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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額支付制度介紹

總額支付制度是指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就特定範圍的醫療服 務,如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門診或住院服務等,預先以協商方式,

訂定未來一段期間(通常為一年)內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總支出(預算總 額),以酬付該服務部門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費用,並藉以確保 健康保險維持財務收支平衡的一種醫療費用支付制度。由於英文稱

「global budget system」,因此也譯為「總額預算制度」。

(一)總額支付制度在實際運作上,可分為下列兩種:

1. 支出上限制(expenditure cap):

即預先依據醫療服務成本及其服務量的成長,設定健康保 險支出的年度預算總額,醫療服務是以相對點數反映各項服務成 本,惟每點支付金額是採回溯性計價方式,由預算總額除以實際 總服務量(點數)而得;當實際總服務量大於原先協議的總服務 量時,每點支付金額將降低,反之將增加。由於固定年度預算總 額而不固定每點支付金額,故可精確控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

2.支出目標制(Expenditure target):

即預先設定醫療服務支付價格及醫療服務利用量可容許的上漲 率,當實際醫療服務利用量低於預先設定的目標值時,年度預算將

會有結餘,但實際醫療服務利用量超過目標值時,超出部分的費用 將打折支付,以適度反映醫療服務變動成本;因此實際支出可能超 出原先設定目標。

(二)總額支付制度與以往的支付制度有何不同?

全民健康保險的醫療費用,以往主要採行論量計酬,兼採論病 例計酬及論日計酬(精神病住院及社區服務)等方式,由於醫事服 務提供者缺乏分擔財務風險的誘因,致使醫療費用支出節節高漲,

醫療資源配置也受到扭曲。而總額支付制度具有協商機制,利於解 決「資源有限」的基本問題,以及消弭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之 間的利益衝突;並可透過醫療費用總額預算的重新分配,解決資源 分配不均的問題,促使付費者與供給者共同分擔健康保險的財務風 險。

(三)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之優缺點?

優點:

1.醫療費用的成長可以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2.醫事服務提供者由於預知全年預算總額,可減少以量取酬的誘 因,並配合醫療院所及醫師檔案分析的運用,可使服務行為 合理化。

3.在固定年度總額的前提下,醫事服務團體可以自訂支付標準及

主導專業審查,專業自主權得以提升;另方面可促進同儕制 約,使醫療行為趨於合理。

4.藉由付費者與供給者共同協商,加強雙方成本意識,並使雙方 權益顧及平衡。

缺點:

1.參與協商的各方,如不具備充分的協調能力與準備,難使協議 順利達成。

2.總額支付制度必須配合其他支付基準(如論人計酬、論病例計 酬等),否則難以鼓勵醫師改變診療行為,使之趨於合理。

3.醫療服務提供者自主審查,如審查制度不健全,可能引起劣幣 驅逐良幣的不公平現象。

4.如事前缺乏完整的監控機制,則服務品質可能受到影響,導致 被保險人的權益受損。

(四)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之原因?

1.鑑於醫療費用的急速成長,公勞農保時期採論量計酬支付制 度,造成財務嚴重虧損,同時為確保自給自足的財務責任制度 奠定基礎,全民健康保險在第一期及第二期規劃時,即將實施 總額支付制度納入規劃重點,並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 健保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加以明文規定。

2.透過集體協商解決消費者與供給者利益衝突,減少政治干預。

3.以協商預算引導醫療服務提供,以協定醫療支出總額決定保險 財務籌措,並藉此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4.將品質及民眾健康納入總額協商公式,期導正醫療行為,提昇 醫療服務品質及國民健康。

5.藉由同儕制約促進醫療服務價量的合理提供。

6.提昇專業自主權,如研擬支付標準、審查制度、負責專業審查、

規範醫療資源合理使用等。

7.參考醫療網計畫分配地區預算及部門預算,促進醫療資源合理 分布及醫療社區化(費協會,2001)(68)

(五)總額支付制度之策略

1.透過集體協商解決消費者與供給者利益之衝突,減少政治干 預。

2.以預算引導醫療服務提供 (Budget-driven Delivery) 取代 由醫療支出決定保費籌措 (Expenditure-driven Financing) 藉此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錢用在刀口)。

3.將品質或民眾健康納入預算協商公式導正醫療行為。

4.藉由同儕制約,促進醫療服務合理提供(價/量)。

5.提高醫療提供者專業自主權:研擬支付標準、審查制度、負責

6.分配地區預算:配合醫療網,使資源合理分佈,醫療社區化。

(六)實施總額支付制度應有其他配套措施

1.落實全民健保財務責任制度,可於醫療費用總額完成協定後,

經法定程序精算保險費率,若符合保險費率調整要件時,即 進行費率調整,或其他服務配套措施,以維持財務收支平衡。

2.總額支付制度為一種宏觀(macro)調控的手段,必須透過支 付基準的改善,如論病例計酬、論人計酬等微觀(micro)配 套策略,才能確實有效減少浪費,達到改變醫師診療行為的 目的。

3.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專業團體須實施自律措施,並將審查及 稽核作業更為制度化,透過檔案分析資料的回饋,發揮同儕 制約精神,合理控制費用並提升品質。

4.全國性醫療政策應同時嚴格控制醫師、醫院及高科技的供給 量,避免醫療資源過剩。

(七)台灣總額支付制度之法源依據 1.健保法第四十七條

年度醫療費用給付總額,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 訂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

2.健保法第四十八條

設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由醫療服務提供者、付費者與學者專 家及主管機關代表組成),協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費用分配 方式,若無法於限期內達成協議,由主管機關逕行決定 。 3.健保法第四十九條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分區訂定門住診分配比例,門診[得]

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事服務、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 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

4.健保法第五十四條

總額支付制度得分階段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八)台灣總額支付制度之協定程序

1.主管機關在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定年度總額預算範圍報行政 院核定-考量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保險對象之需求或付費能 力。

2.費協會在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前述範圍內協定年度預算及其 分配方式。

3.未在限期完成協定,由主管機關裁決。

(九)總額支付制度推動方案及預定時辰

1.經建會健保規劃建議實施總額預算(1990)

2.衛生署規劃總額預算制度並立法(1991-1994)

3.衛生署規劃總額支付制度試辦計畫(1994-1998)

4.試辦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1998) 5.建立分局財務責任制(1999)

6.試辦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2000)

7.訂定健保總體預算之支出目標(2001)

8.試辦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2001) 9.醫院門住診總額支付制度(2002)

二、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之推動

基於總額支付制度是健保法 47-50 條之法定制度,且為現階段國 家衛生政策規畫重點,為降低其他部門「預算排擠效應」,使中醫合 理發展、藉同儕制約及合作,提高專業自主性及尊嚴,中醫全聯會 參考牙醫總額之運作模式,積極配合政府政策推動中醫門診總額支 付制度。

行政院衛生署健保小組於 88 年 5 月 5 日成立「中醫門診總額支 付制度推動小組」,負責試辦計劃之研擬與規劃,此小組由中醫界團 體代表、中央健康保險局、費協會、專家學者及行政院衛生署健保 小組共同組成,其中中醫團體代表包括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台灣省中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高雄市中醫師公會 及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代表。除介紹中醫醫療現況與牙醫總

額之規劃經驗外,各次會議並分別針對中醫總額支付制度試辦計劃 之草案內容(如中醫總額之涵蓋範圍、總額預算之設定公式、支付 模式與分配方式、總額之組織架構及分工模式、醫療費用之審查制 度與申復方式、醫療服務適當性與品質確保方案等)、試辦計劃之宣 導方式等加以討論,歷經 3 次推動小組會議(88 年 5 月 5 日、6 月 25 日及 8 月 11 日),並於 88 年 8 月 20 日將歷次會議結論函送費協 會繼續研議(衛生署,1999)(69)

為平衡供需雙方利益之衝突,費協會由付費者(含學者)、供給 者及政府各 9 人組,該會進行「7 次委員會議(19-26 次會議)」及

「5 次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於 89 年 2 月 11 日完成中醫門診總額及地區分配方式之協定,另為籌備及推動中醫 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並研擬相關辦法,由健保局召集中醫團體及專家 學者共同組成「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委員會」,並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自 89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中醫全聯會,2000)(70)

三、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籌備過程

(一)成立籌備會:

先依健保局六分局分區成立六分區總額支付制度保險事務委 員會籌備會(中保會籌備會地區分區)。

成立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事務委員會籌備會

(中保會籌備會)。

(二)成立支付制度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成立中醫門診總額支 付制度委員會。

(三)成立研議小組

研議小組下設:1.品質分組。

2.法規分組。

3.審查分組。

4.資訊分組。

(四)成立工作小組

1.全聯會與健保局成立工作小組

2.分區委員會與健保局分局成立推動小組 3.互設對應窗口

(五)宣導

四、中醫全聯會是否承辦中醫門診支付制度之考量

(一)承辦總額支付制度應在下列基礎上

(一)承辦總額支付制度應在下列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