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專業責任
第五節 專業責任之具體事實
建築師技師具體過失事實,我國尚乏具體完整資料,依英國皇家建 築學會月刊之研究報告,可按期間歸納:
設計前規劃階段:包括土地標高、排水、及土壤等之測量規劃調查過 失,導致之基礎設計錯誤,致對既有建物之測量錯誤等。
設計階段:設計錯誤為被求償主因,例如未按相關規範設計,專業技 師之設計缺失連帶責任,選擇材料不當等。
服務缺失:包括未將相關意見轉告委託人,因過失未能取得建築或使 用許可,未對包商為適當指示致定作人而遭包商求償等。
監造缺失:如監工不嚴致包商偷工減料,未能察覺缺陷等,包括施工 及工程驗收階段。
又據其統計,求償人以工程起造人提出者占八成,其餘僅占兩成。
至於建築師之過失導致之賠償事實,可具體歸納以下十類:
1.工地檢查不周
開工前或施工中,皆需妥適巡視檢查工地,缺失則如未確實 測量而依據他人資料設計之誤失,未建議業主另聘專家進行工址 地質調查,未於開挖時檢查工地狀況,未注意相鄰關係、地役權、
契約限制及都市計劃之影響等,
評定有無不周關鍵在其詳細程度以及是否另有專人負責,至 於品質要求則應允許某程度之容忍。
2.設計錯誤
除 合 理 之 注 意 外 , 特 殊 情 形 要作 特 殊 考 慮 , 設 計 需 符 合目 的,非本身專業部分,應通知委任人。需特別注意工程進行時修 正錯誤。至於前衛設計,設計者有義務證明業依各種可能失敗原 因,預作合理分析,必要時甚至應考慮放棄,設計資料翔實度及 設計因個案目的而異,材料亦為設計之重要部份。
3.估價不當導致錯誤決策
如估價相差過大導致錯誤選擇,如屬工作範圍,專業顧問 主張不應負責應負舉證責任。估價者之義務乃依市價估價,倘已 聲明估價 基準為考慮計價因素,即屬合理,但事先約定應計入 者不在此限。
4.數量估計錯誤
僅為輕微錯誤者應被允許 5.未採合理措施慎選廠商
視是否委任事項事而定。
6. 未對承攬契約提供足夠建議
如屬委任事項則有為之選擇適當契約之責,注意排除不利條 款,不宜推薦特定次承包商,特殊條款應建議另請專家諮詢,並 對契約負詳細檢查評估義務。
7.有關法規瞭解不足
客戶期望瞭解築計劃與限制法規者,有責使之符合法令,但 非要求熟諳法律細節。
8.未合理處置承攬契約有關事項
如簽發工程變更通知及延期同意書等,另應對施工為適時指 示,不得未經定作人同意增加或追加工作數量。
9. 監造不當
合理檢驗非指每一細節均需注意,視情節輕重而異。另聘專 人監工者,建築師只負責工程監造而非細節。建築師無義務就包 商錯誤對之負責,惟發現未採安全措施應即勸告,否則將對他人 損害負共同侵權責任,有不合理行為時亦同。
10. 工程驗收之錯誤
簽發中間或完工證明之疏失,數量倘有高估,除非建築師執 行職務已符相當標準,不得享有如仲裁人之免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