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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保險條款

第四章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

第三節 契約之保險條款

專業責任保險藉契約規範而專案投保時,必須考慮各種條件,

否則無法落實,保額保期無標準可循,需個案考慮風險,訂定最為 困難。茲建議保險條款如下以供參考,現下專案保險之保期國外已 可超過十年,但各市場差異性大。

一. 在不限制或減少乙方依本合約應負責任條件下,乙方(受委託單位) 應以專案保險方式投保「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以下簡稱專 業責任險),由保險公司對於乙方因直接執行本合約業務之疏漏,

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委託人)或第三人受有損 失,依法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之賠償請求,負責賠償。

二. 乙方投保專業責任險之被保險人,應包括所有參與本合約工作之乙 方及其受僱人、施工承攬人(視工作內容而定,無施工承攬者不需 加列)、合夥人、合營人(視需要)、顧問及其代理人,包括本委任 合約存續期間離職者。

三. 乙方投保之專業責任保險單應批明除延長保期或保額之增加恢復

外,保險契約其他任何變更不生效力。

四. 乙方投保之專業責任險,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自負額以不超過合約 總價之百分之 (或新台幣_________ 萬元)為限。「每一賠償請求案件 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合約總價之百分之______ (或新台幣________

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合約總價之百分之 _______(或新台幣_____萬元)。

保險契約因賠償金額已達「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而歸無效 者,乙方應向保險公司辦理恢復保額,所需保費由乙方付擔。

(註:最高自負額一般不宜超過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五或新台幣二佰萬元。)

五. 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需含蓋規劃 / 設計期間及本工程之施工 期間,另加完工後_____年。保期起始日為本規劃/設計契約生效 日,保險期滿日以預定工程施工完成日加_____為準。

(註:規劃期滿工程數年內不致開工者保期應另訂之,其他情形保險期滿日宜定為完工後 二至五年不等,依工程性質訂之。)

六. 本工程計劃實際施工完工日遲於預訂完工日時,乙方應於專業責任 保險屆滿前,依前條規定自費辦理保期延長;工程延期非因可歸責 於乙方事由所致者,仍應延長保期,但非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需 加繳之保險費,應由甲方負擔。

七. 乙方投保之專業責任險應以保單生效日為其「追溯日」,「延長報案 期間」不得短於六十天。

八. 乙方投保之專業責任保險「不保事項」得包括下列各項:

被保險人於保險單所載「追溯日」以前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於本規劃/設計服務範圍外之其他業務所致之賠償 責任。

被保險人執行業務致其受僱人或其家屬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 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譭謗、中傷、抄襲、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侵害版權 及智慧財產權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製造、銷售、供應或維護之產品或貨物所致之賠償 責任。

被保險人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如有施工承攬情形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使用之動產及不動產,包括各型車輛、

船隻、航空器及營業處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及其他文件資料所致 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與他人合營或合夥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本規劃 /設計係乙方與他人合營或合夥者,不在此限。)

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

罰款或違約金。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 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本委託合約約定之不可抗力事件或除外責任。

(註:本條可免列,但應檢視保險單基本條款之除外事項,而將需加保者逐項列載之。)

九. 乙方投保之專業責任保險保單應以財政部核准者為準,並應符 合本合約之規定,保險費業包含於委託服務費內,除 6.情形者 外,不另計價。乙方於投保後將保單正本乙份暨保費繳納收據 送交甲方,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後,始得計價請款。乙方未依本 規定投保,經甲方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仍不辦理者,甲方得解

除本合約

乙方無法依本規定投保部分,經取得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 財政部書面証明者,視為已符合本規定。

(註:乙方已持有專業責任險年保單者,得就不符本規定部分再 行投保即可,但以經甲方審查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