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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業責任險

第四節 不保財物

Coverage A 除外不保財物共六項而築物毀損有關,分別說明如次:

一. 被保險人所有、租用或占用( own rent or occupied )之財物。

基於本人對本人無責任可言,被保險人所有之財物不論動產或不動 產,非責任險承保風險,只得由財產險承保之,被保險人租用使用 財產,對其毀損應負責者,一般也多投保財產險而非責任險,但CGL 對租賃物之火災損失責任係自動承保之。

二. 被保險人出售或放棄( Premises sold , given away or abandoned )財物。

依此一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之「放棄處所除外條款」

( Alienated Premise Exclusion ),CGL 排除被保險人對出售物之品質擔 保,但導致其他財物之賠償責任,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建造或他人 為其建造處所,倘從未使用、出租或占用而準備出售租者,不在除 外之列,是而建築承造廠商,為投資而興建且從未由其使用,出租 占用或使用者,不適用此除外事項,保險人僅以肇禍財產屬放棄處 所主張對投資廠商( speculative dealers )拒賠之理由不再成立。

三. 借貸被保險人之財物 ( Property loaned to you )。

實際已可適用前所被保險人所有、租用或占用之財物,或下述被保

險人負責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本項僅為避免有所遺漏加列。

四. 被保險人負責保管、管理或控制之動產。

不動產適用其他除外事項有關規定。

五. 被保險人或其承包商及次承包商直接或間接為被保險人於其上施工 之不動產特定部份,因施工肇致之損害。

設若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為建築物起造人焊接管線發生火災,導致 該建物失火時,凡非於其上施作之「特殊部份」屬承保財產,除外 者限進行焊接之管線,故對工程承包商及次承包商有相當保障。

六. 因被保險人工作瑕庛所需之修理、改正或置換費用,但以該瑕疵部 份為限。

依此「工質不良除外條款」,原則被保險人不承保被保險人之工藝不 良 ( Poor Workmanship )責任,惟不適用「產品與已完工作風險」而需 對導致其他無缺陷部份之損失負責,所除外者限該特定不良部份,

上述各例外情形亦不在此限。

又第三至六項之除外事項不適用於因美國之「軌道協議」(Sidetrack Agreement )所增加之契約責任,該協議乃鐵路當局與個人或企業團 體,因私有軌道車輛之轉接所訂協議,於我國並無適用餘地。另被 保險人負責保管,管理或控制下電梯所致損失,也不屬承保範圍,

如有必要尚需另投保其他責任險。

上開一至五項財物,在被保險人租用處所火災所致損失概不適用而 可逕於CGL 承保「火災責任」( Legal Liability )。

第五節 產品及已完成工作

被保險人之產品或其一部分造成其產品之損毀,且為「產品及已完 工作風險」者,屬不保事項。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產品,因其產品或一部份造成之損失不予承 保,但因而引起他人傷亡及因該產品導致其他非被保險人產品之損失,

均不適用,僅不保該特定被損壞之產品,並以屬保單所載「產品及已完 工作風險」者為限,亦不適用被保險人次承包商為被保險人完成工作及 因之所致其他工作之損毀,關念相當複雜。

所謂被保險人「產品」定義為 :「被保險人所有企業或資產,不論 個人或該單位所製造、銷售、處理或分配處理者,包括提供或未提供之 警告或指示」,故未能提供足夠之警告或指示屬「產品及已完工作風險」

範疇。

至於 CGL 承保之「產品及已完工作風險」( Products & Complete Operation Hazards ),指非發生於被保險人所有或租用處所,因其「產品」

或「工作」(Work)肇致他人傷亡財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但此「產 品」「工作」並不包括;

仍為被保險人持有之產品(Still in Procession)

仍未完成或放棄之工作(not been completed or abandoned)

但被保險人已完成依合約應完成工作時,視為已完成(工作處所不 止一處時,各處所分別適用)。工作已為他人按原用途使用者亦同,並 以孰先者為準。(不包括同計劃或工作之其他包商或次承包商為繼續工 作而使用者);後續仍需服務、養護(保固)、改正、修理或置換視為已 完成。是而「產品及已完工作風險」指在被保險人處所外,因已不持有 之產品及已完成工作造成他人體傷死亡財損所致賠償責任,既而被保險 人仍持有之產品或進行中之工作均不適用「產品及已完工作風險」規定。

由上得知,除者僅適用於「產品及已完工作風險」所指工作而非所 有工作,不含進行中工作,是而CGL 所稱被保險人之工作或行為,指被 保險人執行或完成,或他人為其完成或執行之工作或行為,包括所需相 關材料、零組件及設備,及與彼之適用性、品質、耐用性,功能或使用 有關之保証(warranty)使用說明,因而保險公司不但對該工作或行為不

負責任,亦不對此保証負責。

CGL 保單將被保險人之產品及已完工作予以除外不保,乃認企業之 營業風險( trade risks )應由行負責,否則不締保險人參與經營,但此類不 良產品工藝衍生之結果,屬偶發意外性質者,仍予承保。

依英美法,因他人產品而受傷或財物受損之受害人,有權對加害人 基於其疏忽(含侵權或民事過失,違背明示或默示保証或依嚴格責任之侵 權行為),請求賠償損失。但當事人間可能存相當時空差距 (如產品製造 商及因使用該產品,或因其產品之存在受傷害者間),據而發展許多法理 原則,認產品製造人對其產品之製造、設計及包裝有施合理注意義務,

保護對象不限購買及消費者,廣及任何與該產品發生接觸者,消保法即 持類似精神,製造廠對於不明顯潛在危險有給足夠警告義務。

產品責任有依契約債務之不履行之賠償請求,亦有基於明示或默示 保証者。明示保証,不論口頭書面均是,後者見於標示說明,至默示保 証乃賣方使買方瞭解欲購產品用途,且係信任賣方之技術與判斷及產品 廣告,認能提供適當商品者,法律默示產品應符買方意願,若未能滿足 彼之信任至受傷亡財損,亦構成產品責任。商品性 ( merchantability ) 除 買方事先已知悉之缺點外,一律適用。準此,法律默示商品應具一般應 具品質。至依嚴格責任之侵權行為,對不良或不合理危險產品引起之傷 害,賣方多需負賠,受害人無需舉証賣方違背明示或默示保証,較前兩 者無為嚴,但使用者需証明商品離開賣方時瑕疵並因其不合理危險肇致 傷害,何謂瑕疵則依情況而訂,無法明確定義,賣方仍有抗辯餘地,如 產品被不適當使用即是,但法律對部份產品採近絕對責任判決。

至於完成工作所致賠償責任,營造廠對完成施作之工程,定作人領 受後,英美法對其所致傷害原屬免責,但法院有基於過失疏忽、違背契 約責任,甚或依嚴格責任之侵權行為,使其負責,營造廠完成工程缺陷 所致他人傷害責任,一如「產品責任」逐漸擴大加重。但責任保險並不 完全承保,CGL 也未能承保被保險人因其「產品及已完工作」依法所負 全部賠償責任,其「產品完成工作責任險」對被保險人產品工作或一部

份致其他產品工作之損壞,即不負賠償之責,蓋不提供品質之保證也。

第六節 產品及已完工作責任險

於美國保險市場,產品及已完工作風險,除CGL 外尚有其他特殊綜 合責任險及營業責任險( Special Comprehensive liability and Business Liability ) 可部份承保,而八六年CGL 亦存缺點,不如七三年 CGL 保單,中小企業 或商店責任保單( SMP or Storekeeper Policy ),及藥商責任保險基本承保範 圍提供之保障,需以批單擴大承保範圍藥師所提供或未提供之專業意 見,基本不視為已完成工作。八六CGL 保險之一般責任( General Liability Form ) 及產品及完成工作責任與七三年不同者為產品不含不動產,僅限 製造、銷售或處理之商品及產品。此外,於「傷害財產除外條款」( Alienated Property Exclusion )載明,無實質毀損之財損,不在承保範圍,而係「產品 及已完工作風險」( Products & Completes Operation Hazards)。

CGL 已完工作財損除外事項 ( Complete Operations Property Damage Exclusion) 適 用 服 務 及 營 造 業 者 已 完 成 工 作 (Applies to the completion operation of service and contracting firm ) ,排除因營造廠商完成工作引起其 他已完成工作毀損之賠償責任 ( It Preclude Liability Coverage for Property Damage to the Contractors’ Completed Work when the damage arises from the Contractors’ work )。但不適用其獨立次承包人為其完成之工作,或由該獨 立次承包人工作引起之賠償責任。

茲將CGL 對營造商完成工程之承保範圍歸納如下 : 不包括其完成之工作致其餘工作之毀損

次承包人工作引起營造廠完成工作毀損致對他人之賠償責任,屬承保 範圍。

不將其獨立承包商之工作視為自己之工作。

次承包人之工作導致該次承包人工作毀損之賠償責任,承保在內。

承保因承包商完成工程致其次承包商工作毀損引起之賠償責任。

次承包商之工作引起其他次承包商工作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屬承保 範圍。

綜之,CGL 不承保被保險人已完成工作之瑕疵,及因而導致其所完 成其他工作之毀損所致賠償責任,而不提供產品工作之品質保証。但其 次承包人或獨立包商之工作,不在此限,但僅適用此項Product-Completed 風險,是否承保範圍尚依是否「除外不保財物」而定。

準上而言,倘被保險人為建築投資業,本身並不施工而交承包商為 其完成工作,承包商完成工作應不在除外之列可藉CGL 承保之。但風險 極高,實務上宜由建商要求營造廠,專業技師及建築師,各自投保專業 責任險(營造廠亦可視為專業),投資業僅要求上述關係人投保專業責任 (專業責任漸發展為企業責任險) 後之殘留專業險( Residual liability ),而僅 對該等人員之專業險不保部份或不足部份負責賠償,俾以有限保費投保 高額保障,使施工風險分由相關人各就責任投保專業責任險方式為之。

準上而言,倘被保險人為建築投資業,本身並不施工而交承包商為 其完成工作,承包商完成工作應不在除外之列可藉CGL 承保之。但風險 極高,實務上宜由建商要求營造廠,專業技師及建築師,各自投保專業 責任險(營造廠亦可視為專業),投資業僅要求上述關係人投保專業責任 (專業責任漸發展為企業責任險) 後之殘留專業險( Residual liability ),而僅 對該等人員之專業險不保部份或不足部份負責賠償,俾以有限保費投保 高額保障,使施工風險分由相關人各就責任投保專業責任險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