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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險附加地震險

第九章 建築物地震保險

第三節 火險附加地震險

我國火災保險採規章費率,原則上經營火險之產險公司均應遵守火 險費率規章,然因費率結構中包括保險公司之經營成本、利潤,保險人 每予客戶優惠而有競爭。復因工商業之發展,原七十四年調整之費率業 已不合時宜,無法配合各行業之需求,經保險同業公會於八十五年修 訂,依個人(Personal)及商業(Commercial)分劃為「住宅火災保險」

及「商業火災保險」,個人「住宅火災保險」為社會公益性,提供個人 住宅安全之更週全保險,乃擴大保障範圍,於火災保險內自動承保爆 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之煙燻。此外亦增列「清除

費用」及「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後者仍維持傳統火險保障範圍。

一. 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以承保住宅為原則,包括建築物及建築物內之動 產,承保風險業如前述。但其保險金額,建築物如採一年期保單,要 保人得選擇「實際現金價值基礎」或「重置成本基礎」投保,長期保 單僅得選擇前者,除另有約定,得參考該公會編製之「台灣地區住宅 類建造價參考表」,估算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或實際現機金價值,決定 保險金額。

本險之理賠配合保險金額基準定之,凡保險金額等於前述造價 參考表所訂現金價格或重置成本之金額時,即視為足額投保,並按重 置成本理賠,長期保單保額達發生事故時之實際現金價值八成以上者 亦同,不受不足額比例分攤限制。

凡依實際現金價格為投保基礎者,保險公司對火災損失,以該 建物承保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理賠之。一年期保單以重置成本 基礎約定為保額者,保險人以修復或重建受毀損之建築物或以現金賠 付因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物所需費用,不扣除折舊。但若因故未予修 復時,保險人仍以實際現金價值賠付,並退還兩基礎保費差額,以示 公平。非一年期之保單即無法獲得按「重置成本理賠基礎」之保障。

茲因住宅火災保險,多配合融資貸款投保多年期保單,只得依實際價 值投保,保障仍嫌不足,一旦發生全損,僅獲實際現金價值之理賠,

而為新制之缺陷。蓋長期保單幾皆疏於逐年調整保額,保障均嫌不 足,有違新制保險保障私人財產,發揮社會公益功能原旨,相形美國 同質保單,仍嫌保守,逐年續保為何即可按重置成本為基礎承保?是 否即無道德風險?且長期保單之保費折扣已考慮利息收入之保費減 讓,對保險人並無區別,況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條款可資運用。

二. 理賠基礎

地震係以附加批單方式於火災保險承保,理賠基準與火災保險 相同,長期保單,依規定無法獲重置成本理賠之保障,實務上為求方 便,無融資者亦常投保三至五年之保單,避免逐年續保之麻煩。長期 保單常見需融資機構貸款之建築,準此而言,對金融機構及所有人之 保障,乃將使用年限遞減,如何使保額適時調整以獲重置成保障,有 待產險業深思,以盡「社會公益性」本旨。

工商業建築設備於保單中約定得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選擇理賠 基準,而係以附加「重置成本條款」(Replacement Cost Clause)方式承 保之,保單基本條款有關「實際現金價值」乙辭,皆以「重置成本」

代替,折舊均不考慮。

所謂「重置成本」,指修復、重建或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地點 之建築物或其他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機具之新品成本也,但 投保金額亦需按重置成本辦理,否則將適用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攤規 定。再者,財物毀損滅失,被保險人應儘速修復重置或置換,否則若 不願或不能修復時,重置成本條款即不適用,改以原實際現金價格為 準,負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為遵守法令而拆除或修復建築物增加之 損失,保險公司亦不予理賠。又重置成本高於保險金額時,保險人之 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大型建物非個人住宅而不適用住宅火險,可以 加批方式投保重置成本保險,以獲較佳保障,長期保單若未適時調整 保額,仍有保險金額不足之虞。

長期火險,係為購置個人住宅之個人或工商企業向金融機構貸 款而設計,配合融資機構就押出人之抵押貸款,保全抵押物之償債來 源。依現行長期火災保險單之保期,按其使用性質,住宅可承保三十 年,店舖、辦公室及工廠為十年,保費之計算係以壹年期為基準,乘 以不同係數求得。但巨額業務長期保單不易獲得而多需逐年續保,惟 可按重置成本投保。

三. 地震險承保範圍及費率

依據產險公會採行之火災保險附加地震險附加條款,由保險人 對直接因地震震動或地震引起之火災,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視同火災損失予以賠償,但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且不包括任何性質 之附帶損失及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海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毀損滅 失。茲因地震常有一定期間內發生多次,而有意外事故認定之困難,

乃有將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之地震,仍視同一次事故辦理之約 定,以杜爭議。地震險承保辦法如下:

一次事故辦理之約定,以杜爭議。地震險承保辦法暨批單如下。

(一)、 承保對象:凡保有火災保險之標的物均可投保本附加險。

(二)、 承保方式:在火災保險單上加貼「地震險批單」承保之。

(三)、 承保範圍:詳批單內容。

(四)、 承保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終止日期應與火災保險單相同。

(五)、 附加費率:本附加險費率應就建築物與動產分別計算。

1. 基本費率:

費 率 ( 每千元計費 ) 建 築 等 級 地 區

A B C 第 一 區 0.77 1.28 2.05

第 二 區 1.13 1.88 3.01 第 三 區 1.67 2.69 4.10 第 四 區 2.98 5.38 8.07 (1) 建築等級:

A 級: 鋼架、外牆為金屬板或石棉板造;但牆腳若以鋼筋

水泥造或磚造者,應自地面起以不超過一公尺為 限。

鋼骨水泥造或鋼筋水泥造,外牆為玻璃帷幕、無磚 或石牆者。

木造平房。

B 級:鋼骨水泥造或鋼筋水泥造,外牆全部或部分為磚、

空心磚或石造。

C 級:除上列 A、B 級以外其他之建築物。

(2) 地區別:

第一區

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桃園縣、

新竹縣、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金門、

馬祖。

第二區 台北市、基隆市、臺北縣、宜蘭縣、

苗栗縣、雲林縣。

第三區 台南市、台南縣、台東縣。

第四區 嘉義市、嘉義縣、花蓮縣。

2. 樓層數費率係數:

依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之建築物的樓層數不同,就上表基本費率,

按下列係數計費:

(1) 建築物的樓層數在 5 樓層(含)以下者:1.0。

(2) 建築物的樓層數在 6-12 樓層者:1.1。

(3) 建築物的樓層數在 13 樓層(含)以上者:1.2。

3. 動產費率係數:

保險標的物為動產者,依不同使用性質,就上表基本費率考慮樓層 費率係數後,再按下列係數計費:

(1) 住家: 0.5 (2) 商對: 0.7 (3) 工廠: 1.0 4. 短期費率:

保險期間不滿一年者,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五 (35%) 二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四十五 (45%) 三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五十五 (55%) 四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六十五 (65%) 五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七十五 (75%) 六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八○ (80%) 七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八十五 (85%) 八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九○ (90%) 九個月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九十五 (95%) 十個月至十二個月附加費率之百分之百 (100%)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 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之保險金額以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百。

(七)、 自負額:

每一標的物所在地址之自負額為該標的物所在地址地震險總保險 金額之百分之一,最高為新台幣四百萬元,但得提高之。自負額提 高時,就附加費率予以減費:

自 負 額 減費比率

5%,最高新台幣八百萬元 10%

10%,最高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25%

(八)、 其他:

1. 火險費率規章之建築等級及停工等之費率痛定,均不適用於本 附加險。

2. 附加條款 (SB) 實損實賠條款 (First Loss Clause) 不適用於本附 加險。

3.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照火災保險單、地震險批單、火險費率

規章費率對地震險之費率結構,係考慮建築等級及樓層定之,再依 地震風險分區,建築等級經再分為ABC 三級。在產物保險言,該規 章費率屬依危險性質分級之分類法,但該法乃大數法則之運用典型,先 決條件為擁有大量承保危險單位及損失記錄,並資決定如何分組,在我 國地震險條件有所不足,且於土壤地質並無考慮而有待改進。至於 A 級建築物為鋼架外牆為金屬板或石棉板造,牆腳若為 RC 或磚造者,不 得超過一公尺,B 級則為鋼骨水泥造或鋼筋水泥造,外牆為玻璃帷幕、

無磚照造石牆者,B 級為鋼骨鋼筋水泥造,外牆全部或部份為磚、空心 磚或石造者,C 級則為 A、B 級以外之其他建物,費率以 A 級最低,C 級最高,而依地區別再加區分。

地震險之分區,乃參照相關建築技術規則辦理,詳見所附火災保險

「加保地震保險承保辦法」。然九二一地震之嚴重災害發生於台中縣市 及南投縣,均屬加費最低之第一區,似待商榷。蓋台灣地區幅員狹小,

地震應否分區收取不同保費需再探討,惟據專家意見,臺灣發生地震巨 災週期約為一百五十至兩百年之間,超過建築物耐用年限,不宜因一次 地震即調整區域分級,對原來受損或未投保之保戶將增保費負擔。另多 數建築物適用之 B 級建築,費率為自 0.128%至 0.538%,相差達四倍,

以第二區之台北縣市為例,年費率為 1.88%,每千元應付保費 1.88 元,

每百萬元為 1880 元,四十坪十樓地下一層建物,按產險公會訂定「台 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每坪新台幣 65,000 元計,合新台幣 2,600,000 元,年保費即達 4,888 元,相當於 500 年一次回歸期之地震

每百萬元為 1880 元,四十坪十樓地下一層建物,按產險公會訂定「台 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每坪新台幣 65,000 元計,合新台幣 2,600,000 元,年保費即達 4,888 元,相當於 500 年一次回歸期之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