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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語料分析與討論

4.1.3 S3 句式(NP1+給+NP2+V+NP3)

第二章文獻探討中,討論 S3 句式(NP1+給+NP2+V+NP3)時,最大問題是 句義到底是給予還是受惠,換言之,「給」究竟引進終點格還是受惠格。本文將 採用鄧守信(1983)的格語法理論,釐清「給」的功能以及 S3 句式的句式義。

(一)S3 句式(NP1+給+NP2+V+NP3)的「給」

 終點格(goal)

本文收集的語料中,S3 句式語料數量最多,總共有 182 筆,佔總數的 22.6%。

在此,將 S3 句式語料按照句義來分為「給予句」、「服務句」和「傳達句」,其分 佈如下表 4-5 所示:

表 4-5 S3 句式(NP1+給+NP2+V+NP3)語料語義分佈

給予句 服務句 傳達句 總數

筆數

(%)

98

(53.8%)

64

(35.1%)

20

(10.9%)

182 筆

(100%)

「給予句」指的是發生實物的轉移或移動的句子,「服務句」則不發生實物 移動,「傳達句」表示無形物的轉移,因此三者可稱為「實物給予」、「行為給予」

以及「無形物給予」,皆表示「對某目標對象施行某動作(申佳姬,2007:50)」

的語義,參考下列三個例句:

(118)給予句:羅雲星踱過來給他們添酒的時候,兩個「頂頭上司」正你一句我一句 對結婚不到一年的老余消遣取樂。 (浮 26)

(119)服務句:他15替他提球鞋,拿運動衫,用毛巾給他16揩汗。 (孽 18)

(120)傳達句:這段時間裡,最後搬來蕃仔林的范乾、謝阿譚兩家,也不給大家打個 招呼,就那樣遷離蕃仔林,另外覓地求生而去。 (寒 15)

例句(118)描述「酒」從「羅雲星」處轉移至終點「他們」處。例句(119)

中,主語「他」進行「揩汗」的動作,「他」接收了此行為。例句(120)「大家」

是「打招呼」的動作對象。從這三個例句得知,無論句義是給予、服務還是傳達,

「給」字引進的都是實物、行為或無形物移動的最後目的地,即是「終點格」。

張伯江(1999)認為:給予類動詞無法進入 S3 句式,其原因是由於這些動

15 在此,「他」指的是體育老師。

16 在此,「他」指的是高中籃球校隊的隊長。

詞在語義上要求有明確的方向和目標,所以不需要特意事先規定其目的物。沈家 煊(1995,1999)、古川裕(1997)等人則主張:S3 句式要表達「給予義」需要 與趨向補語共起,句子才能含有方向性並擁有「達成的終點」的語義。本文在北 大語料庫、中研院平衡語料庫、聯合知識庫等語料庫收集 S3 句式語料時,找到 了「帶」、「送」等動詞與趨向補語共起的句子,句中「給」引進終點格,如下例

(121)和(122)所示:

(121)婦女解放運動一旦開始,整個台灣的鬥士聚集一起,無疑會給台灣社會帶來巨 大衝擊。 (自 47)

(122)還是羅雲星急急忙忙趕出去給阿青送上大衣。羅雲星回到客廳,「新潮」全班人 馬已無可挽回地穿好了外衣,等著向他道謝、握別。 (浮 29)

實際語料中,搭配趨向補語而表示給予義的句子雖然很多,但這也不是絕對 的規則,只不過是一個傾向而已。不帶趨向補語而只搭配給予類動詞的 S3 句式 也能夠構成給予句,如下列例句:

(123)「他們昨天從池裡摘來的,給我送了一大簍!」 (少 2)

(124)「吳沙帶領我們從三貂來頭圍開墾,其他人會不會幫人設想,給平埔番留一條後 路?頭圍這群人,大部分是羅漢腳,若想娶妻生子,是不是要和平埔番結親家?

人家平埔番是招親的,哎!以後的問題還很多!」 (少 22)

如上述例句(123)和(124),句中的「給」引進的「我」、「平埔番」都是

「一大簍」和「一條後路」的實際接收者,即是給予對象,而不是服務對象。句 子雖然不帶趨向補語也能夠表示給予義,因此,無法斷言只表示服務義。換言之,

句子表示給予義還是服務義,無法只從是否帶趨向補語來判斷。

本文採用鄧守信(1983)的看法,將上述三種語義項(給予、服務和傳達)

視為同一個用法,即是「引出某事件的接收者」,三種用法歸納為標記「終點格」

的用法中,而對「終點格」做出如此的定義:「動詞(或動詞組)產出的事物或 影響所涉及的目標對象(與源點格不同)」。

例如,動作行為是給予的話,目標對象最後得到的結果是「受物」,動作行 為是服務行為的話,目標對象則得到「服務」的結果,傷害行為的話,得到「受

17」。因此,S3 句式中的「給」引進的是「動詞(或動詞組)產出的事物或影 響所涉及的目標對象(與源點格不同)」,因此本文採用的「終點格」的定義如下 圖 4-1 所示:

圖 4-1 「終點格」之定義

 受惠格(benefactive)

在此有一個問題:若將終點格的範圍由傳統的解釋擴大為:動詞組產生的物 品或影響所涉及的目標對象,是否受惠格也同樣歸納為終點格?鄧守信(1983)

對終點格和受惠格的定義最大差異是:受惠格具有[替代]的語義特徵,卻不具 有[移動]的語義特徵,參考下列 3 個例句:

(125)王老師給母語非英語的人們講授英文。

(126)王老師向母語非英語的人們講授英文。

(127)王老師給林老師向母語非英語的人們講授英文。

例句(125)和(126)可理解為「王老師」以「母語非英語的人們」為目標 對象而進行「講授英文」的行為,因此「母語非英語的人們」是動作行為的終點。

例句(127)則表示「王老師」代替「林老師」而進行教學活動,即動作對象是

17 此類給字句不在本文研究範圍內。

「母語非英語的人們」,而受惠對象是「林老師」,此時「林老師」就是受惠格。

此說法符合 Fillmore(1971:38-41)的一句一例原則,如果句中出現兩個

「給」,動詞前「給」擔任引進受惠格,動詞後「給」則引進終點格。此時,動 詞前的「給」相當於其他標受惠格標記「為」、「替」、「幫」等詞。本文認為,沈 家煊(1999)提出「『給』在動詞前標記預定的目標(goal),而在動詞後標記達 到的終點(destination)」與上述敘述意義相同,如例句(128)所示:

(128)媽媽給我寫一封信給她。= 媽媽為/替/幫我寫一封信給她。

如例句(128),動詞前「給」標記的「我」是受惠格,動詞後「給」標記的

「他」則是終點格(給予對象)。然而,本文收集的 S3 句式語料當中,「送」、「賣」

等給予類動詞構成的句子確實很少,例如 S3 句式搭配動詞「送」時,其語義通 常不再表示「贈送」,而表示「運送」之意(如例句(122))。

本文認為:語料之所以顯示 S3 句式不易搭配給予類動詞或需要「接收者」

角色的動詞,是因為如果一個句子裡面出現兩個「給」字,其中一個標記受惠格,

另一個則標記終點格的話,句義曖昧並不明確而容易導致讀者或聽者的誤解和混 淆,為了避免這些情況,只保留標記終點格的「給」而將標記受惠格的「給」換 為「替」、「為」、「幫」等其他受惠格標記詞。

(二)S3 句式的句式意義

綜合上述說明,本文針對 S3 句式(NP1+給+NP2+V+NP3)作出定義時也採 用鄧守信(1983)的格語法理論。S3 句式結構中「給」具有兩個功能,引進「終 點格」和「受惠格」。其中,引進終點格的「給」的受事成分是一個句子,而不 是一個名詞成分,要給予的不是「某實物」,而是「某事件」。此時,S3 句式的 句式意義為「提供某事件」,事件可分為「給予」、「服務」和「傳達」的三類。

另外,「給」引進受惠格,即是替代的對象,本文將此句子稱為「受惠句」。經由 上述討論,本文將 S3 句式可下表 4-6 整理:

表 4-6 S3 句式(NP1+給+NP2+V+NP3)的句式意義

三種句式共同的句式意義是「給予義」,即實物從主語處經過某動作而轉移 至接收者處,也就是說給字句的核心意義。句中「給」字引進的是終點格,即是 實物(或抽象性實物)的給予對象,S1 句式(NP1+V+給+NP2+NP3)僅有此意 義。S2 句式(NP1+V+NP3+給+NP2)再多一個傳達功能,「給」引進傳達對象(終 點格之一),此時轉移的非是實物,而是信息或資訊等無形物。S3 句式(NP1+

給+NP2+V+NP3)的「給」可除了終點格(給予對象、傳達對象、服務對象)以 外,還引進「受惠格(代替對象)」。三種句式句子本身都不具有表示到達義的功 能,無法確定轉移實物已到或未到。

4.2 「給」的篇章層面

本文討論的「給」字的核心功能是「將終點格(給予對象、服務對象、傳達 對象等)和受惠格(代替對象)引進至句中」,故被引進到句中的成分(間接賓 語)都受到「給」字所支配,而不直接受到動詞的支配。給字句中的間接賓語傾 向於以代(名)詞的形式出現(劉丹青,2001、杉村博文,2007),在本文收集 的語料中,大多數的間接賓語的確是「我」、「你」、「他(她)」等代名詞,這些 代名詞在信息結構上屬於舊信息。另外,給字句通常排斥單純的直接賓語(朱德 熙,1979),直接賓語最常見的形式為[數+量+直賓(NP3)],從認知層面來看,

帶著數量詞的成分容易引起注意並做為認知上的焦點(沈家煊,1995)。

本節將基於篇章語法的理論探求「給」字之所以能夠構成三種句式是否是因 為在篇章層面存在某些要求而產生句子結構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