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衛措施爭端解決案例及解析
第三節 台灣對中國大陸毛巾採取防衛措施案
第一款 本案事實
壹、案件之源起及事實經過
台灣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貨品進口市場開放,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 逐漸撤除,多少會面臨外來貨品大量輸入所引發之問題,尤其是中國大陸所 生產製造之產品,因其具有充足及廉價之人物力,在市場競爭上享有極大的 優勢,許多台灣傳統產業受到中國大陸低廉產品大量湧入之影響,紛紛出走 或關廠歇業。雲林縣毛巾製造業對中國大陸毛巾所提起之進口救濟措施案,
即為大陸產品廉價輸入台灣,造成該產業受到損害,而引發台灣本身傳統產
業能否生存之嚴重問題。以下就本案事實經過介紹之266:
台灣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下稱申請人)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 件處理辦法第4 章之 1,於 2005 年 8 月 19 日向我國經濟部提出中國大陸毛 巾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 高至50%(2006 年 3 月 29 日函請變更提高至 189%),另要求提供融資保 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2005 年9 月 5 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下稱貿委會)邀集財政部關稅總局、
經濟部工業局、貿易局及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等相關單位,召開申請要件審 查會議,初步檢視申請書內容,認為申請書已具備形式要件,並達到合理懷 疑,爰決議提交貿委會委員會會議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嗣後,申請人於2005 年9 月 8 日,補提臨時措施之申請,要求就本案採取臨時措施,使台灣毛巾 產業得以繼續存在。
貿委會於2005 年 9 月 19 日召開第 48 次委員會會議審議決議進行調查,
因而於2005 年 9 月 26 日,由經濟部公告進行調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 知悉之利害關係人,並組成「產業損害調查暨調整措施專案小組」,於同年 10 月 5 日貿委會寄發調查問卷,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及大陸生產廠商(出 口商)配合提供調查所需之相關資料。其後,貿委會於 2005 年 11 月 14 日實 地訪查申請人及興隆紡織、丸一企業、保長興業與耀裕棉織等4 家國內生產 廠商,但因無明確證據顯示延遲採行措施將會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彌補之緊 急情況,貿委會於2005 年 12 月 5 日第 49 次會議中決議不採行臨時提高關 稅之措施,再由經濟部於同年12 月 13 日函知申請人及各利害關係人,並公 告舉行產業損害聽證。此外,依照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8 條之規 定,在2006 年 1 月 11 日時,將原訂同年 1 月 24 日即將屆期之 120 日調查
266 資料來源: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易救濟動態通訊月刊第 82 期,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moeaitc/home/epaper/newepaper1.asp?epaperid=93&subjectid=576&itemid=1 094。
期限,延長60 日至同年 3 月 25 日止。並於 2006 年 3 月 2 日舉行產業損害 聽證,於同年3 月 10 日專案小組第 3 次會議後,在同年 3 月 17 日將產業損 害調查報告提交貿委會第51 次會審議通過。
另在經濟部於2005 年 9 月 26 日公告進行調查之過程中發現,中國大陸 進口毛巾亦涉有傾銷情事,故於2006 年 1 月 3 日通知財政部,並由財政部 於2006 年 3 月 1 日依職權進行反傾銷調查。
而貿委會在2006 年 3 月 17 日第 51 次委員會議中決議產業損害成立,
並於2006 年 4 月 14 日第 53 次委員會議中作成「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 巾採行為期3 年提高關稅邊境救濟措施,以彌補或防止國內產業因中國大陸 進口毛巾所受之市場擾亂。提高關稅之課徵方式為採行措施之第1 年每公斤 課徵42 元,第 2 年每公斤課徵 32 元,第 3 年每公斤課徵 20 元;惟如前述 稅額低於依現行稅率10.5%課徵之稅額,則以 10.5%課徵。」之決議。此外,
該次委員會議亦建請相關機關持續或儘速推動申請人所提之融資保證、技術 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以回應業者之 要求。
另外,反傾銷案經財政部及貿委會分別完成傾銷及損害調查認定後,財 政部業於2006 年 9 月 19 日公告溯自同年 6 月 1 日起採行臨時反傾銷措施,
除接受6 家具結廠商(昆山森鳴、浙江雙燈、南京佳友、上海卡璐達、上海 千賀及UCHINO INTERNATIONAL)價格具結外,其餘中國大陸廠商一律 課徵204.1%之反傾銷稅。因此,我國對中國大陸毛巾進口課徵反傾銷之案 件已告成立。
針對毛巾業者所提採行防衛措施之要求,貿委會2006 年 4 月 14 日已完 成調查並建議採行相關措施,已視同成立。惟在同一時段亦完成之反傾銷調
查,已認定此產業損害係因中國大陸毛巾傾銷所致,且反傾銷措施無論從提 高中國大陸進口毛巾價格之幅度、措施之實施期間而言,已可涵蓋貿委會建 議之防衛措施範圍內,對國內產業已提供適切之保護,同時亦可矯正中國大 陸毛巾對我傾銷之行為。因此,經濟部爰決定將防衛措施部分暫時予以結案。
◎本案事實及經過表267
時 間 大 事 紀
2005.08.19 雲林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下稱申請人)依據貨品進口處理辦 法第4 章之 1 向經濟部提出對中國大陸毛巾防衛措施的申請。
2005.09.05 貿委會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申請要件審查會議。
2005.09.08 申請人補提臨時措施之申請。
2005.09.19 貿委會決議對本案進行調查。
2005.09.26 貿委會公告進行調查。
2006.01.03 貿委會通知財政部中國大陸進口毛巾也涉有傾銷情事。
2006.03.01 財政部依職權進行反傾銷調查。
2006.03.02 貿委會舉行產業聽證。
2006.04.14 貿委會委員會議中作成對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為期 3 年提高 關稅邊境救濟措施。
2006.09.19 財政部公告溯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採行臨時反傾銷措施。
貳、本案防衛措施程序結案之理由:
如同上述,本案我國毛巾業者所提採行進口防衛措施救濟案,貿委會已 於2006 年 4 月 14 日完成調查,並已決議採行相關措施。又依據中國入會議 定書第16 條「過渡性特定產品防衛措施機制」的規定,如在 60 日內台灣與 中國無法達成協議,台灣可逕自對中國進口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因此依 據我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增訂第4 章之一中國貨品進口救濟之
267 本表為作者自行製作。
規範(第26 條之 1 至第 26 條之 6),在經濟部的許可下,我國駐WTO代表
初期推廣與知識庫建置,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計畫,計畫編號:951111,2006.12,頁 119。
269 王仁宏,兩岸進出口貿易爭端案例解析,載於貿易救濟知識發展中心—初期推廣與知識庫建 置,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計畫,計畫編號:951111,2006.12,頁 119-120。
270 參考資料: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即時新聞,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moeaitc/home/new/news/hotnews_1.asp?cnews_no=806&news_start_date=2 006/10/25&s=10&page_index=1。
3. 因貿委會認為財政部已公告採行反傾銷措施,因該等措施無論從提高中 國大陸進口毛巾價格之幅度、措施之實施期間而言,已可涵蓋貿委會建 議之防衛措施,對國內產業已提供適切之保護,且可同時矯正中國大陸 毛巾對我國傾銷之行為。
因而,基於上述理由,經濟部決定將採行防衛措施部分暫時予以結案,
但仍應繼續密切注意觀察中國大陸毛巾之進口情形,未來如再度發生進口急 遽增加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而且現行反傾銷措施無法有效遏止此等情況 時,政府可隨時主動重新啟動調查程序。此外,經濟部對於目前政府正在進 行中之相關產業輔導措施,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
品牌及行銷輔導等,亦將繼續積極推動,不會因為防衛措施案暫時結案而受 到任何影響271。
第二款 本案分析
依貿委會於2006 年 3 月 17 日作出產業損害調查報告,裁定中國大陸毛巾 大量低價進口之行為,對於台灣毛巾產業造成損害。以下就本案所生之爭議分別 介紹之:
壹、本案之爭議問題
一、台灣得否單獨對中國大陸產品啟動特別防衛措施機制
台灣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時,認為我國「貨品進口救 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4 章之一「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專章,是依據中國 大陸入會議定書第 16 條針對其過渡性特別防衛措施機制所單獨設立之 章節,該章節乃規範中國大陸答應單一國家只要認為大陸商品對其產業
271 以上另見王仁宏,「兩岸進出口貿易爭端案例解析」載於貿易救濟知識發展中心—初期推廣與 知識庫建置,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計畫,計畫編號:951111,2006.12,頁 111 以下。
造成危機,可以單一啟動特別防衛措施,而台灣是WTO會員,當然有權 利依據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 16 條,與台灣「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 辦法」之規定,對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單獨成立貨品防衛措施案。並認為 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損害要件為造成「實質 損害」而非「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因此,亦主張對中國 大陸進口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之要件較依據WTO 防衛措施協定實施一 般防衛措施之要件而言較為寬鬆。因此申請人認為我國以進口救濟案件 處理辦法第 4 章之 1 相關規定及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 16 條作為法 源,且我國亦為WTO會員國之一,因此對於大陸產品單獨成立貨品防衛 措施之控訴案,應符合WTO之規定272。
中國大陸利害關係方則認為防衛措施(大陸稱保障措施)是對公平 貿易之限制措施,只得以在特殊情況下使用之,雖然中國大陸加入世界 貿易組織(WTO)就應在世貿組織框架中開放市場,承擔在WTO的相關義 務,但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 16 條仍應嚴格適用,即應嚴格按照現有之 法律條款來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標準,如本案,僅對一個WTO 會員行使特殊之防衛措施,顯然與WTO不歧視性原則嚴重偏離。此外,
就毛巾產品而言,中國大陸利害關係方認為台灣開放市場後,毛巾進口 之增加糾正了過去人為對貿易限制而導致市場扭曲之情形,是故,故應
就毛巾產品而言,中國大陸利害關係方認為台灣開放市場後,毛巾進口 之增加糾正了過去人為對貿易限制而導致市場扭曲之情形,是故,故應