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
第二節 專業責任保險
專業責任保險,乃由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因過 失、錯誤或遺漏或執業錯誤(malpractice)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但執業錯誤僅適用與人體接觸之專業行為。簡言之,
工程師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承保工程師、建築師及顧問工程師執行
專業時,因過失、錯誤或遺漏( Errors and Omission,簡稱 E&O )所致賠 償責任一體適用建築師、專業技師、營造業之主任技師及各類專業 顧問公司投保。八十二年產物保險公會報經財政部核准開辦之建築 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係參考英美保險市場通行保單規劃設計,實 質無甚區別,但保險公司規模多屬有限,高保額業務仰賴國外再保 人提供承保能量分散風險,自主性不高,保險費及承保條件每受制 他人,業務增加方能逐漸改善,其內容如下;
一.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工程專業顧問)因執行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 過失,違反業務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受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內或延長報案期 間,向保險公司請求者,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訴訟費用經保險公司書面允諾者,另行給付之,但若賠款超過保 額時,以保額對實際賠償額之比例訂定。
(1)由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多不少。
(2)賠償金額以約定保險金額為限,但訴訟訟費用另計。
(3) 本 意 不 包 括 協 議 或 優 惠 賠 款 及 不 承 認 責 任 之 賠 款 (Without admission of liability )。
(4)需為違背專業職務所致,多以有疏失過失所致者為限。
(5)非承保一切損失,不包括故意不誠實行為或投機行為。
二. 請求賠償基礎
須受害人於保期內提出之賠償請求為限,而非於保期內發生者,
採「索賠基礎制」( Claim made basis )。雖不以保期內發生者為限,
但不包括「追溯日」以前發生者。
三. 延長報案期間
為予被保險人變更保險人之機會,一般多訂有「延長報案期間」
(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 ) 60 天,在該期屆滿前向保險人報案者仍 得請償,避免保險效力之中斷。
四. 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保險單所載「追溯日」以前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 任。
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非經主管機關 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執行業務致其家屬或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 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賠償責任。
因被保險人譭謗、中傷、或抄襲、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侵害版 權、商標專利、圖說、文書資料或證件之毀損滅失及其所致之賠 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製造、銷售、供應或維護之產品或貨物所致之賠償責 任。
被保險人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使用之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各型車輛、船 隻、航空器及營業處所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安排或提供財務、金融、保證或保險之資訊,或對上述 事項提供諮詢或意見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或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工 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與他人合營或合夥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載明 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罰款或違約金。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 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占、
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 一般事項
據實說明義務與契約之中止。
六. 理賠事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之應有作為。
(2)不得擅自承諾、和解或賠償。
(3)依判決書得請求賠償。
(4)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賠付請求人。
(5)其他保險與複保險之處置方式。
(6)賠款超過保險期內之累計責任時,保單無效但不退費。
七. 保險期間
一 般 為 一 年 期 , 但 得 配 合 工 程 設 計 、 規 劃 或 施 工 為 專 案 保 險 ( Project Insurance ),保期應自服務契約生效至工程完工後數年。
一年期之保單得含蓋保單所載業務(未必其所有業務),但需每年
續保,故業主應考慮如何使之持續有效之保險。
八. 保險金額
一般分「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內之累計 保險金額」,年保單應由工程顧問考慮業務性質及工程性質及其 規模訂之,營業額愈大者愈高,要求個案投保者,應依據工程總 施工費之比例定之,不宜過低亦不需過高,但非按服務契約價款 為準,厘定適當之保險金額並非易事。
九. 可加保事項
可加保事項依保單版本而異,各保險人持不同態度,且與保險金 額有關,一般包括:
(1)毀謗中傷
得直接自除外事項中刪除或加批方式承保, 前者效力不大,
英美法毀謗與中傷有別,均屬 defamatory statement。毀謗(libel) 係以永久或可見形式為之,中傷(slander)則屬口頭演講之暫 時形式。但可加保者限於為執行專業工作而秉諸誠信原則所 為,且未登載刊物版或透過大眾傳播者為限,依我民法對毀 謗受害人得請求「適當之金額」之賠償。
(2)文件損失
遺失、毀壞或失竊之文件所致財物損失及重製費用,可以批 單加保之,包括英美法之強占(Conversion)非法侵入(trespass)與 過失侵權三者,
不論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有,所需合理費用均可獲得補償,尤 其土地測量及設計圖樣之重製費用所費不貲,倘投保可獲較 佳之保障。但委任人一般不作限制,係工程顧問自行決定是 否加保。
(3) 酬勞追償費用
要求支付酬勞所需訴訟費用,金額較高時方有必要。
(4) 受僱人或合夥人不誠實行為
被保險人因合夥人、受僱人或受任人之不誠實行為或類似行 為而受之賠償請求,係保單除外事項,俾符公共政策。但同 時基於過失與不誠實行為之混合求償(Mixed claim),有些保險 人 願 加 批 承 保 之 , 惟 限 執 行 職 務 行 為 致 對 他 人 所 負 賠 償 責 任,被保險人自身損失則屬誠實保證(Fidelity Bond)範疇。
(5) 放棄對受僱人之代位求償權。
(6) 顧問及其他代理
專業人員可能為「原受任人」對其他同業為指示,形同代理 權之授與,如代理人希於原授權人本人所持保單涵蓋其過失 責任,就原授權人而言,既需負連帶責任,也樂於有此保障。
私人顧問及退休人員既非受僱人亦非合夥人,即使於文件中 簽名不在承保之列,但可以批單加保之。
(7) 測量與鑑價
有些保單列為除外事項,但得以批單加保之,除毋需就結構 或裝修狀況評論之純估價報告(Report of pure valuation)外,需報 告 中 載 明 不 保 證 木 材 或 其 他 無 法 接 近 部 分 不 具 瑕 疵 之 修 件 下,方予承保。(測量與鑑價過失所致賠償責任,我國保單並 未作限制,也非除外事項)。
(8) 保險人放棄之特別權利
專門團體為會員統一投保時,可要求保險人放棄因要保人隱 滿,不實陳述或違背特約條款對契約無效之主張,但以非出 於惡意或欺騙為限。
(9) 過去行為(Prior acts),亦即退休人員之責任。
(10)聯營業務(joint venture)
十. 可能拒保加費業務
一般而言,建築師工程師從事之產品設計(product design)、核子工 程、石油或石化工業為主之有關工作者,及與隧道、地下坑道,
海上鑽油平台工作者及製造者屬高風險業務,覓保較為不易。非 全職兼任人員、其他公司員工、公務員、結構土壤技師、土壤試 驗室及施工經理,均屬加費業務。
十一. 追溯責任 (Retroactive Coverage)
保單所載追溯日前執行業務所致責任,原不在承保範圍,對從未 投保者(Previous uninsured ),新成立之單位或承保記錄不佳者,保 險 人 可 向 前 延 伸 追 溯 日 減 少 承 保 責 任 而 給 予 費 率 折 扣 , 此 No Retroactive Cover 可訂為期一至兩年,以起保日為追溯日者適用基 本費率計費。
十二. 保險費率
我國專業責任基本費率適用基本保額及基本自負額,並依顧問費 收入計收保費(年保單),按營業額之增加梯次降低費率,分段計 收,基本為新台幣兩萬元,提高自負額得予減費。依現行辦法年 營業額超過三仟萬元者,係由保險人自行厘定保費。
保險費率加減因素如下:
(1)營業額或員工人數異常加費。
(2)服務種類或性質加減費。
(3)高風險業務加費。
(4)可行性研究減費。
(5)承保紀錄加減費。
(6)加保退休人員業務加費。
(7)訴訟費用免自負額加費。
(8)高保額加費。
(9)高自負額減費。
(10)衡平利益(Equity Interest)減費,於工程有共同利益時適用。
(11)其他擴大承保範圍加費。
十三.專案保險
(1)指保險人應要保人之要保,就特定工程設計規劃或監造顧問 服務工作,提供專業責任保險。顧問公司參加同一工程時,
因 常 需 共 同 連 帶 負 業 務 過 失 責 任 , 可 聯 名 統 保 毋 需 個 別 投 保,但費率厘定不易。
(2)工程定作人不參予規劃設計者,定作人持有之商業責任保單
(CGL)可涵蓋工程顧問所致大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美國為 例)。
(3)首席工程顧問如己多年持有年保單較易購得統保單。
(4)得於年保單中加批,調整業務含蓋地區,增加保額,但對國 外顧問之求償可能較為困難。依保險法令非經專案報准,應 以 財 政 部 核 准 之 保 單 於 國 內 承 保 。 但 於 實 務 上 應 予 彈 性 考 慮,外商持有國外保單可視為主保單,就不足部分於國內投 保即可。
(5)專案投保時,其顧問費應自年保單中扣除,以免重複計費。
(5)專案投保時,其顧問費應自年保單中扣除,以免重複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