上數量定語的標記。反過來說,數 量定語是名詞的「有界」性的體現,起標記的所用。

在給予句中,具有「活動」特徵的是被施事移動的受事,即直接賓語。通常 直接賓語以「數+量+名」的形式出現(朱德熙,1979),也就是反映它本身的有

界性。相反,具有「靜止」特徵的接收者(間接賓語:NP2),因為不活動而不 受人們注意,很容易被看作是事情發生的背景,是不可數的「無界」名詞,因此,

通常以光桿名詞(或名詞組)的形式出現。

綜合來說,「數+量+名」形式的直接賓語和以代名詞形式出現的間接賓語皆 具有確定性。S1 句式包含這兩個成分,自然就含有「已然性」,容易表示「已然」

事件,容易引導讀者理解為「直接賓語已經到達了間接賓語處」。但是,杉村博 文(2007)同時也注意到這並不是一定的原則而是一個傾向,不具有句子已然性 的決定權,如例句(59)和(60)所示:

(59)阿尼悄悄遞給我一條小手絹,我沒接,我想讓這混蛋淚水流個痛快,(劉毅然《搖 滾青年》)

(60)這老范的性格真夠怪的。自己剛和他認識那次,曾經要送給他一隻煙斗,他怎麼 不要呢?(馮驥才《雕花煙斗》)

上述例句(59)、(60)的 S1 句式雖然皆構成典型形式,但都以後句否定或 取消前句的到達義。另外,句中其他成分也影響到句子到達義,沈家煊(1999)

認為,趨向補語或時貌標記「了」、「過」等成分也含有已然義,如下面例句所示:

認為,趨向補語或時貌標記「了」、「過」等成分也含有已然義,如下面例句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